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2-00003 发布机构: 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发布日期: 2022-05-09 废止日期:
文 号: 大金委规【2022】3号 主题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
内容概述:
时效: 现行有效

关于《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09 11:00:53 【字体: 】

各缴存单位、各缴存职工: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标准》,根据《大兴安岭地区贷款管理办法》,制定《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经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请认真遵照执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等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不动产抵押的原则。

第五条  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管委会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强化风险防控,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公积金贷款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公积金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并对委托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业务。借款人提供的抵押借款资料,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由受委托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对因工作调入、在本区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因单位原因未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情况,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情况说明”后,中心方可受理其贷款业务。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配偶或同一户籍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缴存职工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严禁向购买第三套住房的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缴存人在购房时,手续齐全者可及时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如因开发商手续不全、不具备购房时即时申请条件的,五年内完备手续符合贷款条件可申请贷款。),同一套住房只能办理一次公积金贷款;

(三)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付贷款的能力,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四)以家庭为单位发放公积金贷款;

(五)已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款;

(六)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八条  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已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含共同申请人)及配偶尚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二)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尚未解除责任的缴存人;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缴存人;

(四)对发生个人贷款逾期未还本息且借款人单位不配合还款的,暂不受理新的公积金贷款业务;

(五)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或有贷记卡、准贷记卡逾期透支未还的及个人征信报告中逾期情况严重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在申请贷款前两年内,信用卡连续90天和累计180天以上违约记录的,借款人除提供抵押担保外还需提供保证人保证担保,否则不予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  地区管委会可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量、贷款需求量及房价等因素确定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

(一)每笔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公积金中心按房屋总价款的一定比例和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且单方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配偶或同一户籍子女缴存公积金,双方缴存人以家庭为单位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单双方缴存人以家庭为单位所贷额度不得超过房屋价值的80%

缴存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取额度贷款额度≤所购房产总价值。

(二)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可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做为月收入总额。

贷款公商月还款额<公积金月缴存基数60%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年限为30年。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对已发生的贷款如遇国家利率调整,由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第二套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相比同期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借款人名下两套房或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均执行此政策(以家庭为单位)。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配偶和产权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婚烟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户口簿)、相关不动产登记查询及征信查询报告;

(二)购买现房,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契税票据;

2房屋买卖协议、售房人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售房人身份证、售房人银行卡、首付款凭证(银行流水)、不动产权证书(过户后)、购房增值税发票、契税票据;

(三)购买期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借款人购买房屋所在楼盘为公积金中心签约按揭合作楼盘,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首付款发票)、预告登记证明或网签手续。

(四)担保人为异地缴存人时,要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及近6个月缴存明细;

(五)异地缴存人在本地购买自住住房,要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6个月缴存明细,即可办理公积金贷款。放款后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将《缴存证明》回执返回至缴存地公积金中心;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借款人须在公积金中心、app或网厅提出贷款申请,对符合政策、提供资料齐全的可到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 

(二)相关资料真实完备,经审查核实准予贷款后,转入抵押程序;

(三)借款人须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四)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后,携带相关手续到公积金中心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五)受委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及时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    贷款的抵押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实行不动产抵押方式。公积金中心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双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五条  借款人所购房屋为大兴安岭行政区域内期房的,应采用期房抵押加连带责任阶段性担保。借款人购买房屋所在楼盘必须为公积金中心签约合作楼盘,连带责任担保人必须为该楼盘的房屋开发单位。待该期房竣工交付使用后,持《不动产预抵押证明》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第十六条  对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使用本次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借款人所购房屋为异地房产,在本地公积金中心贷款需提供本地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本地不动产价值与市场价值不符时,借款人需到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评估,评估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承担;借款人以他人房产作为抵押的,须依法签订抵押合同并提供相关公证证明,借款人及抵押人应按规定的程序到不动产部门办理抵押担保登记手续,借款人将《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交住房公积金中心收押。

第十七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赠与、转让、设立居住权、出资、重复担保、迁移、改为公益用途、改建、分割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十九条  以其共有房地产权作抵押的,应取得产权共有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按照日对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如果某月没有该对应日,则在此月的最后一日偿还贷款。

其还款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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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人自银行放款之日起进入还款期,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受托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逾期还款的偿还资金,按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顺序回收。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取得贷款后,按合同约定的还款额度通过贷款银行发行的银行卡等方式代扣或办理冲还贷业务(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6个月偿还贷款额)。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还款一年后(12期次),按合同约定可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提前还款的偿还资金不少于12期次的月还款额,按利息、本金的顺序回收; 当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等于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时,可直接对其公积金账户进行扣划;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应在一个月内到不动产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提前退休未还清贷款本息的,其所缴存的公积金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剩余部分可以支取。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对逾期未偿还部分,中心应对逾期贷款本息及时进行催收,逾期还款的偿还资金,按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顺序回收,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罚息利率应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逾期达到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以上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情况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扣划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余额,用于归还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及罚息;借款人为异地缴存职工在我中心借款期间发生贷款逾期,逾期达到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以上,公积金中心有权冻结、扣划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所在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的公积金用于偿还本笔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其实现债权发生的所有费用,扣划借款人在异地缴存的公积金,直接划转至我中心公积金账户进行相应的还款处理。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须经原借款合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合同未达成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公积金贷款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有权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并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贷款的;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或偿还贷款本息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擅自将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期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七)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况。

第三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依法处分抵押物清偿贷款:

(一)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无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三) 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

第三十一条  贷款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抵押房产,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产拍卖所需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四)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贷款方造成的损害;

(五)处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赔偿金时,贷款方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处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的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三十二条  被骗取的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追回,并由相关部门追究骗贷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政务处分;对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情形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59日       

     

解读地址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10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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