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114 | 发布机构: | 地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2-11-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执法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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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署生态环境局:关于直接适用省生态环境厅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07 08: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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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已制定《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区直接使用省生态环境厅《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不再另行制定相应行政裁量权基准。
特此公告。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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