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0-00012 | 发布机构: | 地区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重大项目 |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交通局 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一、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11号):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4项“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二、办理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基本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三、申报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施工许可申请书;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四)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五)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六)应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七)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八)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九)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制度、措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地区交通局建设管理科受理符合办理条件的申报事项,下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并联审查,地区交通局建设管理科进行材料审查,地区交通局资金监督科进行建设资金审查,申报人按照审查意见,进行材料补正。
(三)申请人材料补正结束,通过并联审查后,由地区交通局建管科进行审核;
(四)经主管副局长签发,下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件类型
承诺件
九、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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