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046 | 发布机构: | 地区行署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2-09-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署医保联〔2022〕5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有关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4 09:21:37
【字体: 】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税务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有关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黑医保发〔2022〕20号)转发给你们,有关通知如下: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同时将深入推进全民参保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夯实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细化责任分工,开展好全民参保攻坚行动。各级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比对,设定参保监测点,建立未参保人员数据库。要积极主动与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进行沟通,严格做好“双预警”监测机制,确保脱贫人口全员参保,动态掌握监测范围,进一步巩固全区参保覆盖面,推动全区医疗保障事业高速发展。
各地请于通知下发后迅速建立参保监测点,并建立未参保人员数据库,弄清未参保原因并动态更新相关数据,于4月20日前加盖公章扫描pdf后发送至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局邮箱:dxaldybz@163.com,联系电话:0457-2758288。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 |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 | |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卫生健康委员会 | 国家税务总局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