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19-00003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 | 2019-01-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执法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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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科技计划项目审定
发布时间:2019-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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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市(地)科技计划项目审定 职权编码:
职权类型: 其他 审核转报: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
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4年10月23日通过):
职权依据:第五十一条 省、市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科学技术资金,用于资助基
础研究、应用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23项:省科技计划项目(含基地)审批
行使主体: 大兴安岭地区科学技术局 监督电话:047-2732018
省市县多级权力:否 权力归属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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