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2-00073 发布机构: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2-10-24 废止日期:
文 号: 大就发〔2022〕42 号 主题分类: 促进就业
关键词:
内容概述:
时效: 现行时效

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与管理服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4 16:03:39 【字体: 】

大就发〔2022〕42 号

 

 

各县(市)、区就业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19〕11号)、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和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87号)文件精神,提高基础公共就业服务中高频事项服务水平,提高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精准化,结合我区实际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与管理服务做以下工作优化要求:

一、县区就业服务部门要强化业务指导

县(市)、区级就业服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与管理服务相关工作。各地要着力简化优化工作流程,坚持就业困难人员个人承诺与部门信息核查相结合的认定原则。各地要指导好在我区注册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且仍在岗工作、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按要求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录用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二、进一步强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与管理服务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和认定流程,按《就业与  就业服务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3号令)、《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19〕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和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8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受理城镇常住人员就业困难认定时,不得以户籍性质、户籍不在本省、市区等为由不予受理。

(三)积极落实强化登记失业人员分级分类服务的工作要求,对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长期失业者,如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扶。

(四)我区城镇常住人员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原则 上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受理。户籍地和常住地不一致的,需持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在《居住证》标注的常住地社区进行申请;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转移劳动力在本地城镇务工,无法办理《居住证》的,在户籍所在地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

(五)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我区城镇常住的,需持公安 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在《居住证》标注常住社区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金保工程”网络系统、电话询访等多种信息核查方式,确认申请人信息,及时受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开展认定工作时,要充分考虑申请人员的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要通过入户走访或电话询访的方式,填齐、填全就业困难人员询访记录,注明就业困难的具体原因,以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工作。

(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工作要求

各县(区)就业服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与管理服务的重要性,组织开展好辖区内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业务知识培训,增强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狠抓公共就业服务提质升级,确保就业困难人员便捷享受各项支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

 

 

大兴安岭地区就业服务中心   

2022年7月21日      

大兴安岭地区就业服务中心综合科  
2022年7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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