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001 | 发布机构: | 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2-05-0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金委规【2022】1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长期有效 |
关于《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各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根据《大兴安岭地区归集管理办法》,制定《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经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请认真遵照执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根据《大兴安岭地区归集管理办法》,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包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销户、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登记、预缴登记、缴存入账、缴存比例变更、缓缴、补缴、账户信息变更、专管员或专管员信息的变更、集中封存、预缴退款。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变更、账户封存和启封、账户信息变更、账户同城转移、账户异地转移、退缴、并户、查询和证明业务。
第三条 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 在本地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
(五)军队文职人员。
第六条 在职职工是指在第五条中(一)~(四)项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二章 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变更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经办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
(二)单位设立批文或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应在5%—12%的缴存范围(包括5%和 12%)。
第八条 企业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公积金中心接收到了推送的企业开户信息后,即完成了企业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企业不再需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开户登记手续。
第九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开户行、账号等已在公积金中心登记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相应材料原件、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
(三)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第十条 单位应在办理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经办人应携带下列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登记:
(一)住房公积金开户清册;
(二)开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每位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与已在地区公积金中心登记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 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 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申请表;
(三) 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携带下列相应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地区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注销申请表;
(二)职工个人账户转移明细表;
(三)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或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等。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单位负责核定。各单位应在大兴安岭地区公积金中心下发调整文件要求的时间内统一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第二个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六条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的规定计算。
第十七条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由各地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最高不应高于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本地区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3倍的一律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执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执行期为一个年度。
第二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每月到中心(各公积金网点)办理汇缴审核手续,以进账单方式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在审核后当日下午16:30之前将资金划至经办中心指定账户。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汇缴分为正常汇缴、补缴。
(一)正常汇缴 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加盖单位财务印鉴),有汇缴变更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加盖财务印鉴)。
(二)补缴 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书(加盖单位财务印鉴),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加盖单位财务印鉴)。
住房公积金补缴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3、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二十四条 单位欠缴、漏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补缴业务时,补缴后金额不允许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需携带加盖单位财务印鉴的《补缴申请书》、《补缴清册》。
第二十五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施行之日起不能超过单位设立之日起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
(二)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本地区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单位缴存比例的规定核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额;
(三)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计算。
第二十六条 对发生严重亏损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单位或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向经办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 单位需要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需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携带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一)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缴存申请表;
(二)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应当自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第二十九条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被管理中心批准后,每年年终需向管理中心上报下述材料:
(一)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职工补缴范围和标准计算。
第三十一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按照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设立明细账。
第四章 封存、启封、转移合户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当自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申请办理封存手续,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保存在原单位。
第三十四条 职工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不领取工资的,单位经办人应当自停发工资之日30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公积金网点)为该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表;
(二)个人账户封存的证明材料应包括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或职工确有困难无法提供原件,可使用复印件,复印件字迹清晰印鉴完整。
第三十五条 职工在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工作调动,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地区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地区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三十六条 职工工作未调转在原单位封存的,达到启封条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启封申请表(加盖财务印鉴);
(二)在公积金中心个人信息不全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大兴安岭区域范围内的职工转移为同城转移业务,转出单位(原单位)在所属机构网点办理职工转移合户业务,转出单位为职工封存后提供:
(一)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通知书;
(二) 劳动关系变动证明。
为方便职工办理转移手续,缩短转移时间,保障职工个人账户有效接续,大兴安岭地区内部转移采取直转方式,直接将职工个人账户由原单位管理户转移至新单位管理户。转出单位盖法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劳动关系变动证明(调转文件令函、介绍信、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劳动关系变动证明),转入单位无需盖章,仅负责提供转入职工新的工资基数、单位月缴额、个人月缴额给转出单位即可。
另外大兴安岭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单位版添加同城转移业务功能,方便缴存单位经办人办理业务,为缴存单位节约了办事时间和办事成本。
第三十八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到外地单位工作的转移为异地转移。
转入单位应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审核无误后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职工应向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各公积金经办网点)提供下列材料:
(一)职工身份证原件;
(二)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二份;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
(二)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三)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工信息。信息相符的,应予以受理,在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上加盖印章,其中留存归档1份、交职工或单位经办人1份。信息不符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后,应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到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转出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根据接收到的信息进行下列审核:
(一)核对职工身份信息;
(二)依据当地政策审核是否符合转出条件,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转出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的,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审核未通过的,应将原因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反馈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由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告知职工。
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递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并通过下列方式将转移资金划转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
(一)已连接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的,转移资金通过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划转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实现资金与信息的同步转出;
(二)未连接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的,转移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并在转帐信息中注明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编号及职工身份证件号码,格式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职工身份证件号码。
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移资金后,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与转移资金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职工确认后,应将转移资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通知职工入账情况,并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记账保存;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移资金有疑义的,应由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联系转出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情况后办理,转出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职工疑义的解答。
(二)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反馈至转出地住房公积金中心。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变更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住建部《关于推广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的通知》和《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地区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发的新一代公积金管理系统于2018年5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新系统对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管理方式上变化较大,对全区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账户实行集中管理,缴款到账信息将通过住建部结算系统自动匹配到缴存单位并计入个人账户。
为了优化办事流程,方便缴存单位办理汇缴业务,需要各缴存单位与地区住房公积金中心以鉴订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之间的相关信息,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托收方式。地区公积金中心与缴存单位及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和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四方签订《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由地区公积金中心按照缴存单位通过系统核定的金额,从缴存单位银行开户账户内直接扣划应缴款金额。缴存单位的零余额银行账户、外地账户,不允许采取托收方式。
(二)单位主动缴款方式。不能实行托收缴存的单位每月到经办中心柜台审核缴存金额,经办中心审核确认后,缴存单位可以采取信汇、电汇、网银等方式在当日16:30分之前主动将款项划到住房公积金中心账户内,缴存方式在办理划款业务时,必须将单位名称、缴款相关信息在备注处注明,如缴款单位未注明单位信息,致使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款项后,无法确认具体的缴款单位,造成单位欠缴的,责任由缴存单位承担。
以托收方式进行汇缴的单位,可以通过中心网厅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各项业务。
第六章 对账、查询、计息
第四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定期与缴存单位和职工对账,并于每年计息工作结束后,及时向缴存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利息单和个人结息单。
第四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或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权查询本单位或者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职工本人可凭身份证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查询机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缴存明细,还可以通过大兴安岭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和12329自助查询电话查询本人公积金详情。
第四十二条 职工在异地办理贷款,需要打印异地缴存使用证明和缴存明细,应向地区公积金中心或各公积金网点出具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职工申请开具异地缴存使用证明的,职工家庭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或职工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不得开具异地贷款使用证明。
第四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及缴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四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中心每年6月30日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照常计息。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地区公积金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于单位、个人在开户时出具虚假相关材料的,一经公积金中心查实,将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个人暂停所有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受理。情节恶劣的,地区住房公积金中心将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八条 凡在规定时间内由于单位原因未办理完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撤销其之前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四十九条 提供虚假工资收入证明调整基数的,撤销该笔业务,并在全区和公积金中心网站通报。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中心所有。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9日
解读地址: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10364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