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1-00011 发布机构: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1-03-24 废止日期:
文 号: 大署人社联规〔2020〕2号 主题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
内容概述:
时效: 现行时效

关于进一步贯彻《黑龙江省贯彻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4 14:33:19 【字体: 】


 

大署人社联20202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地林直、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6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工伤保险在大兴安岭地区内实行地级统筹管理,业务工作分级负责经办,工伤保险工作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基金财务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二、大兴安岭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含事实劳动关系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三、工伤保险基金筹集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标准执行大署人社联规〔2018〕5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规定,实行浮动费率管理。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缴、支付,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按行业内费率的相应档次,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大于收缴的,可通过申请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解决,或者进行费率上浮予以解决

、未参保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各项伤残待遇、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参保前发生工伤人员的各项伤残待遇、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趸交相关费用后纳入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可参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36号)执行。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我区国家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范围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九、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含旧伤复发所需费用(含门诊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予以核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十、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的核销规定。

(一)往返火车费:硬座和硬卧票费;

(二)轮船费:三等舱票费;

(三)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3日以内的住宿费按每人每日不超过150元标准核销,3日以内的伙食费按每人每日30元标准给予补助。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标准。

(一)住院治疗工伤的职工在本地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日15元标准给予补助;

(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住院治疗期间所需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日30元标准给予补助。

、本《通知》自20211月1日起执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黑政发20165号文件的通知》(署办规〔20166号)文件废止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               大兴安岭地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署财政局

 

2020年12月25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室    202012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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