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1-00014 发布机构: 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日期: 2021-04-26 废止日期:
文 号: 大林草规〔2021〕2号 主题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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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现行有效

大兴安岭地区义务植树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1-04-26 09:55:32 【字体: 】

                                                                                                           发布时间:2021年4月19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义务植树有关要求,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义务植树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森林法》和《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兴安建设。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管理制度,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最大限度地调动全区人民爱绿、植绿、护绿的积极性,提高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为建设国家生态安全重要屏障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义务植树尽责和实施

2.植树主体。义务植树是适龄公民的法定义务。全区所有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外,凡男年满18至60岁,女年满18至55岁,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3-5棵,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它绿化任务。年满11至17岁的未成年适龄公民,根据实际情况,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和与绿化有关的活动。

3.尽责形式。参照《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成年适龄公民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履行植树义务:造林绿化、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捐物、志愿服务、其他形式等8类,鼓励支持开展“互联网 义务植树”活动。

4.组织实施。县(市、区)应当推进义务植树基地建设,注重提高实体栽植比例。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义务植树地点进行统筹安排,义务植树地点由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也可以由组织履行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自行选择,但应当报当地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建立义务植树属地管理和登记考核制度

5.实施义务植树属地管理。在地区绿化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下,由县(市、区)绿化委员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由街道、乡镇统一组织和安排辖区内适龄公民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6.建立义务植树登记考核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1)乡镇、街道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行政辖区内的适龄公民进行登记。  

(2)以街道(乡镇)辖区内的单位和社区为单位,分别建立义务植树登记考核卡。登记考核卡一式三份,由义务植树实施单位、街道(乡镇)与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执一份。

(3)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编制本地义务植树规划,地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编制全区义务植树规划;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下一年年度计划,地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义务植树活动开展前下达全区义务植树年度计划。

(4)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发送年度《绿化义务植树通知书》,县(市、区)与街道、乡镇,街道、乡镇与辖区内的单位和社区签订《绿化责任书》。

(5)街道、乡镇组织开展义务植树和各种群众绿化活动及后期养护管理,建立护绿员网络和养护管理制度。

(6)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督促各单位按照义务植树登记考核卡和《绿化义务植树通知书》确定的尽责人数,确保年度义务植树任务的完成。

四、义务植树的考核与表彰

7.检查验收。义务植树组织实施的主体单位、社区,应限期完成年度义务植树任务,并主动将义务植树任务、单位庭院绿化完成情况上报所在街道(乡镇)及县(市、区)绿化委员会,接受其检查验收,作为考核考评的依据。具体验收标准如下:

(1)建立义务植树登记考核卡数占应建数的90%以上;

(2)当年新栽植植物的成活率达85%以上;

(3)往年栽植植物的保存率达80%以上;

8.评比表彰。为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地区原则每年对义务植树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总结表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对在义务植树和绿化活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适龄公民无故不履行义务的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履行,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五、加强对义务植树的组织管理

9.落实各级领导责任。全区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对义务植树工作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落实工作,把义务植树组织管理和种苗、林木抚育补贴等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把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造林绿化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级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各级人民政府义务植树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植树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10.加强部门(系统)绿化组织管理。地区各部门(系统)都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专门负责本部门(系统)的义务植树工作。各部门除了完成本部门(系统)的造林绿化任务外,还要按照地区绿化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做好本部门(系统)职工履行植树义务的组织管理工作。

文件解读: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10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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