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047 | 发布机构: |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2-09-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劳人仲联〔2022〕1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现行时效 |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公共就业服务联动制度》的通知
大劳人仲联〔2022〕1号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就业服务中心、呼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大兴安岭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公共就业服务联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沟通协调,参照《制度》,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调解仲裁与公共就业服务联动制度。并于2022年5月10日前,将本地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公共就业服务联动制度报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备案。
联 系 人:赵宏玮
联系电话:2756424
大兴安岭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与公共就业服务联动制度
为缩短失业人员失业时间,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同时,也为了加强部门联动,延伸服务触角,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做好对失业劳动者的就业帮扶工作。根据《2022年黑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要点》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和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的服务对象为大兴安岭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地区仲裁院)在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失业劳动者(以下简称失业劳动者)。
建立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做好对失业劳动者的就业帮扶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由地区仲裁院和大兴安岭地区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地区就业服务中心)联合制定,全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第三条 建立地区仲裁院与地区就业服务中心联系人制度(见附件1),联系人负责在落实此项工作中沟通解决具体问题。
第四条 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做好对失业劳动者的就业帮扶工作应当坚持自愿、全面、到位、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原则。
第五条 地区仲裁院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失业劳动者的,应当向其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材料。
如果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材料发生变化,地区就业服务中心应当送达地区仲裁院。
第六条 地区仲裁院应当向失业的当事人推荐线上和线下各类失业登记渠道。
线上渠道为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http://www.renshenet.org.cn)、龙江人社app开设的失业登记服务入口、或者全国统一的失业登记服务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http://12333.gov.cn)、掌上12333手机app。
如果失业劳动者选择线下渠道办理失业登记,由地区仲裁院向其提供失业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帮助其填写登记表内容,并由地区仲裁院协助劳动者,通过本制度第三条的联系人层层转递到户籍地或常住地(限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可其在地区仲裁院指导下劳动者规范填写的失业人员登记表,无需失业劳动者跑腿到现场办理。
如果失业登记条件、失业人员登记表样式和失业登记工作流程发生变化,地区就业服务中心应当通知地区仲裁院。
第七条 地区仲裁院应当向失业的当事人推荐线上和线下获取就业信息的渠道。
线上获取就业信息的渠道为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www.job.mohrss.gov.cn/)和“大兴安岭就业d图”微信公众号(见附件3)
线下获取就业信息的渠道为“大兴安岭地区招聘信息”宣传单(附件4)。
如果线上获取就业信息的渠道或者“大兴安岭地区招聘信息”宣传单发生变化,地区就业服务中心应当通知地区仲裁院。
第八条 地区仲裁院应当向失业劳动者提供再就业培训政策宣传材料,根据失业劳动者择业方向,通过本制度第三条的联系人向失业劳动者提供再就业培训信息。
如果再就业培训政策宣传材料发生变化,地区就业服务中心应当送达地区仲裁院。
第九条 地区仲裁院应当向失业劳动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传材料(附件5)。
如果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传材料发生变化,地区就业服务中心应当送达地区仲裁院。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2年4月20日实施,试运行一年,一年后视情况调整完善。
附件1
联系人名单
一、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系人
地区仲裁院联系人 杨立果
案件处理庭联系人 沃 欣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联系人 赵宏玮
窗口联系人 张进兴
二、地区就业服务中心联系人
地区就业服务中心联系人 李凤艳
失业登记联系人 郭 鑫
培训和公益性岗位联系人 李鉴鹏
招聘信息联系人 叶龙梅
印制宣传单联系人 周丽萍
创业贷款联系人 杨 楠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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