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133 | 发布机构: | 地区行署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06-1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无 | 主题分类: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关键词: | 政务 信息 报送 办法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大兴安岭地区政务信息报送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水平,提高政务信息报送质量,强化信息服务职能,更好地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围绕行署中心工作重点,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国家、省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我区工作动态和重要情况。向地委、行署领导真实反映多方面信息和问题,为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高质量的辅政服务。
(一)上级和行署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情况及难点、热点问题;
(三)上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重要工作进展、重大问题协调推进情况;
(五)具有参考借鉴意义的政策建议、专题调研成果;
第二条 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规范、全面、深入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全区政务信息工作情况,定期对政务信息的报送和采用情况进行通报。定期对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信息工作成绩突出、创新工作经验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虚报、假报或者重要信息迟报、漏报,对问题类信息瞒报、不报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 政务公开办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或单位发政务信息约稿函,函约部门和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并严格按照要求高质量完成约稿任务。
第五条 政务信息报送严格参照公文签发程序审签,向上级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部门或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方能签发;必要时,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
第六条 对上级领导作出重要批示的政务信息,有关单位和政务信息主管部门应按批示范围,迅速通报反馈,并按要求组织学习借鉴和经验推广。
第七条 各县(市)、区及地直、中省直单位应当全面、准确地将工作进展、亮点、经验等形成信息,及时报送。单位信息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的组织、报送工作,按要求完成上级部署的政务信息工作任务。各单位信息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具有较强的信息意识、文字能力和组织能力,能积极主动将有关政务信息反馈办公室,保证报送数量的同时不断提高信息质量。
第八条 各县(市、区)及地直、中省直单位应将本部门政务信息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政务信息刊物等政务信息相关资料,参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分类归档保存,存档期限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带有密级或较敏感的内部信息、电子数据等,应通过行署oa办公内网传输;纸制文件应通过机要交换。凡进入省政府政务内网信息库的信息或通过行署oa办公内网传输的政务信息均列为内部信息,各单位在调取查阅时,仅供本级领导参阅,未经发布和管理单位允许,不可公开发表或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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