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1-00069 | 发布机构: |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署人社规〔2021〕3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现行时效 |
关于建立大兴安岭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6 10: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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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署人社规〔2021〕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1年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风险排查工作,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推动社会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现针对我区部分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据省社保基金管理风险排查工作检查组给出的整改指导意见,对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工作,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文件,允许和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目前我省部分城市已经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根据我省丧葬补助金制度已开展情况结合我区实际,建议建立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对已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向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给付丧葬补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000元,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并纳入年度预算。时间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对上述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丧葬补助金制度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将此次整改工作,作为防范基金管理风险、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抓细抓好,落实到位。
大兴安岭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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