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0-00013 发布机构: 地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0-08-12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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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交通局 权限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发布时间:2020-08-12 15:27:35 【字体: 】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

 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5号):

第十一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四)《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

第六条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五)《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

第五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

(六)《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2号):

第六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运输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

(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1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二、办理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 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 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三、申报材料

(一)公路建设项目、修复项目竣工验收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竣工验收申请;

3.交工验收报告;

4.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工程试运行报告;

5.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6.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7.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8.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9.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和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二)港口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申请表;

2.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3.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4.相关竣工档案资料;

5.竣工验收申请;

6.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7.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说明书等。

(三)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竣工验收申请;

3.竣工报告;

4.工程试运营报告;

5.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6.审计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和工程质量检验意见;

8.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9.验收所需其他资料(如有)。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地区交通局建管科受理符合办理条件的申报事项,下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地区交通局建管科初审材料后,申请人按照审查意见补正材料;

(三)材料审查合格后,组织验收;

(四)地区交通局建管科审核后,由主管副局长审定,局长签发,下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法定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自审查合格之日起90个内组织竣工验收。

    六、承诺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审查合格之日起9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件类型

承诺件

    九、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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