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1-00022 发布机构: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1-03-01 废止日期:
文 号: 大署人社联规〔2021〕1号 主题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
内容概述:
时效: 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企业职工档案 丢失、损毁、涂改、涉嫌虚假信息、涉嫌 伪造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1 14:10:40 【字体: 】

大署人社联规〔2021〕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地区所属企业及县(市)、区所属企业:

现将《大兴安岭地区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涂改、涉嫌虚假信息、涉嫌伪造认定办法》(大署人社联规〔2021〕1号)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文件要求做好落实,各县(市)、区公安局、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要按职责权限做好配合,规范企业职工档案材料丢失、损毁、涂改、涉嫌虚假信息、涉嫌伪造的认定工作,切实维护企业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局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教育局     

          大兴安岭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3月1日               

           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3月1日印发       




 

大兴安岭地区企业职工档案

丢失、损毁、涂改、涉嫌虚假信息、

涉嫌伪造认定办法

 

   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范企业职工档案材料丢失、损毁、涂改、虚假信息、伪造的认定工作,维护企业及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劳动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疑难档案认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黑人社函〔2019〕179号),结合地区实际,制

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区域内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涂改、涉嫌虚假信息、涉嫌伪造的认定工作。

第二条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涂改、涉嫌虚假信息、涉嫌伪造的认定工作。其中,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涂改、涉嫌虚假信息、涉嫌伪造的认定工作。经初步认定后,报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地本级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涂改、涉嫌虚假信息、涉嫌伪造的认定工作,由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及认定。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成立由劳动关系部门牵头,法规、工资福利、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档案保管、调解仲裁、信访等部门联合组成的企业职工疑难档案联审小组,具体负责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涂改、涉嫌虚假信息、涉嫌伪造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公安、教育、退役军人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协助做好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涂改、涉嫌虚假信息、涉嫌伪造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涂改、涉嫌虚假信息、涉嫌伪造的认定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认定程序

第六条 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涂改、涉嫌虚假信息、涉嫌伪造的认定,由本人向企业或档案保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或档案保管部门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原企业已不存在的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涂改、涉嫌虚假信息、涉嫌伪造的认定,由本人向原企业主管部门或档案保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档案保管部门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七条 地区、各县(市)、区企业职工疑难档案联审小组受理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档案保管部门认定申请时,应告知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档案保管部门提供原始佐证材料;受理认定申请时,要告知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档案保管部门进行初步认定。

第八条 各县(市)、区企业职工疑难档案联审小组对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涂改、涉嫌虚假信息、涉嫌伪造的认定,需履行相关程序进行初步认定,对具有佐证材料,能够认定部分,提出认定意见;对无佐证材料,不能认定的部分,提出不予认定的意见。以正式文件附相关佐证材料上报地区企业职工疑难档案联审小组审议认定,审议认定通过后,由地区企业职工疑难档案联审小组出具会议纪要并填写《企业职工疑难档案认定通知书》;地本级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涂改、涉嫌虚假信息、涉嫌伪造的认定,由地区企业职工疑难档案联审小组审议认定,对具有佐证材料,能够认定的部分,提出认定意见;对无佐证材料,不能认定的部分,提出不予认定的意见。地区企业职工疑难档案联审小组出具会议纪要并填写《企业职工疑难档案认定通知书》。

第九条 地区企业职工疑难档案联审小组终审认定后,对非蓄意涂改、非填写虚假信息和非伪造档案的,出具会议纪要并填写《企业职工疑难档案认定通知书》;对确认为蓄意涂改、填写虚假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信息、伪造档案的,不予认定,并移交相关司法部门处理。

三、档案丢失、损毁的认定处理

第十条 企业职工档案中的下列材料丢失、损毁,可以申请办理认定手续:

(一)招收、分配和安置材料;

(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安置材料;

(三)学历和岗位技能(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材料;

(四)档案工资材料;

(五)调转中形成的人事、工资介绍信和社会保险关系材料;

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申请办理认定手续需企业和申请人提供的佐证材料:

(一)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档案保管部门和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二)职工户口(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影印件)、本人填写的履历表;

(三)申请人养老保险缴费流水;

(四)认定招收、分配和安置材料,提供能够证明招收、分配、安置时间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五)认定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材料,户籍原在外省市到大兴安岭地区就业的知青,需提供原户籍迁出地或者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加盖户籍章的迁出或者迁入底案影印件,下乡所在农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户籍原在大兴安岭地区内就业的知青,需提供就业时相关材料和就业后工作过程中相关佐证材料;

(六)认定学历材料的,提供毕业证或者毕业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校档案机构盖章的毕业成绩单影印件等相关佐证材料;

(七)认定岗位技能(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材料的,提供核发岗位技能(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书的部门、单位出具的文件等相关佐证材料;

(八)认定档案工资材料的,提供单位原始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职工工资发放名册,以及审批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九)认定调转中形成的人事、工资介绍信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的,提供调出、调入单位出具的证明、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以及在本单位工资支付等情况证明。

四、档案涂改的认定处理

第十一条 凡档案经过涂改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档案保管部门要对档案涂改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蓄意涂改档案的,在对其所在单位或涉及涂改档案责任人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说明相关处理意见,并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档案中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记载被涂改的,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有档案涂改说明,并在涂改处加盖公章,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养老保险缴费流水及有关证明其真实年龄、参加工作时间的其他原始佐证材料。由于企业职工档案被涂改而影响办理退休手续的,其超过退休年龄期间应领取的退休待遇由涂改档案的责任方负责。

第十三条 企业职工档案中姓名、招工等内容涂改的,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有档案涂改说明,并在涂改处加盖公章,同时提供招工原始文件或招工的有关原始材料。

第十四条 对企业职工档案涂改后无法恢复原貌的,在认定上执行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相关后果由涂改档案的责任方负责。

五、档案填写涉嫌虚假信息、涉嫌伪造的认定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职工档案无涂改,但涉嫌填报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等虚假信息、涉嫌伪造档案的认定,需提供相应手续:

(一)公安部门户籍底卡信息材料;

(二)原始招收、分配和安置材料;

(三)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安置材料;

(四)读小学、中学、中专等学校学籍、毕业证等相关佐证材料;

(五)调转中形成的人事、工资介绍信和社会保险关系材料;

(六)工资支付单、档案工资等相关佐证材料。

 

企业职工档案涉嫌填报涉嫌虚假信息、涉嫌涉嫌伪造需企业和申请人提供的佐证材料:

(一)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档案保管部门和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底卡信息证明、本人填写的履历表;

(三)招收、分配和安置材料,提供能够证明招收、分配、安置时间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四)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材料,户籍原在外省市到大兴安岭地区就业的知青,需提供原户籍迁出地或者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加盖户籍章的迁出或者迁入底案影印件,下乡所在农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户籍原在大兴安岭地区内就业的知青,需提供就业时相关材料和就业后工作过程中相关佐证材料;

(五)毕业证或者毕业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校档案机构盖章的毕业成绩单影印件等相关佐证材料;

(六)提供单位原始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职工工资发放名册,以及审批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七)调转中形成的人事、工资介绍信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的,提供调出、调入单位出具的证明、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以及在本单位工资支付等情况证明。

五、认定终结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企业职工疑难档案联审小组对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涂改、涉嫌虚假信息、涉嫌伪造的认定为初步认定,地区企业职工疑难档案联审小组进行终结认定。申请人自收到《企业职工疑难档案认定通知书》后,没有提供新的原始材料的,原则上不再进行二次申请认定。申请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档案保管部门应引导其进入司法渠道解决。

六、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涂改、涉嫌虚假信息、涉嫌伪造的认定工作程序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职工疑难档案联审小组,要会同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档案保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根据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档案保管部门提供的原始材料共同联审认定企业职工丢失、损毁、涂改、涉嫌虚假信息、涉嫌伪造的档案。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档案保管部门对所提供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涂改、涉嫌虚假信息、涉嫌伪造,经地区企业职工疑难档案联审小组认定后,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档案保管部门将联席会议联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认定档案,地区企业职工疑难档案联审小组将出具联席会议纪要,依据联席会议纪要出具《企业职工疑难档案认定通知书》存入申请人档案中,并对每个批次联审做好记录,归档立卷,留存备查。

第二十条 经地区企业职工疑难档案联审小组认定的企业职工档案材料不得涂改,否则按无效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企业职工自身原因造成档案丢失、损毁、涂改、虚假信息、伪造的,不予办理认定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地区企业职工疑难档案联审小组认定的档案材料与原档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涂改、涉嫌虚假信息、涉嫌伪造认定相关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严格审查,在法规政策框架内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标准统一的原则,做好疑难档案认定工作。凡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的管理,履行档案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从源头管理,实现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对涉嫌填写虚假信息、蓄意涂改信息、涉嫌伪造、故意损毁档案材料等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 3 月1日起实施。

 

 

 

 

 

编号:20210001

 

 

大兴安岭地区企业职工疑难档案认定表

 

 

 

 

大兴安岭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一、因非个人原因导致档案丢失、损毁、涂改后或涉嫌虚假信息、涉嫌伪造档案,依据《大兴安岭地区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涂改、涉嫌虚假信息、涉嫌伪造处理办法》认定其档案事项。

二、填写此档案认定表,应按照档案认定通知书中相关内容填写,个人履历及家庭主要成员由申请人如实填写。

三、本档案认定表应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涂改无效。

四、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大兴安岭地区企业职工疑难档案认定表》与原档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大兴安岭地区企业职工疑难档案认定表要装入《企业职工疑难档案认定通知书》,档案认定表填写后,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和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名填写签名日期。

六、无《企业职工疑难档案认定通知书》、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和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签名日期的其中一项,《大兴安岭地区企业职工疑难档案认定表》均无效。






关于对《大兴安岭地区企业职工档案丢失

、损毁、涂改、涉嫌虚假信息、涉嫌伪造

认定办法》文件的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

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范企业职工档案材料丢失、损毁、涂改、虚假信息、伪造认定工作,维护企业及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劳动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疑难档案认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黑人社函〔2019〕179号),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文件要求做好落实,各县(市)、区公安局、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要按职责权限做好配合,规范企业职工档案材料丢失、损毁、涂改、涉嫌虚假信息、涉嫌伪造扥认定工作,切实维护企业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文件执行范围

大兴安岭地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地区所属企业及县(市)、区所属企业。

二、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执行时间为2021年3月1日。

三、文件内容的重点、重要关键词的诠释。

根据原劳动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疑难档案认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黑人社函〔2019〕179号),制定大兴安岭地区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涂改、涉嫌虚假信息、涉嫌伪造认定办法。对档案认定的适用范围及相关部门职责、认定程序、档案丢失、损毁的认定处理、档案涂改的认定处理、档案填写涉嫌虚假信息、涉嫌伪造的认定处理,进行详细说明。

四、解释机关及咨询电话

此文件由大兴安岭地区人社局劳动关系科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457-2756415。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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