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2-00049 发布机构: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2-09-16 废止日期:
文 号: 大署人社函〔2022〕124号 主题分类: 促进就业
关键词:
内容概述:
时效: 现行时效

关于开展提升就业基础数据统计质量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6 09:16:43 【字体: 】

大署人社函〔2022〕12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城镇新增就业统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6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和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8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区就业统计数据质量,准确把握全区就业形势,现组织开展提升就业基础数据统计质量百日攻坚行动,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形势研判,密切关注每月城镇新增就业数据变化,将其作为推进工作、制定政策的重要参考。各地要高度重视就业统计工作质量,对照六月份开始的国家审计署驻哈特派办的审计反馈情况,以百日攻坚行动为契机,强化整改监督和跟踪问效,坚决防止避重就轻、敷衍了事。各地人社局主要领导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新增就业统计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逐级分解落实责任,确保城镇新增就业数据真实、准确。

二、加强统计人员配置,强化业务培训

各地要配齐配强就业统计工作人员力量。一是稳定就业统计工作人员队伍,加强人员配置,将责任心强、业务扎实的同志充实到就业统计工作人员队伍中来。二是定期组织开展就业统计业务培训。各地要持续强化统计工作人员依法统计、合规工作的法治理念,明晰就业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危害,坚决不触碰就业基础数据统计弄虚作假红线,自觉维护就业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同时要强化基层就业统计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统计人员工作效率和工作能力。请于7月29日前上报就业统计工作人员岗位信息、业务培训计划(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时间安排

(一)全面部署(7月18日-7月24日)。制定《印发提升就业基础数据统计质量百日攻坚行动通知》、《城镇新就业实名制信息数据自查整改专项行动方案》、《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实名制信息数据自查整改专项行动方案》,全面部署总体要求、工作任务和工作进度。

(二)制定攻坚任务清单(7月25 日-7月31日)。各县(市)、区就业服务中心对照国家审计反馈情况,研究共性问题、结合自身情况找准个性问题,全面梳理地局部署和自行组织开展的就业统计整改事项,进一步明确整改任务、整改措施、责任部门、完成时限等,形成整改任务清单。

(三)集中攻坚(8月1日- 11月10日)。地县两级就业部门根据整改任务清单统筹调度,开展提升统计质量百日攻坚工作,对于具备条件能够立行整改的问题,必须立行立改,坚决落实到位;对于一些共性问题,需要中长期加以解决的问题,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在10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报告攻坚情况( 11月30日前)。各地需于11 月 15 日前将工作情况总结报送地区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形成攻坚工作成效报告报地区人社局党组审定,适时报送省厅。

 

 

 

 

大兴安岭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18日                        


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7月18日印发  

附件:

 

大兴安岭地区城镇新就业实名制信息数据

自查整改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央办公 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国统字〔2020〕77 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关于做好城镇新增就业统计工作的 通知》(人社厅发〔2020〕64号)文件要求,按照省稳就业工作专班工作部署,为持续提升我区新就业实名制信息数据质量,拟于全区范围内开展城镇新就业实名制信息数据自查整改专项行动,现制定行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 导,坚持实事求是、统计数据底线思维,全面提高就业统计 数据质量,为全方位推动我区更高质量、更加充分就业提供 保障。

二、工作目标

截至2022年底,全区城镇新就业实名制信息准确率98%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指标概念。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是指报告期内,本地区城镇累计新就业人员数与自然减员人数之差。其中,城镇新就业人员数是指城镇区域内由未就业转为就业状态的劳动年龄内人数总和,包括通过城镇各类单位、个体工商户、公益性岗位和灵活形式新实现就业的人员;自然减员人数是指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减少的人数。重点明确以下几个概念:

一是“城镇”概念。指就业人员就业地在城镇区域内。其中,城镇区域按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等相关规定执行,可通过同级统计部门获取。

二是“新增”概念。指报告期内初次就业和失业后实现再就业的各类人员。

三是“就业”概念。指劳动年龄内人员,从事一定社会 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其中,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规范统计方法。一是城镇新就业人员采集方式。城镇单位新就业人员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社区采集,也可通过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系统获取。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社区采集,也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获取,只采集户主本人信息。公益性岗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社区行政记录等获取。二是自然减员数据来源。采集各地社会保险数据库中本地新办理退休手续的人数和认定(视同)工伤人数中的死亡人数。这两类自然减员数据如无法做到同期提取,可采用前期数据,并按此模式延续。三是重复数据计算标准。为避免人员频繁流动导致数据重复统计,计算新就业人数时,对一名劳动者在年度内重复就业的情况,按年内首次实现就业地和就业时间计算,一年内只计算一次;对一名劳动者跨年度重复就业的情况,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纳入统计:(1)单位就业人员:就业单位发生变化且有就业和失业状态转换记录,如办理失业登记、断缴社会保险。(2)个体工商户:以前年度未注册过个体工商户或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已经注销。(3)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以前年度不是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4)灵活就业人员:以前年度不是灵活就业人员。

(三)实名报送数据。一是加强实名信息管理。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就业信息系统,实现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信息统计和管理,实现系统提取新就业人员数据,并和报表数据保持一致。二是实名信息采集内容。城镇新就业人员应完整采集两方面内容。一是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z6尊龙旗舰厅的联系方式等字段。二是就业信息,包括就业地、就业类型(初次就业/失业再就业)、就业方式(单位就业/个体工商户/公益性岗位安置/灵活就业)、就业时间(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备案/工商登记注册/签订公益性岗位协议时间)、就业单位(灵活就业为从事工作内容)、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具体地址、从事产业类型(一/二/三次产业)、登记失业人员(是/否)、就业困难人员(是/否)、学历信息(专科/本科/研究生)等字段。

(四)做好数据核查。一是明确数据核查要求。综合运用实地检查、电话抽查、数据交叉比对等方式,全面检查城镇新就业人员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重复情况,检查自然减员数据与社会保险相应数据是否一致。二是细化数据核查分工。基层就业部门负责自查,每月上报数据前自查台账,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准确。不得将上报数据简单相加,要进行核实确认和去重,确保汇总数据不出现偏差。地区层面负责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数据异常波动县(市)、区,及时发现问题并反馈。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8月前)

印发实施方案。8月前,印发实施《大兴安岭地区城镇新就业实名制信息数据自查整改专项行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实施步骤等。

(二)组织实施(8月底)

开展培训工作。8月底前,组织召开全区新就业实名制信息数据自查工作的培训会议。

(三)各地开展自查(9月至11月底)

各县(市)、区持续开展培训工作。各县(市)、区就业部门要持续对基层统计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思想认识,压实主体责任,加强统计队伍建设,确保统计工作人员学会把控数据质量,从根源上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四)检查评估阶段(12月底前)

1.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12月底前,地局将定期对新就业实名制信息数据进行核查,不定期到基层社区抽查新就业人员统计方式和人员台账。

2.考核评估。年底将对全年新就业实名制信息数据统计进行考核,对出现错误数据的地区进行人员扣减,对错误率高于1%地区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五、加强工作保障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形 势研判,密切关注每月城镇新增就业数据变化,将其作为推 进工作、制定政策的重要参考。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抓好落实,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城镇新增就业统计工作。

(二)压实各部门责任。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统计工作,切实承担起新增就业统计数据的主体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就业工作牵头部门,要积极建立同市场监管、统计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会商机制,共同分析研判就业数据变化。公安部门定期提供人员户籍信息相关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要协助做好个体工商户中新就业人员统计工作,发改部门协助提供大项目拉动就业情况,商务部门提供新形态带动就业情况,统计部门负责定期提供城镇单位从业人数、城镇调查失业率等数据。

(三)严格把控数据质量。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对数据质量严格把关,杜绝凭主观意识、历史经验或出于攀比心理而人为干预数据。对于任何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就业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承担城镇新增就业统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能力,保持统计队伍稳定。

(五)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相关经费保障,做好实名信息统计、统计人员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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