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054 | 发布机构: | 地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12-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执法信息 |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行署应急管理局: 处罚决定书
(大署)应急罚〔2022〕 0004号
被处罚单位:黑龙江中申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邮政编码:16519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法良职务:安全副总联系电话:13945700393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2年11月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黑龙江中申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022年度未对地面3台安全设备(变压器)进行检测。证据:调查询问笔录3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版)第十九条第二款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整改,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加格达奇支行,账号091404150920011584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人民政府或者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加格达奇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2年11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