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2-00005 发布机构: 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发布日期: 2022-05-09 废止日期:
文 号: 大金委规【2022】5号 主题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
内容概述:
时效: 现行有效

关于《大兴安岭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09 15:10:01 【字体: 】

各缴存单位、各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精神,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有效支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结合我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经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请认真遵照执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的通知》(黑建住〔2021〕1号)等相关文件的通知精神,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有效支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根据《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缴存业务

第二条  缴存人范围

(一)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大兴安岭地区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大兴安岭地区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存人)与大兴安岭地直网点或市、县、区各网点签订《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后,履行《协议》条款,即可以享受我地区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二)缴存人信用状况良好并满足下列条件,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业务 :具有大兴安岭地区户籍,有稳定收入缴纳养老保险且能够长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年龄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第三条  账户建立

个人缴存者按以下流程建立个人账户:

(一)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申请表》;

(二)缴存者身份证原件;

(三)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居民户口簿;

(四)本人的银行借记卡(一类账户)或存折;

(五)社保部门出具近一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流水情况。

第四条  缴存基数和比例

(一)缴存基数下限为大兴安岭地区月平均工资最低标准,上限为上一年度地区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缴存人依据自身收入情况按照当年地区公积金中心公布的缴存基数的上下限自行选择。

(二)缴存比例按10%、16%、24%三档设定。

(三)缴存基数和比例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一年可调整一次。如缴存人需要调整缴存基数,可在地区公积金中心下发调整缴存基数文件的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逾期未提出变更申请的,地区公积金中心将在调整缴存基数文件下发后的次月统一调整缴存基数标准。

(四)缴存人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可降低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一)中心将为灵活就业人员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管理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地直网点或市、县、区各网点办理。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结息。

(二)缴存人提供本人的借记卡(一类账户)或存折,与地直网点或市、县、区各网点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地区公积金中心依《协议》规定,每月25日为扣款日,缴存人须于25日前将资金存入其缴存银行卡。

(三)缴存人应按月足额缴存,不得欠缴。补缴公积金不视为正常汇缴,不按连续缴存计算。

(四)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由地区公积金中心负责。缴存人账户变更、封存、启封、转移、结息等业务,依据《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提取业务

第六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缴存者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且无自住住房的;

(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主动放弃缴存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提取的额度和提取材料按照《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贷款业务

第七条  缴存人符合以下要求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缴存人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缴存人 、配偶或同一户籍子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严禁向购买第三套住房的缴存人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缴存人申请贷款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缴交社会养老保险;

(三)购买商品住房,需提供购房增值税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契税票据或网签手续(预告登记);

购买二手房,首付款后需提供房屋买卖协议、售房人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售房人身份证、售房人银行卡、首付款凭证、(过户后)不动产权证书(过户后)、购房增值税发票、契税票据。

(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付贷款的能力,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以家庭为单位发放公积金贷款;

(六)已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款;

(七)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八)贷款还款银行卡必须与缴存银行卡一致。

第九条  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不予贷款: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或有贷记卡、准贷记卡逾期透支未还的及个人征信报告中逾期情况严重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在申请贷款前两年内,个人征信报告中体现有其他贷款或信用卡连续90天或累计180天以上违约记录的,借款人除提供抵押担保外还需提供保证人保证担保,否则不予贷款。

第十条  贷款额度

(一)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公积金中心按房屋总价款的一定比例和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且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80%。

(二)借款人月还款额≤月缴存额。

(三)缴存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取额度 贷款额度≤所购房产总价值。

第十一条  贷款偿还

(一)借款人自银行放款之日起进入还款期,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受托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逾期还款的偿还资金,按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顺序回收。

(二)借款人取得贷款后,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办理冲还贷业务。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年限为30年。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对已发生的贷款如遇国家利率调整,由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第二套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相比同期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贷款人名下两套房或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均执行此政策(以家庭为单位)。

第十四条  贷款程序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配偶和产权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婚烟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户口簿)、相关不动产登记查询及征信查询报告;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存流水情况;

(三)购买自住住房,需提供购房增值税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契税票据或网签手续(预告登记);

(四)借款人购买房屋所在楼盘为公积金中心签约按揭合作楼盘,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的预告登记证明;

(五)担保人要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及近6个月缴存明细。

第十五条  贷后管理

(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须经原借款合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合同未达成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三)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

(一)缴存人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不得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连续欠贷6个月(含)以上的,经多次催款不还的,地区公积金中心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剩余贷款本息,否则将依法对借款人抵押的房屋进行拍卖处理。

第十七条  其他公积金贷款内容依据《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大兴安岭地区开始试行。

 

 

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9日                      



    解读链接: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103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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