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17-02486 发布机构: 财政预算
发布日期: 2017-01-0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财税政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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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01 10:41:25 【字体: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税收收

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发〔201627号 发文时间: 2016-10-25

各市()、县()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6824

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

  为完善省对下财税体制,进一步理顺省和市县收入划分,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国发〔201626),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统一税收分享政策。打破企业隶属关系,明确中央、省、市、县税收分享比例,建立起简明、统一、规范的税收收入分享制度。

  ()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保持省和市县收入格局基本不变,保持省和市县既得利益基本不变。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利益共享机制,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培育财源的积极性;完善税收共管制度,确保税收收入依法依规、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保持财政体制不变。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后,保持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不变。

  二、主要内容

()增值税:石油企业增值税,中央分享50%,省分享50%;其他企业增值税,中央分享50%,省分享15%,市分享行政区域内县的5%、市区企业增值税的35%,县分享区域内企业增值税的30%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所得税的60%;省分享省内跨区域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40%;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省分享5%,市分享行政区域内县的5%、市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35%,县分享区域内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30%

 ()资源税:油气田资源税,省分享100%;其他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等7个税种,省分享5%,市分享行政区域内县的5%、市区7个税种的95%,县分享区域内7个税种的90%

  ()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市县分享100%

  ()()对区的税收分享办法,由市()自行确定。

  ()2015年为基期年核定省对市县返还或上缴基数。

  三、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651日起执行。从201691日起,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收入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省级国库和市县国库。201651日至831日已入库的税收收入按照本方案进行调库,具体调库办法、预算管理办法和国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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