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1-00003 | 发布机构: | 地区教育局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教规〔2021〕1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关于下发《大兴安岭地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和《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减少人员聚集,严防疫情扩散,全力打赢我区疫情防控“百日阻击战”,现将《大兴安岭地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处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大兴安岭地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处理办法
大兴安岭地区教育局
2021年1月12日
大兴安岭地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和关于印发《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的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大兴安岭地区所辖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以及教师进修学院(校)等在职教师(含聘用制),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违规所得数额较大的,先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责令返还或没收违规所得。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现岗位(待岗培训),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对于曾获得过特级教师、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等荣誉的教师,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视情节轻重及影响取消其称号及待遇,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一)与校外培训机构等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二)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第五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辑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四)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观念和思想,或者传播低级庸俗文化的;
(五)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时,擅离职守或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处置不力、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六)因违规操作或工作失职,致使学生受到伤害的;
(七)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或破坏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通过煽动、组织或者罢课罢教活动等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益,在课堂教学中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或不讲清楚知识内容,课后却采取暗示、引诱、威逼等手段,让所教学生参与其所办或指定的有偿补课班的;
(八)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不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随意调课、停课、缺课,或者擅离职守,产生明显负面影响,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
(九)以不正当理由和方式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力的;
(十)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十一)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漏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十二)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十三)歧视和变相歧视学生,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的;
(十四)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
(十五)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组织、要求、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或者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十六)在规定项目外另立名目收取费用,或者用罚款和变相罚款等不当方式教育学生的;
(十七)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向学生推销其他商品的;
(十八)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等;以任何借口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礼品、礼金等财物;利用“教师节”“春节”等一些节日之机,收受学生及家长各种形式的“红包”;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让学生及家长报销或支付应由教师本人及亲属承担的任何费用。
(十九)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的行为。
(二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费用并为自己、班级购置备品和设备的;
(二十一)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和违规经商的;
(二十二)做有损于集体荣誉、不利于同志团结和有损于学生的事情,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二十三)参与赌博、酗酒、吸毒、酒驾等影响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十四)对于多次违反师德规定,屡教不改的;
(二十五)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的;
(二十六)违反国家、省、地疫情防控时期制定的相关要求违规补课的;
(二十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
第六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或可能存在第五条例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八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有上述第五条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五款、第十八款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并取消五年内评奖、评优、评先、晋级(职)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取消所获得的全部荣誉称号及相应待遇。本条款情节严重是指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第五条(十五)款行为。
有上述第五条第二十六款行为的一律从速调查、从重处理。
第九条 教师有第五条例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并进行收缴。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合格。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教师进行处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的处分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三)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教师予以处分、免予处分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四)作出处分的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五)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受处分教师和有关单位,并在所在单位公开宣布。可通过组织专题学习、警示教育等形式,加强师德师风教育。
(六)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教师的档案。
(七)对教师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以上处分。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受处分教师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人员的岗位等级或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学校负责人的处分,按组织管理权限,由教育主管部门做出决定和处理意见,并报上级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处分的解除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和各级各类学校除教师之外的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兴安岭地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103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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