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097 | 发布机构: | 地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2-09-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保护 |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行署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署环罚〔2022〕16号
黑龙江兴安集团红远煤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00758680660b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市宏远煤矿露天矿区
法定代表人:夏凤江
我局于2022年7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黑龙江兴安集团红远煤矿有限公司有一处煤炭筛分破碎设施现已经建设完成,未获得环保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后,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户名: 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收款账号: 一单一号
备 注: 大兴安岭地区生态环境局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所辖地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所辖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迟天琪
电 话:0457-6101723
地 址:加格达奇区朝阳路435号
邮政编码:165000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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