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056 | 发布机构: | 地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2-05-3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保护 |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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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署生态环境局:大兴安岭地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实施方案
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是建设生态省的基础和保障,是实现“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路径选择,是增强区域竞争力的重大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地委、行署重要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大兴安岭地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把生态文明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工程为主抓手,以生态制度为保障、生态环境为基础、生态空间为根本,生态经济为核心、生态生活为目标、生态文化为灵魂,大力实施“生态立区”战略,力争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扎实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把大兴安岭全域建设成为生态良好、经济繁荣、社会文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二、工作目标
全社会生态文明理念显著增强,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升,生态制度基本建立,生态安全得到保障,生态空间格局进一步优化,城乡人居环境得到持续改善,生态文化体系基本建立,力争2022年在黑龙江省率先完成创建地市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启动阶段(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
1.以公开招投标形式,编制完成《大兴安岭地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2021-2025年)》,经地区行署颁布实施。
2.修订大兴安岭地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领导小组,明确主要工作职责。
3.全面启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召开工作协调会议,安排部署创建相关单位职责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2年3月至5月)
1.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各牵头部门研究确定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地区创建办每月14日、28日对各责任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调度,并向创建领导小组汇报,确保创建目标任务在5月末前全面完成。
2.收集、提供、整理、归纳各项创建指标完成情况的佐证资料,确保36项创建指标达标;完成《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及各项创建指标完成情况佐证材料准备工作。
3.进一步加强创建宣传,制作一部反映大兴安岭地区创建成效的专题宣传片,印制一套宣传图册,营造全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整体氛围;巩固创建成果,强化更广泛的社会参与,提升广大居民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参与度和创建成果的满意率。
(三)考核验收阶段(2022年6月至8月)
1.完成省级专家评审组初步审查,按照审查意见修改、补充、完善申报材料。
2.在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管理平台完成所有申报材料上传、录入、提交工作。
3.完成生态环境部对申报材料审核工作,按照审核意见,补充、完善申报资料。
4.完成国家核查组到我区实地核查、验收工作。
(四)深化提升阶段(2022年9月至12月)
1.持续巩固创建成果,继续优化提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各项指标水平,不断深化各项工程及管理措施,确保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标准。
2.获得命名后,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复核工作规范》(试行),实时更新完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及资料台账,做好各项考核指标的动态管理工作。
3.持续完善“生态制度、生态安全、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生活、生态文化”生态文明建设六大体系,建立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不断完善提升的长效机制,做好生态文明建设成果转化工作,使全区生态制度更加健全、生态环境更加优良、生态安全保障更加牢固、生态经济更加发达、生态文化更加繁荣。
四、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根据新修订的大兴安岭地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领导小组名单,相关主要牵头责任单位的具体创建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地区纪委监委工作责任
1.对负有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2.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按照《大兴安岭地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
4.完成《创建规划》提出的其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相关工作。
(二)地委组织部工作责任
1.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并作为评价和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把生态文明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2.按照《大兴安岭地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
3.加强环境保护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培训。
4.完成《创建规划》提出的其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相关工作。
(三)地委宣传部工作责任
1.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舆论氛围。
2.发挥新闻媒体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树立理性、积极的舆论导向,提升公众对生态文明知识知晓度和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
3.完成《创建规划》提出的其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相关工作。
(四)地委办公室(地委督查室)工作责任
1.负责地委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处理问题、完善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地委领导有关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2.承担生态文明建设督查有关的综合协调工作。
3.完成《创建规划》提出的其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相关工作。
(五)地委政策研究室工作责任
1.负责地委主要领导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文稿材料的把关、起草。
2.完成《创建规划》提出的其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相关工作。
(六)行署办工作责任
1.在行署年度目标任务中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督查。负责行署领导有关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的督办、督查。
2.对生态文明建设综合督查进行协调。
3.完成《创建规划》提出的其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相关工作。
(七)地区生态环境局工作责任
1.牵头负责地区创建办和生态环境整治组日常工作。
2.负责牵头编制《创建规划》及《创建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创建工作计划及任务分解,明确相关部门创建工作责任。负责会同地委编办进一步厘清部门与部门之间之间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会同地委督查室、行署督查室对地级相关单位和部门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目标任务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3.负责牵头实施《大兴安岭地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深入开展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及水、大气、声、土壤等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工作,实施排污许可、总量控制,开展督办、约谈等工作。
4.负责《大兴安岭地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执行情况督查,严格执行相关管控制度。
5.负责全区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6.负责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工作。
7.完成《创建规划》提出的其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相关工作。
(八)地区发展改革委工作责任
1.负责把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负责权限内审批或核准《创建规划》涉及的重大建设项目。
3.落实黑龙江省下达的能源消费强度控制目标,推广清洁能源。
4.实施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改革,落实环保电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贯彻落实对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5.完成《创建规划》提出的其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相关工作。
(九)地区财政局工作责任
1.负责统筹安排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经费。
2.负责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指标任务。
3.完成《创建规划》提出的其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相关工作。
(十)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责任
1.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产业政策。
2.负责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动重点工业企业实施升级改造。
3.负责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4.完成《创建规划》提出的其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相关工作。
(十一)地区教育局工作责任
1.负责牵头开展中、小学生态文明教育普及工作,组织中小学校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活动。
2.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教育、成人教育、社区教育体系和各级各类教学培训计划。
3.完成《创建规划》提出的其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相关工作。
(十二)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责任
1.负责配合省级相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生活污水、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2.负责城镇污水处理率等相关统计工作。
3.负责推进城乡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收运,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工作。
4.负责建筑渣土密闭运输监管工作。
5.负责规范清扫保洁、洒水冲洗道路等市政管护活动。
6.负责督促城区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单位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7.负责城市功能照明、景观照明等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8.负责牵头督促城市污水管网建设工作。
9.负责监督实施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的落实。
10.负责全区绿色建筑的推广工作并进行台账式管理。
11.完成《创建规划》提出的其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相关工作。
(十三)地区农业农村局工作责任
1.负责配合省级相关部门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2.负责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指导和服务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农牧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实施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查处渔业水域违法行为。负责对渔业水体污染事故和畜禽养殖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负责指导农业节能减排工作,推广农业清洁能源及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
4.负责开展农业生态环境管理,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指导化肥、农药、农膜合理使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5.完成《创建规划》提出的其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相关工作。
(十四)地区交通运输局工作责任
1.负责优化公共交通运输体系,推进市民低碳绿色出行和道路营运车辆使用清洁能源。
2.负责对所管辖江域营运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省级部门推进重点营运船舶外排污水监测体系建设,强化营运船舶生活污水、油污水处理设施监管,处理营运船舶污染投诉。
3.负责指导督促有关交通工程落实大气、水、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配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并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4.完成《创建规划》提出的其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相关工作。
(十五)地区商务局工作责任
1.负责配合相关部门指导监督商品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的环境保护;加强废旧汽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等有 关环境保护工作和循环产业建设。
2.完成《创建规划》提出的其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相关工作。
(十六)地区水务局工作责任
1.负责在水利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及水利工程项目中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保护要求,在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调度中落实 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2.负责实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 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及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3.负责牵头开展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实施取水许可管理, 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4.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程。负责村镇供水管理,建立村镇供水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的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督促村镇自来水厂等单位落实风险防范措施。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村镇饮用水源的安全控制和饮用水供应。
5.完成《创建规划》提出的其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相关工作。
(十七)地区卫生健康委工作责任
1.负责农村室外卫生户厕建设监管和指导。
2.负责按照饮用水水质监测方案开展丰水期枯水期水质卫生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各县(市、区)每季度开展用户水龙头水质检测,定期公布检测结果。督促全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和废水安全处置工作。
3.完成《创建规划》提出的其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相关工作。
(十八)地区审计局工作责任
1.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有序开展大兴安岭地区及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
2.完成《创建规划》提出的其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相关工作。
(十九)地区应急管理局工作责任
1.负责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应急 准备,防止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环境次生灾害。
2.负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管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完成《创建规划》提出的其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相关工作。
(二十)地区统计局工作责任
1.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完成全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工作。
2.完成《创建规划》提出的其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相关工作。
(二十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工作责任
1.负责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与建设,开展重要水源涵养带和森林资源保护。
2.负责开展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3.负责实施国土绿化提升行动,完成每年的营造林任务。
4.负责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配合政府防控林业有害生物,保护生物多样性。
5.负责有关林业资源管理,开展森林公园建设有关工作,建设管理有关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
6.完成《创建规划》提出的其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相关工作。
(二十二)地区公安局工作责任
1.负责会同地区生态环境局加强环境犯罪侦查,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2.负责会同地区交通运输局优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体系,减少城市交通拥堵,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3.负责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路检及重点区域、重点道路货车限行等工作。
4.负责配合地区住建城管部门开展建筑渣土密闭运输的执法工作,开展城区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和机动车违章鸣笛的纠正工作。
5.完成《创建规划》提出的其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相关工作。
(二十三)地区自然资源局工作责任
1.牵头负责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领导小组生态空间优化组工作。
2.负责推进国土开发空间优化、基本农田保护、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加强未利用地的管控,防止造成土壤污染。
3.负责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依法查处取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废 弃矿山生态修复的监督指导。
4.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结合生态环境部门关于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地块环境风险,落实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配合做好相关专项规划纳入工作。
5.完成《创建规划》提出的其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相关工作。
(二十四)地区气象局工作责任
1.负责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2.负责开展生态修复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加强人工影响天气、 城市空气质量预报技术方法相关成果应用,联合地区生态环境局开展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和空气污染天气预警。
3.完成《创建规划》提出的其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相关工作。
(二十五)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责任
1.负责会同地、县两级相关部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涉及工业园区内重点工作。
2.负责配合职能部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科学配置各类资源要素,淘汰落后产能、强化工业节能,促进产业绿色发展。
3.负责配合职能部门实施环境污染治理攻坚专项行动,加强园区企业环保管理,完善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4.完成《创建规划》提出的其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相关工作。
(二十六)国家统计局大兴安岭调查队工作责任
接受地区委托,负责“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度” 等创建指标调查统计任务。设计、发放《调查问卷》,出具调查统计分析报告。
五、指标任务分解
创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指标和任务共包括三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为建设指标,共涉及生态制度、生态安全、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生活、生态文化6大领域10类任务36项。
(一)目标责任体系与制度建设
1.制定、颁布并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责任单位:地区行署办、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办公室;配合单位: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有效开展和工作部署情况。(责任单位:地委办、地委政策研究室、地委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行署办;配合单位: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百分比≥20%)。(责任单位:地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地区目标综合考评有关部门)
4.全面推行、实施河长制。(责任单位:地区水务局;配合单位:地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5.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达100%。(责任单位:地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地区政务公开办)
6.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责任单位:地区生态环境局)
(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7.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其中:“优良天数比例”和“pm2.5浓度下降幅度”完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确定的考核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责任单位:地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8.水环境质量达标。其中:“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提高幅度”、“劣ⅴ类黑臭水体比例下降幅度”和“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完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确定的考核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责任单位:地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地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生态系统保护
9.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60,且不降低。(责任单位:地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林草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
10.林草覆盖率≥60%。(责任单位:地区林草局;配合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
11.全面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率≥95%”、“外来物种入侵”不明显、“特有性或指示性水生物种保持率”不降低。(责任单位:地区林草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
(四)生态环境风险防范
12.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地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地区农业农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
13.建立和完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建立和完善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责任单位:地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
14.建立完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无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地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地区应急管理局)
(五)空间格局优化
15.划定“自然生态空间”,其中“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责任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地区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林草局、水务局)
16.河湖岸线保护率(百分比),要求完成上级管控目标。(责任单位:地区水务局;配合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
(六)资源节约与利用
17.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吨标准煤/万元),完成省发改委考核规定的目标任务,且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责任单位:地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地区统计局)
18.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完成省水利厅考核规定的目标任务,且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责任单位:地区水务局;配合单位:地区统计局)
19.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4.5%。(责任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地区统计局)
20.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吨/万元),完成省生态环境厅下达的管控目标,且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责任单位:地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地区统计局)
21.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审核的比例(%),完成年度审核计划。(责任单位:地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统计局)
(七)产业循环发展
2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幅度。其中:综合利用率≤60%的地区提高幅度≥2%、综合利用率>60%的地区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责任单位:地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人居环境改善
2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百分比)达到100%。(责任单位:地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地区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24.城镇污水处理率(百分比)达到≥95%。(责任单位: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地区生态环境局)
2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百分比)达到≥50%。(责任单位:地区生态环境局)
26.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百分比)达到≥95%。(责任单位: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27.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村占比≥80%。(责任单位: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地区农业农村局)
28.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平方米/人)≥15。(责任单位: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地区统计局)
(九)生活方式绿色化
29.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百分比)≥50%。(责任单位: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地区统计局)
30.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百分比)≥50%。(责任单位:地区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31.全面组织实施“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行动”。(责任单位: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地区生态环境局、统计局)
32.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百分比)。其中:1.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50%;2.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100%;3.一次性消费品人均使用量(千克)逐步下降。(由地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大兴安岭调查队、地区发改委、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区水务局提供数据)
33.政府绿色采购比例(百分比)≥80%。(责任单位:地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计局)
(十)观念意识普及
34.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达100%。(责任单位:地委组织部;配合部门:地区生态环境局)
35.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百分比)≥80%。(由地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大兴安岭调查队提供数据)
36.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度(百分比)≥80%。(由地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大兴安岭调查队提供数据)
第二部分:五项政策法规
(十一)严格贯彻落实五项政策法规
1.完成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责任单位:地委组织部、地区纪委监委,配合单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院、地区生态环境局)
2.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责任单位:地区审计局,配合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林草局)
3.完成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责任单位:地区统计局;配合单位:黑龙江省水文水资源中心大兴安岭分中心、地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林草局)
4.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责任单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配合单位:地区检察院、地区生态环境局)
5.完成“三线一单”(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强化国土空间环境管控、推进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地区生态环境局、地区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地区统计局)
第三部分:否决申报资格事项
(十二)6项一票否决申报资格事项
1.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中存在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且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任单位:地区生态环境局、地委办、行署办)
2.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节能减排、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地区生态环境局)
3.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以及因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责任单位:地区生态环境局)
4.群众信访举报的生态环境案件未及时办理、办结率低的。(责任单位:地区生态环境局)
5.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结果为“一般变差”“明显变差”的。(责任单位:地区生态环境局)
6.出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责任单位:地区生态环境局)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建工作的统筹指挥和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指标的责任单位为办公室成员。地区创建办牵头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督查等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指标任务分解要求,严格履行生态文明建设“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总要求,担负起本单位部门、本辖区、本行业的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负责生态文明创建工作,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纳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按时完成生态文明创建工作相关任务及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资金保障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积极争取国家、省级资金,建立多元化的环保投融资机制,保障创建各项工程任务的资金投入。依法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制度保障
1.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推进会,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议定生态文明创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活动,分析各项目标任务的进展情况及下阶段工作计划,及时协调解决生态文明创建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研究和部署通报汇报制度。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定期向地区创建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信息,地区创建办定期编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简报”。地区创建办及时收集生态创建相关信息,掌握工作进度,定期编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通报”。工作简报、 通报须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和相关单位,领导小组每半年向地委、行署做专题汇报。
2.督查督办制度
创建期间,由地委督查室牵头,行署办公室、地区创建办配合,对责任单位具体指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不能按照序时进度完成任务的单位形成督查报告,并报送地区相关领导。
3.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职责分工,地区纪委监委对创建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进展迟缓、互相推诿,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单位和责任人,及时启动问责程序,视情节程度追究责任。
附件1:大兴安岭地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
附件2:大兴安岭地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
大兴安岭地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
领域 | 任务 | 序号 | 指标名称 | 单位 | 指标值 | 指标属性 |
生 态 制 度 | (一) 目标责任体系与制度建设 | 1 |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 - | 制定实施 | 约束性 |
2 | 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部署情况 | - | 有效开展 | 约束性 | ||
3 |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 | % | ≥20 | 约束性 | ||
4 | 河长制 | - | 全面实施 | 约束性 | ||
5 |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 | % | 100 | 约束性 | ||
6 | 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 % | 100 | 约束性 | ||
生 态 安 全 | (二) 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 7 | 环境空气质量 优良天数比例 pm2.5浓度下降幅度 | %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 约束性 |
8 | 水环境质量 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提高幅度 劣v类水体比例下降幅度 黑臭水体消除比例 | %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 约束性 | ||
(三) 生态系统保护 | 9 | 生态环境状况指数(湿润地区) | % | ≥60 | 约束性 | |
10 | 林草覆盖率(山区) | % | ≥60 | 参考性 |
11 | 生物多样性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率 外来物种入侵 特有性或指示性水生物种保持率 |
% - % |
≥95 不明显 不降低 | 参考性 | ||
(四) 生态环境风险防范 | 12 |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 | % | 100 | 约束性 | |
13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 - | 建立 | 参考性 | ||
14 |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 - | 建立 | 约束性 | ||
生 态 空 间 | (五) 空间格局优化 | 15 | 自然生态空间 生态保护红线 自然保护地 | - | 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 | 约束性 |
16 | 河湖岸线保护率 | % | 完成上级管控目标 | 参考性 | ||
生 态 经 济 | (六) 资源节约与利用 | 17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 吨标准煤/万元 | 完成上级规定的目标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 约束性 |
18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 立方米/万元 | 完成上级规定的目标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 约束性 | ||
19 |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 | % | ≥4.5 | 参考性 | ||
20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 | 吨/万元 | 完成上级管控目标;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 约束性 | ||
21 |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审核的比例 | % | 完成年度审核计划 | 参考性 |
22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幅度 综合利用率≤60%的地区 综合利用率>60%的地区 | % |
≥2 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 参考性 | ||
生 态 生 活 | (八) 人居环境改善 | 23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 | % | 100 | 约束性 |
24 | 城镇污水处理率 | % | ≥95 | 约束性 | ||
25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 % | ≥50 | 参考性 | ||
26 |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 | ≥95 | 约束性 | ||
27 | 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村占比 | % | ≥80 | 参考性 | ||
28 | 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 平方米 /人 | ≥15 | 参考性 | ||
(九) 生活 方式 绿色化 | 29 | 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 % | ≥50 | 参考性 | |
30 | 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 | % | 中小城市≥50 | 参考性 | ||
31 |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行动 | - | 实施 | 参考性 | ||
32 | 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 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 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 一次性消费品人均使用量 |
% % 千克 |
≥50 100 逐步下降 | 参考性 | ||
33 | 政府绿色采购比例 | % | ≥80 | 约束性 | ||
生 态 文 化 | (十) 观念意识普及 | 34 | 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 | % | 100 | 参考性 |
35 | 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 | % | ≥80 | 参考性 | ||
36 | 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度 | % | ≥80 | 参考性 |
附件2
大兴安岭地区
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现对大兴安岭地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修订,修订后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徐向国 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常务副组长: 范庆华 地委副书记
蒋迎娟 地委委员、行署副专员
黄志富 行署副专员
刘 志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
副 组 长: 白成君 行署副专员
赵 清 行署副专员
吕 英 行署副专员
孙旭东 行署副专员
成 员:(按照姓氏笔画排序)
勾 兵 地区公安局副局长
王洪丰 地区水务局局长
尤本荣 地区卫生健康委主任
申立山 地区生态环境局局长
司秉刚 地委办公室主任
边爱萍 地区审计局局长
吕 英 地区财政局局长
吕 非 地区气象局局长
吕延廷 大兴安岭日报社党委副书记、副社
长、总编辑
刑广峰 地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孙可思 林业集团公司保护地管理处处长
孙廷文 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刘继明 林业集团公司生态修复管理处党委
书记、处长、碳汇办主任
曲 波 行署办公室主任
孙喜国 地区发展改革委主任
汤晓刚 大兴安岭电视台总编辑
李玉成 地区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李大伟 地区绿色产品产业发展局副局长
张广海 地区商务局局长
张广伟 国家统计局大兴安岭调查队
张瑞良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
副检察长
杨守彬 地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杨晓秋 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杨 影 地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周振华 地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范新立 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苗德水 林业集团公司森林资源管理处处长
姚占军 地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段惠杰 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赵晓刚 地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徐云阁 地区教育局局长
黄安柱 地区司法局局长
郭长福 地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敖 利 地委督查室负责人
夏 岩 地委网信办主任
商兆海 地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董宝双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谭 俊 地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戴新竹 地区统计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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