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1-00005 发布机构: 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 2020-10-20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大工信规发〔2020〕1号 主题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 安全 生产 应急 预案
内容概述: 大兴安岭地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时效: 现行有效

大兴安岭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0 09:38:53 【字体: 】

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各民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协调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生产事故综合应急处置能力,我局重新修订了《大兴安岭地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县级以上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请依据本预案制定或及时修订本地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大兴安岭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0月16日

 

 

大兴安岭地区民爆行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    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适用范围..............................................................................    4

1.4 应急预案体系......................................................................   4

1.5 应急工作原则......................................................................   6

危险性分析................................................................................    7

应急管理机构和职责................................................................   8

3.1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      8

3.2地级民爆行业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9

3.3县市级民爆行业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     10

3.4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0

预防与预警................................................................................   11

4.1 事故预防.............................................................................  11

4.2 事故预警.............................................................................    11

4.3 信息报告与处置................................................................... 12

应急响应......................................................................................  14

5.1 响应分级...............................................................................  14

5.2 响应程序...............................................................................  14

5.3 应急结束...............................................................................  16

6

9

9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以下简称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应急处置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响应民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保护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保障大兴安岭地区民爆行业科学、和谐发展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66号令);

   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8)《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11)《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

   12)《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导则》;

   1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

15)其他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指导县市区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编制相应预案。
   
1.4 应急预案体系

大兴安岭地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以下简称民爆应急预案)分为三级、三类。三级是:大兴安岭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区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三类是: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1.5 应急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安委会指挥协调下,协调地区及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5.3
块结合,属地为主。本着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处置以当地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5.4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科学施救。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使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1.5.5
整合资源,协调联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行规划整合,实现人力、物资、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形成协调联动机制,做到统一调度,资源共享。
    1.5.6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习等工作。

2 危险性分析

本地区民爆行业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以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民爆产品为主。民用爆炸物品具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属性,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危险:

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 由于民爆物品生产所用的原材料、生产出的半成品和成品都存在着或有毒、或易燃、易爆的危险特性,生产使用的设备存在着高速、高温、高压等特性,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燃烧、爆炸、有毒物质等危险因素。

储运过程中存在的危险 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因受热、撞击摩擦、冲击波、爆轰波、激光、火焰、雷电、静电、射频感应等都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其他伤亡事故。

3 应急管理机构和职责

3.1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爆行业应急管理机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机构、大兴安岭地区工信局应急管理机构、县市区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急管理机构。

级民爆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和相关责任分级负责,分别与国家、省、地、市区相应机构和部门衔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3.2 地级民爆行业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大兴安岭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地区工信局)设立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并作为民爆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协调、指导全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其机构组成如下:

  长:地区工信局局长

副组长:地区工信局主管副局长

  员:地区工信局安全生产科人员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

应急办公室设在地区工信局安全生产科

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及省人民政府有关事故应急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监督、检查本预案的制定、修订、培训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

   3)协调民爆单位应急预案与地方应急救援体系衔接事宜;

   4)及时向省工信厅和地区安委会报送事故和应急救援信息;

   5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民爆单位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协调有关事故应急机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监督地区工信局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的执行,处理地区工信局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组织修订本预案;

   3统筹应急指挥、保障和重建体系建设;

   4受理、处理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报警。

   1[11] 

县市区级民爆行业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县市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设立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国家、省工信厅和地区工信局有关事故应急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指导企业建立应急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3)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培训、演练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

   4)依据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分工,开展相应的事故应急工作;

   5)及时上报事故和应急信息;

   6)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为及时开展应急工作创造条件。

3.4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爆生产销售企业必须设立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应急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对生产经营现场进行危险性分析、评估,确定危险源,并组织制定、修订应急预案;

   3)根据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4)发生事故时,按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

   5)建立完整的社会救援、救助网络体系,在本单位救援力量不足以控制事态时,及时向社会救援机构求助。

预防与预警

4.1 事故预防


民爆企业应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预测事故风险,采取防范措施。

4.2 事故预警

遭遇地震、洪水、极端气候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现某类工艺技术或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予以事故预警。

4.3 信息报告与处置

4.3.1 事故等级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为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级为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级为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级为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3.2 事故应急报告

   1)一级事故、二级事故报告程序

发生事故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以下简称事发单位)必须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当地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地区工信局、省工信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部门报告。地区工信局应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书面向省工业和信息厅以及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应急办、地区安委办报告;

   2)三级事故、四级事故报告程序

事发单位必须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当地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地区工信局、省工信厅及相关部门报告。地区工信局应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及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应急办、地区安委办报告。

   3)发生造成人员轻伤的燃爆事故报告程序

发单位必须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地区工信局报告。地区工信局在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书面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事发单位可先采取电话口头形式报告,再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

4.3.3 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 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目前的基本状况,发展趋势;

4. 事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已经采取的措施,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6. 对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7. 需要协助处理的有关事项;

    8. 报告单位及签发人;

    9. 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电话;

    10.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地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报告表见附件2

4.3.4 地区工信局信息接报、传递与处置

地区工信局事故信息接报部门为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和地区工信局值班室z6尊龙旗舰厅的联系方式见附件1)。

   1)当接到一级、二级事故报告后,接报人应对事故基本情况进行记录,立即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2)当接到三级事故报告后,接报人应对事故基本情况进行记录,立即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并在1小时内书面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当接到四级事故报告后,接报人应对事故基本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并在1小时内书面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应急响应

5.1 响应级别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级、级和级三个级别:

级响应——对应于一级和二级事故;

级响应——对应于三级事故;

级响应——对应于四级事故。

5.2.1应急预案的启动

地区工信局接到一、二级事故报告,立即启动级响应;接到三级事故报告,立即启动级响应;接到四级事故报告,立即启动级响应。各市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事发单位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5.2.2 现场应急指挥与调度

启动级响应后,地区工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当地地方政府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现场有关事项,核实事故情况并上报事故信息。

级响应启动后,前12小时实行1小时间隔应急信息续报制度,遇有重大情况变化随时上报;12小时以后的续报时间间隔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视应急态势予以指令明确;应急信息续报直至现场应急结束。

启动级响应后,地区工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当地地方政府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现场有关事项,核实事故情况并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启动级响应后,地区工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派员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当地地方政府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现场有关事项,核实事故情况并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5.2.3 应急督导

地区工信局接到三、四级事故报告后,启动应急督导程序。应急督导主要包括:

1)进一步了解事故现场和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和进展情况;

2)结合事发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应急指导意见。

5.2.4 应急支援

1)调派技术专家赶赴现场;

2)应急领导小组协调有关单位提供物资、器材、设备、人力以及技术支援。

5.3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要求,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宣布事故应急程序结束,相应的应急响应状态解除。

6 信息发布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依据相关规定发布信息。

7 后期处置

   1)现场应急结束后,事发单位要实施现场保护,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应总结事故应急经验,修订应急预案,补充事故处理中消耗的应急装备、器材,使之恢复至备防状态。

   3)根据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正式进驻事发单位后,应急机构应向事故调查组移交必要的事故情况材料。

8 保障措施

8.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地区工信局和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通讯录,明确各级应急联络人及联系电话;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保障语音通讯、预报预警、综合协调等功能运转正常、高效。

大兴安岭地区民爆行业应急机构通讯录见附件1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主要依托地方政府应急力量,一般事故以本单位自有救援力量为主。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在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政府专业应急队伍及其它企业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配置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器材、交通工具、监测仪器等装备,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急需。

8.4 经费保障

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防御和处置、应急预案培训及演练等经费纳入年度资金预算中,并建立稳定的年度经费投入保障机制,视实际情况经费投入要逐年增长。

培训与演练

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

10 奖惩

10.1 奖励

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对处置及时、正确、果断,有效制止险情扩大,或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或在应急救援中有突出立功表现的;

   2)完成事故应急任务成绩显著,有效防止重大损失发生的;

   3)抢险、救灾、排险工作中有突出立功表现的;

   4)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10.2 责任追究

对于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危险源:指根据国家标准《 重大危险源辨识》 (2000[12] )规定的分类方法和标准,结合科研生产特点确定的,本身具有危险性的设备系统和设施。

安全生产事故:指区别于核事故以外的燃烧、爆炸、机械伤害、电气伤害、剧毒物品伤害及交通运输、机械制造、建筑施工等常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11.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11.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大兴安岭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并负责解释。

11.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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