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2-00047 发布机构: 地区行署发改委
发布日期: 2022-01-26 废止日期:
文 号: 大署发改规〔2022〕1号 主题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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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时效: 现行有效

大兴安岭地区热电联产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1-26 18:25:15 【字体: 】

大署发改规〔2022〕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发改委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热电联产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加格达奇区、呼玛县、塔河县政府,地区住建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消防支队

按照地委、行署要求,经征求相关县(区)、地区有关部门意见和在大兴安岭地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后,我委制定完成《大兴安岭地区热电联产安全管理制度》。现将《大兴安岭地区热电联产安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26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月26日印发  

大兴安岭地区热电联产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促进热电联产健康发展,提高安全管理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区热电联产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我区现有3个热电联产项目(加格达奇区、呼玛县、塔河县),今后我区建设的热电联产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二、行业监督管理

3.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地委、行署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手段,推进我区热电联产安全管理,全面提升热电联产本质安全水平。

4.坚持党的领导,人民至上。全面加强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依靠法律制度筑牢安全生产屏障,实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5.县(市、区)发改、住建、应急、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区域热电联产按照职责分别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热电联产各项条件满足有关要求。地区发改、住建、应急、生态环境部门对全区热电联产按照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发改系统负责热电联产电力运行监督管理;住建系统负责热电联产供热监督管理;应急系统负责热电联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系统负责热电联产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强化热电联产机组和供热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对排放不达标、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燃煤设施督促整改。

6.地县两级发改、住建、应急、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热电联产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可以责令热电联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监管要求,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可以对热电联产违反有关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7.地县两级发改、住建、应急、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职能可以分别或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①进入热电联产企业进行检查;②询问热电联产企业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③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8.抓好源头治理,加强风险监测管理强化热电联产企业安全风险识别、管理、监测和预警工作,建立区域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深度融合,提高事前智能分析判断能力。

9.加强热电联产安全监管执法专业能力建设,推动安全监管执法的专业化、制度化建设。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提高执法队伍专业化素质。

10.提升热电联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畅通事故信息快速报送渠道,完成应急救援信息动态采集、分析决策,规范事故现场救援管理程序。地方应急部门会同住建、公安、发改、消防、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事故影响供热安全情况,评估启动住建部门《大兴安岭地区冬季供热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11.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压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12.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把安全生产与生产经营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成立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做好火灾预防和扑救。建立企业“全员、全岗位、全过程、全天候”安全生产责任链条,构建更为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3.持续推进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建设,建立必要的准入、培训和考核机制,确保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具备与企业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4.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力度,确保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15.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6.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的职责:①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②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⑤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7.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18.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①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②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③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④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⑤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⑦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9.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20.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企业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1.企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22.企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23.企业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4.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5.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四、附则

26.本制度由地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27.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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