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2-00057 发布机构: 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19-11-26 废止日期:
文 号: 大署建联规[2019]1号 主题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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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现行有效

大兴安岭地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11-26 11:05:53 【字体: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黑龙江省9厅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规范[2019]7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区垃圾分类工作,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程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扩大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水平,不断改善我区城乡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构建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体系,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开展分类,提高分类意识,逐步养成主动分类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气候特点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科学确定生活垃圾分类范围、类别、收运方式,合理选择实施方法和路径,从易到难,稳步推进。推广简便实用的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

健全机制,创新发展。执行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逐步建立健全收费、监督考核等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各类专业化企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类工作效率。

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设备,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三、工作目标

(一)城镇

2019年底前,加格达奇区编制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以及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配套政策、具体措施,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2020年底前,加格达奇区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有1个街道(社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所有县、市、区、建制镇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2022年底前,加格达奇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至少有1个街道(社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2025年底前,加格达奇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县、市、区、建制镇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中,县、市至少有1个街道(社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制镇至少有1个居民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二)乡村

2019年底前,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试点地区行政村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2020年底前,所有行政村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得到治理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减量40%以上。

四、实施范围

(一)城镇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军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组织,医院、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经营场所管理单位。

3.居民区。

(二)乡村

行政村、自然屯。

五、分类类别

(一)城镇

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分类的类别。

(二)乡村

一般采取“三分类”,即可堆肥垃圾、不可堆肥垃圾(可回收物、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燃煤炉渣、残土不做分类要求,但需单独收集。

六、工作任务

(一)规范分类投放

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城乡居民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实施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1.城镇。各地应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采取灵活多样、简便易行的方式,指导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引导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确保有害垃圾单独分类投放,努力提高可回收物的单独投放比例,逐步做到易腐垃圾与其他垃圾分开,将家庭产生的易腐垃圾水分滤出后进行投放,进一步降低垃圾含水率。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居民区采取“积分兑换”等激励方式开展分类投放,促进精准投放。启动生活垃圾分类的居民区,应安排现场引导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现场宣传和引导,纠正不规范的投放行为。(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乡村。完善村规民约,明确农户参与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义务。可堆肥垃圾不出村,鼓励村屯集中堆肥或农户自行堆肥。以农户为单位设置不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分类投放桶。(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加强分类收集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负责配备数量充足的分类收集容器,并对投放主体的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1.城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和居民区应优化布局,合理设置垃圾间、垃圾桶(站)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做到方便使用、不影响环境、不妨碍交通、有利于分类收运作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箱房、桶站应喷涂统一、规范、清晰的标志标识。各地应积极探索对现有生活垃圾收集站点或中转站进行升级,具备条件的可增加分拣、分选设施。(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乡村。所有村屯应配备保洁员,明确保洁员兼任分类收集员和分拣员,鼓励采取上门收集,逐步拆除村屯内非密闭垃圾箱。合理设置村屯不可堆肥垃圾集中存放设施和垃圾分拣中心,建立有害垃圾专门收集、兑换、存放制度,规范收集。(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强化分类运输

鼓励在一定区域采取市场化方式实行统筹运输。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事业单位应配备分类运输专用车辆,坚决防止“先分后混”、“混装混运”。

1.城镇。各地应加快建立分类运输体系,根据区域内各类垃圾的产生量和收集站点、终端处理设施布局,统筹规划建设垃圾转运站,进一步完善运输网络,制定运输作业规范,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遗撒泄漏”等二次污染。(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乡村。建立农村生活垃圾转运体系,合理安排不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运输服务范围、方式、频次、时间和线路,提高运输经济性。(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做好终端处理

各地应加强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强化运行管理监督。从事垃圾处理利用的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合同约定义务,确保垃圾及时规范处置,并保持处置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1.城镇。各地应在运输经济半径合理的基础上、坚持就近集中处理的原则,结合城乡固体废物分类治理布局规划,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餐厨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尽快形成与前端分类相匹配的处理能力,确保分类后的垃圾得到有效安全处置。鼓励统筹建设集生活垃圾焚烧、餐厨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于一体的静脉产业园区,实现集约高效配置相关设施,促进设施共建共享,缓解生态环境压力,有效降低“邻避”效应。(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乡村。因地制宜,合理选择集中或分散的处理方式,鼓励不可堆肥垃圾与城镇同类垃圾集中统筹处理,偏远乡村可采取“经济、适用、环保”的方式,采取分片区集中或就近就地处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严格执行法规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要求,形成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监管、有序运转的管理体系。各地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对符合国家支持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投资支持。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落实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弥补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不足。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垃圾处理收费,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严格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创新市场化运营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入保障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严格执行技术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技术的相关规范及操作规程,全面落实《黑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考核办法(试行)》、《黑龙江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试行)》、《黑龙江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标准》和《黑龙江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示范创建

1.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平台及农村墙画、公益广告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全方位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积极开展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通过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团队创建等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团结引领广大青少年和志愿者在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充分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做实做细农民思想发动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镇村两级党组织作用,落实保洁员入户宣讲垃圾分类职责,普及和传播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地委宣传部、地区教育局、共青团地委、地区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抓好教育实践。深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等活动,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生活垃圾分类教育,鼓励开发生活垃圾分类校本教材,依托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家校互动等多种途径,培养学生良好的文明习惯、公共意识和公民意识,达到“教育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培养一代新人”的效果。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教育、主题实践等活动,面向广大家庭大力传播生态文明思想和理念,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引导家庭成员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自觉成为生活垃圾分类的倡导者、践行者、推动者。(地区教育局负责。)

3.强化示范引领。积极组织党政机关和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率先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各国有企业和宾馆、饭店等经营场所,比照党政机关积极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以街道(社区)为单元,尽快开展示范片区建设,实现管理主体全覆盖,分类类别全覆盖,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全覆盖。(地区商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组织机构

成立大兴安岭地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行署专员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专员担任,成员由地区住建局、地委宣传部、地区发改委、地区生态环境局、地区教育局、地区商务局、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共青团地委、地区妇联、地区财政局、地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积极主动作为,履行相应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抓行业必须抓分类,管辖区必须管分类”的“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地区住建局局长担任,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参照地区组织机构设置情况,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队伍,确保城乡垃圾分类工作有序推进。

八、考核评价

大兴安岭地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将按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定期汇总各地工作进展,进行考核评价和排名,开展督查工作。同时,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中,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作为一项重要评价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辖区责任主体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奖惩机制关于对《大兴安岭地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大兴安岭地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109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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