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1-00031 发布机构: 地区行署发改委
发布日期: 2020-10-10 废止日期:
文 号: 政策解读大署发改联规〔2020〕1号 主题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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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制度(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10 09:05:09 【字体: 】

为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持续改善城市生态生活环境,指导县市区依法依规制定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我委建立了《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制度(试行)》。

本制度从收费管理、征收方式、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城镇垃圾处理及收费作出明确规定。为保证《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制度(试行)》顺利实施,加快我区城市垃圾分类管理的步伐,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我委与住建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大署发改联规〔2020〕1号),《通知》要求:一是各县(市)区在加强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履行听证会程序后,合理批复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有垃圾处理能力的县(市)区,原则上要于2020年12月31日前批复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二是无垃圾处理能力的县(市)区要以此为契机,根据发展需求,抓紧谋划项目,报发改部门立项后,积极向上申报争取,尽早实现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强调,规范收费行为,各地制定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标准时,应取消或归并涉及垃圾处理的卫生费、清扫费等同类收费,防止重复收费,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负担。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开征城镇垃圾处理费涉及城市的千家万户和所有企事业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介绍垃圾处理费征收意义、作用,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意识,取得全社会的理解认可、配合帮助,协调各方加大对开征垃圾处理费政策的支持力度,为推进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必将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进程,促进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不断改善我区城乡生态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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