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045 | 发布机构: | 地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10-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执法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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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署应急管理局: 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0-28 17: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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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署)应急罚〔2022〕 0002号
被处罚单位:大兴安岭恒业新能源经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长虹大街邮政编码:165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凤芝职务:法人联系电话:13845750280
违法事实及证据: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罐区、灌装车间无明显警示标识)。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版)》中《安全生产法》第十七项裁量规定:未在 1-3 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加格达奇支行,账号091404150920011584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人民政府或者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加格达奇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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