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2-00115 发布机构: 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8-04 废止日期:
文 号: 大市监规〔2022〕3号 主题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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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食品小经营(不含 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4 16:50:35 【字体: 】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大兴安岭地区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小超市(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备案配套表格

2.校外托管机构备案配套表格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1


 

大兴安岭地区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

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区域内实施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区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管理工作。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辖区内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信息进行公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第二章  备案

第五条 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应当先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六条 从事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在新办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同步提交《食品小经营备案信息采集表》,一并办理食品小经营备案。

第七条 已持有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从事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活动,应当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完成备案。已经取得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核准证有效期届满时如继续经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15日内到原核准机关办理备案。

第八条 申请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应当按照食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第九条 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经营类别分为小超市(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校外托管机构。

第十条 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校外托管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外,还需符合《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

第十一条 禁止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从事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保障食品安全。从事网络销售的食品小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z6尊龙旗舰厅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表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

第十三条 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申请备案应当在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小超市(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提供《食品小经营备案信息采集表》和《食品小经营备案表》,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校外托管机构备案信息采集表》和《校外托管机构备案表》。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备案,制发备案表;填报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已经受理相关许可申请的,应当终止相关许可审批程序并转为备案。

第十六条 从事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将备案表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第三章  备案表管理

第十七条 一个食品小经营者只能取得一个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表。

第十八条 小超市(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备案表编号由汉字“小经营(备案)”后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校外托管机构备案表编号由汉字“小经营校托(备案)”后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12位阿拉伯数字的前6位为受理机关编号,后6位为食品小经营序号,前6位与后6位阿拉伯数字之间为一个半角空格。受理机关编号原则采用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中6位行政区域代码,序号自000001开始顺序使用。食品小经营备案表编号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九条 从事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备案表,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第四章  变更、补发与取消

第二十条 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名称、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备案表载明事项的,食品经营者应及时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材料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一条 小超市(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申请变更的,应提交《食品小经营备案变更信息采集表》,校外托管机构申请变更的,应提交《校外托管机构备案信息采集表》。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表的,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表编号不变,备案日期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备案日期。

第二十三条 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表遗失、污损的,应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发,原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于当日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表,备案编号不变,备案表内容与原备案表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条 终止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活动的,应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取消备案。营业执照依法注销的或存在其他应当注消而未注消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职权办理备案取消手续。已取消的备案表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二十五条 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表变更、补发与取消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与日常监管衔接工作制度,加强备案食品小经营者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取得备案表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食品小经营者实施分级管理,参照《食品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对食品小经营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限期整改,并督促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小经营者和社会的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

第三十条 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食品小经营相关定义:

食品小经营,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者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租赁场地,经营场所和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从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禁止的经营行为之外的食品经营,不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小超市(小食杂店)、小餐饮(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校外托管机构和以现场制售方式经营食品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外专门为学生提供餐饮以及看护、辅导等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大兴安岭地区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小超市(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备案配套表格

附表1-1

食品小经营备案信息采集表

小经营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地址


主体业态

(二选一)

□小超市(小食杂店)    □现场制售

经营项目

□食品零售 □特殊食品零售 □热食类食品制售 □冷食类食品制售(□专间操作、□专区操作) □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 □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以生鲜乳为原料的乳制品制售)

网络经营情况

□是            £

□自建网站(填写网址):                         

□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填写平台名称):           

承诺声明

本人提出食品小经营备案申请,所填写材料内容真实、有效。

特此声明。

 

申请人:

                  (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姓名及z6尊龙旗舰厅的联系方式

委托人:                    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z6尊龙旗舰厅的联系方式:


附表1-2

食品小经营备案

备案编号:

小经营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地址


主体业态

(二选一)

□小超市(小食杂店)    □现场制售

经营项目

£食品零售 £特殊食品零售 □热食类食品制售 □冷食类食品制售(£专间操作、□专区操作) □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

 £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以生鲜乳为原料的乳制品制售)

网络经营情况

□是  □否

□自建网站:(填写网址)                         

□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填写平台名称)           

 

备案部门(盖章):

 

备案日期:            

 

备注:(此栏新办不用填写,变更的填写备案变更事项)


附表1-3

 

食品小经营备案变更信息采集表

备案编号(原来编号)


变更前

变更后

小经营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变更后信息

主体业态

(二选一)

□小超市(小食杂店)  □现场制售

经营项目

£食品零售 £特殊食品零售 □热食类食品制售 □冷食类食品制售(£专间操作、□专区操作) □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 £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以生鲜乳为原料的乳制品制售)

网络经营情况

□是  □否

□自建网站:(填写网址)                         

□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填写平台名称)                                                               

承诺声明

本人提出食品小经营备案申请,所填写材料内容真实、有效。

特此声明。

 

申请人:

                  (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姓名及z6尊龙旗舰厅的联系方式

委托人:                    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z6尊龙旗舰厅的联系方式:


附表1-4

 

食品小经营备案取消

小经营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地址


备案编号


 

受理部门(盖章):

 

备案取消时间:            

 


附件2

校外托管机构备案配套表格

附表2-1

校外托管机构备案信息采集表

 

首次     变更

 

称: 

 

申请日期            



备案基本情况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


联系电话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


餐饮加工场所面积

          

经营项目

£热食类食品制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案编号

(变更时填写)


变更事项

(变更时填写)


保证申明

申请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等要求,现提出校外托管机构备案申请,所填写资料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                    

(签字或盖章)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人员

分类

姓名

性别

民族

户籍登记住址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职务

联系

电话

任免单位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序号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户籍登记住址

证件

类型

证件号

职务

联系

电话

任免

单位

健康证明

编号



































 

食品设施设备登记表

设施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位置

备注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登记表

序号

管理制度名称

文本编号

1



2













附表2-2

校外托管机构备案

备案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


经营项目


备注


备案部门(盖章):

备案日期:          


附表2-3

校外托管机构备案取消登记表

 

名称


备案编号


经营者


经营场所


备案取消

具体情况

主动申请取消备案

依法应当取消备案

申请人:                   备案部门:

(签字或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政策解读链接:

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108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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