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18-03231 | 发布机构: | 农委 |
发布日期: | 2018-08-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乡村振兴 |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大兴安岭地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漠河市、呼玛县、塔河县、加格达奇区党委政府:
现将《大兴安岭地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
大兴安岭地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实现阳光化运行、常态化公开,规范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强化扶贫资金项目监管和监督,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贫困群众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根据《黑龙江省扶贫办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扶办联〔2018〕1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公开原则
第二条 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地、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
第三条 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
第四条 确保公开信息内容详细、信息真实、发布及时、运行透明、数据安全。
第三章 公开范围
第五条 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范围的相关涉农资金、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用于脱贫攻坚的各级各类专项资金(详见附件)及其对应的项目相关信息全部纳入公开范围。
第四章 公开主体
第六条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应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整体信息公开范畴,统一管理。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各级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和z6尊龙旗舰厅的业务范围,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公告公示工作。
(一)地县级公开主体为地、县政府。地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提供各级各类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地县政府统一组织,集中公开;
(二)乡村层面公开主体为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委会;
(三)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章 公开与公示环节
第七条 地、县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的来源和规模、资金管理办法、资金扶持范围、资金分配依据和拨付时间等予以公告;业务主管部门和地县政府对扶贫资金收到时间、额度、安排使用、绩效结果等情况予以公告公示。
第八条 地、县金融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对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对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第九条 经地、县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予以公告。
第十条 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扶组办发〔2018〕5号)要求,实行村、乡、县三级公示,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含调整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县、乡、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等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内容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对于投资额度较大、跨年度的建设项目,实行阶段性公告。
第十四条 地、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部门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各级各类专项资金及对应的项目信息,予以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第十五条 地、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年度内资金整合范围、规模、使用管理办法等予以公告,地县政府要将整合资金的使用方向、对应项目、绩效目标等予以公示,将资金使用效果等信息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地县政府要将违法违规使用扶贫资金问题整改结果和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及时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实施地点、期限、资金构成、预期效益、监督方式等。
第六章 公开方式
第十八条 地、县应当在资金计划确定后7日内进行公开。批准实施的项目计划应当在审批(或收到批文)后7日内公开。地、县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公开公告公示网站网址、受理单位、通讯录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举报电话等受理方式,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联系人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第二十条 地、县级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时地等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后设立公示牌,公示相关信息。公开的扶贫资金项目信息要做到简单易懂、留痕可查、便于监督。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并负责受理反馈意见。各级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情况要及时向省扶贫、财政部门报备。县级政府要承担起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
第二十二条 突出做好乡、村两级的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层级要下沉到自然村、到户。发挥好公告公示事前监督作用,提高公告公示效果。鼓励通过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对扶贫资金项目政策的解读和宣传,防止“一贴了之”,确保群众对公告公示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扶贫监督员等的监督作用,对项目选择、实施、后续管理和资金使用方面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共同推动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将公告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内容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加大监督评价力度,并运用评价结果倒逼各级各部门责任落实。对落实不实不靠的问题,发现问题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的问题要严肃对待,建立举报问题台账,及时受理,认真核实,限时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对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充分发挥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作用。做好相关與情处置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地区扶贫办和行署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涉农资金公开项目表
序号 | 名 称 | 项目资金管理部门 | 公开属性 | 备注 |
一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
1 | 耕地地力保护 | 财政局 | 依申请公开 | |
2 | 适度规模经营 | 财政局、农委 | 依申请公开 | |
3 | 农机购置补贴 | 农委 | 依申请公开 | |
4 | 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 | 财政局 | 依申请公开 | |
5 | 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 | 农委 | 依申请公开 | |
6 | 畜牧水产发展 | 畜牧局 | 依申请公开 | |
7 |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 | 农委 | 依申请公开 | |
8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 农委 | 依申请公开 | |
9 | 农业结构调整 | 农委、畜牧局 | 依申请公开 | |
10 | 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农业种植业结构调整) | 近年未收到资金 | ||
11 |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 农委 | 依申请公开 | |
12 | 玉米生产者补贴 | 统计局、农委 | 主动公开 | |
13 | 大豆生产者补贴 | 统计局、农委 | 主动公开 | |
二 |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 |||
14 | 耕地质量提升 | 农委 | 依申请公开 | |
15 | 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 | 畜牧局 | 依申请公开 | |
16 |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 | 畜牧局 | 依申请公开 | |
17 | 渔业资源保护 | 农委 | 依申请公开 | |
三 | 动物防疫补助经费 | |||
18 | 强制免疫补助 | 畜牧局 | 依申请公开 | |
19 | 强制扑杀补助 | 畜牧局 | 依申请公开 | |
20 |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 畜牧局 | 依申请公开 | |
四 | 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 | |||
21 | 农业生产救灾支出 | 农委、畜牧局 | 依申请公开 | |
22 | 特大防汛抗旱支出 | 水务局 | 主动公开 | |
23 | 地质灾害救灾支出 | 近年未收到资金 | ||
五 |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 |||
24 |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支出 | 营林局 | 依申请公开 | |
六 | 水利发展资金 | |||
25 | 农田水利建设 | 水务局 | 依申请公开 | |
26 | 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 | 水务局 | 依申请公开 | |
27 |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 水务局 | 依申请公开 | |
28 | 河湖水系连通项目 | 水务局 | 依申请公开 | |
29 | 水资源节约与保护 | 水务局 | 依申请公开 | |
30 | 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 | 水务局 | 依申请公开 |
七 |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
31 |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 | 扶贫办 | 主动公开 | 本级没有此项资金 |
32 |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扶贫发展) | 民宗局 | 主动公开 | 本级没有此项资金 |
33 |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工代赈) | 发改委 | 主动公开 | 本级没有此项资金 |
34 |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 营林局 | 主动公开 | 本级没有此项资金 |
八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脱贫攻坚资金 | |||
35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脱贫攻坚资金 | 扶贫办 | 依申请公开 | |
九 | 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 | |||
36 | 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 | 农开办 | 主动公开 | |
十 |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 |||
37 | 农村一事一议公益性项目建设 | 财政局 | 依申请公开 | |
38 | 美丽乡村建设 | 财政局 | 依申请公开 | |
39 |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 近年未收到资金 | ||
十一 | 涉农基本建设资金 | |||
40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 国土局 | 依申请公开 | |
41 |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 | 环保局 | 依申请公开 | |
42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住建局 | 依申请公开 | |
43 | 新增千亿斤粮食农田水利工程 | 发改委、水务局、农委 | 依申请公开 | |
44 | 以工代赈 | 发改委 | 依申请公开 | |
45 | 农村饮水安全 | 水务局 | 依申请公开 | |
46 | 种养循环一体化项目 | 畜牧局、发改委 | 依申请公开 | |
47 | 油料生产基地建设 | 发改委、农委 | 依申请公开 | |
十二 | 其他涉农资金 | |||
48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发改委 | 依申请公开 | |
49 | 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经费 | 财政局 | 主动公开 | |
50 |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 财政局 | 主动公开 | |
51 |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 财政局 | 主动公开 | |
52 | 粮食风险基金(粮食加工补贴部分) | 粮食局 | 主动公开 | |
53 |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 畜牧局 | 主动公开 | |
54 | 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产油大县奖励资金) | 财政局 | 依申请公开 | |
55 | 国家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 | 旅游委 | 依申请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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