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019 | 发布机构: | 地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7-0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署应急规发〔2022〕1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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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有关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地区司法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司法厅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项
(一)不予实施行政处罚事项
1. 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遇有下列情形,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4)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5)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大兴安岭地区应急管理系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附件1)规定。
(二)从轻实施行政处罚事项
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遇有下列情形,依法从轻实施行政处罚:
1.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5.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大兴安岭地区应急管理系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附件2)规定。存在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三)减轻实施行政处罚事项
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遇有下列情形,依法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1.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大兴安岭地区应急管理系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附件3)规定。 存在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适用法定最低的处罚标准。
二、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因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强制措施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故不设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把握执法标准。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认真学习掌握法定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实施要求和清单具体内容,熟悉具体运用条件,准确理解“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限期内改正”等用语的含义,严格把握好执法标准。
初次违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危害后果轻微,不是违法行为轻微,是指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影响轻微,重点是危害后果的一种现实状态。限期内改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二)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除当事人主动纠正外,履行下列执法程序。
1. 限期整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相关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执法文书,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改正。
2. 复查验收。限期整改结束后,应当对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 案件终结。经复查,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及时整改,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4. 依法处罚。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弄虚作假、的,要严格执法,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三)强化普法宣传教育。对相关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依法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并未改变其行为的违法属性,违法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危害性的义务。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突出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明确指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引导生产经营单位知错改错,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合法生产经营意识。
(四)确保执法公正。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发现本通知所附清单未列明的行政处罚事项,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依法可以不予、从轻、减轻处罚的,应当统一适用标准,不得区别对待,确保执法公正。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本通知所附清单列明事项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本地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
本通知所附清单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如发生变化,以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为准。 地区应急管理局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发布。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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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下载:
文字解读: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109062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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