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1-00057 发布机构: 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1-12-24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医疗
关键词:
内容概述:
时效:

大兴安岭地区医疗机构签署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互认承诺书

发布时间:2021-12-24 16:22:46 【字体: 】

推动落实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互认,减少重复检查,减轻就医负担,保障急危重症患者得到及时抢救。全区具备核酸检测能力的医疗机构承诺如下

一、对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具备核酸检测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结果和龙江健康码、国务院客户端查询的核酸检测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互认。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能够出示核酸检测结果的,互认规则同上;不能出示核酸检测结果的,根据病情第一时间给予救治,不因等待核酸检测结果延误救治。

三、医院及接诊医师均已了解上述有关内容并将自觉落实。医院设立监督电话,接到投诉后将第一时间调查处理并回复。

地区卫健委投诉受理电话:0457-2712702

 

 

医疗机构投诉受理电话

单位名称

监督电话

大兴安岭地区人民医院

0457-2188311

大兴安岭地区中医医院

0457-2191015

塔河县人民医院

0457-3606256

漠河市人民医院

15545077027

呼玛县人民医院

13359900543

加格达奇区人民医院

0457-2731766

松岭区人民医院

0457-3323421

呼中区人民医院

0457-3436018 0457-3436008

新林区人民医院

0457-318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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