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18-03368 | 发布机构: | 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18-10-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重大项目 |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发改委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实施机构: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审批对象及领域:面向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修改)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4号)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介服务事项的批复》(黑政函〔2017〕88号)三:对于其他项目,同意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负责节能审查工作;
4.《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黑发改规〔2017〕12号)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对需由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属地化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地)或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5.《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
办理条件:
1.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大兴安岭地区内建设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不需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办理程序:办公室收文—业务处室办理(含委托评审)—决策—办公室发文
办理地点: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457-273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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