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052 | 发布机构: | 地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2-05-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保护 |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行署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署环罚〔2022〕12号
大兴安岭金马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27xx663878092h
地址: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路(新世纪广场对面)
法人:顾柏生
现场负责人:尹立夫
我局于2022年5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锅炉房西侧后院存放生物质颗粒炉渣10吨左右,未进行苫盖,易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11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大署环责改字〔2022〕10号),你单位积极配合整改,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第十四项规定“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经认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1.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当场改正;2.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所辖地人民法院起诉。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