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17-02218 | 发布机构: | 环保局 |
发布日期: | 2017-04-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重大项目 |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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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公众参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8 09: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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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公众参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各有关环评单位和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理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事项除外)公众参与,切实落实建设单位公众参与主体责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 2016)及有关文件要求,现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再设置公众参与章节,改由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格式要求见附件1)。建设单位在向各级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提供公众参与说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事项除外)并附上建设单位对公众参与说明客观性、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见附件2),均加盖公章。
二、建设单位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提高认识、履行责任,做好公众参与工作: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广泛征求、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在报送环保部门审查前,全文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与公众参与说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事项除外),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对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分析和反馈,认真吸纳公众意见,并对公众参与相关原始材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三、各级环保部门应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建设单位依法处理。对于2017年1月1日后送审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的,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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