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1-00118 发布机构: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1-12-31 废止日期:
文 号: 大署人社规〔2021〕4号 主题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
内容概述:
时效: 现行时效

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31 16:37:39 【字体: 】

大署人社规〔2021〕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1〕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7号)文件精神,自2021年4月1日起,大兴安岭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1270元调整为1450元,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即由1143元调整到1305元,此标准自2021年4月1日开始执行。

 

    大兴安岭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14日           

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