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1-00095 发布机构: 地区行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4-30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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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1-04-30 16:53:58 【字体: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单位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及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等情况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重点对以下几类信息进行主动公开:

1.机构设置、工作职能情况;

2.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非涉密);

3.各类政务活动和业务工作动态;

4.其他工作。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具体网址:http://www.dxal.gov.cn/publicity_zfxxgk/zfxxgkzn。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获取。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科

办公地址:大兴安岭地区行政服务中心702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邮寄地址: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科

邮政编码:165000

联系电话:0457-2711011 传真:0457-2730146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持有效身份证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或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3.申请的受理

(1)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修正。

(2)对不属于机关事务管理局掌握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将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z6尊龙旗舰厅的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单位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单位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答复时限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

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或监督部门投诉,电话:0457-2711016,地址: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机关事务管理局,邮编:16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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