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1-00015 | 发布机构: | 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林草规〔2021〕1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4月19日
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林木种苗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履行权限内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职责
(一)明确林木种苗行政许可审批权限。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地区林草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草主管部门核发。普通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核发。
(二)规范林木种苗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规范录入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信息,指派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强化政务服务能力建设。林木种苗行政许可审批应按照一次性告知、受理、审核、决定的一般程序实施,加强申请材料真实性审查,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工作质量。
(三)规范林木种苗行政许可案卷管理。林木种苗行政许可要求资料完善、案卷装订规范,要做到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格式正确,要按照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确保案卷真实、整齐、规范、合法。
二、做好林木种苗监督管理工作
(一)加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监督检查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经营,对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苗木出圃检验、苗木标签等苗木质量保障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林木种子进出口管理,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及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种子的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二)加强对林木种苗质量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强化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加大苗木质量抽查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苗和使用假冒伪劣林木种苗行为,切实保障我区林木种苗安全和林木种苗市场健康发展。
(三)加强林木种苗采种行为监管。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木种子采集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抢采掠青、损坏母树、在劣质林内或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的违法行为。加强采种林分监管,建立健全采种林分管理制度,每年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在采种期起始日一个月前向社会公布采种期及经确认的采种林和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区域,对未在采种期和未按规定在种子园、母树林和已确认的采种林分区域外采种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三、强化林木种苗行政管理能力建设
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林木种苗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强化业务能力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培训,提高种苗管理队伍的服务和执法能力,不断改善林木种苗管理和执法条件,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强化法制观念,有效规范林木种苗市场秩序。
文件解读: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103723
原文下载: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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