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19-04127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 | 2015-04-03 | 废止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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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大兴安岭地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
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统计局
大兴安岭地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 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3〕2号)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大署〔2013〕21号)要求,我区进行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区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区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的发展状况。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统计局和大兴安岭地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分三个公报,将我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布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区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3096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390个,增长14.4%;产业活动单位4200个,增加357个,增长9.3%;有证照个体经营户17455个,增加3384个,增长24.0 %(详见表1-1)。
表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 ||
| 单位数(个) | 比重(%) |
一、法人单位 | 3096 | 100.0 |
企业法人 | 1348 | 43.5 |
机关、事业法人 | 1400 | 45.2 |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 348 | 11.3 |
二、产业活动单位 | 4200 | 100.0 |
第二产业 | 507 | 12.1 |
第三产业 | 3693 | 87.9 |
三、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 17455 | 100.0 |
第二产业 | 305 | 1.7 |
第三产业 | 17150 | 98.3 |
图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结构情况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162个,占37.5%;批发和零售业313个,占10.1%;制造业256个,占8.3%。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080个,占40.6%;批发和零售业6521个,占37.4%;住宿和餐饮业1738个,占10.0%(详见表1-2)。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 ||
| 法人单位(个) |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个) |
合 计 | 3096 | 17455 |
采矿业 | 40 | 4 |
制造业 | 256 | 292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24 |
|
建筑业 | 110 | 9 |
批发和零售业 | 313 | 6521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06 | 7080 |
住宿和餐饮业 | 52 | 1738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26
| 15 |
金融业 | 22 |
|
房地产业 | 84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64 | 145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16 | 56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41 |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44 | 1352 |
教育 | 159 | 33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124 | 114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90 | 96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1162 |
|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6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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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数
2013年末,全区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1348个,比2008年末增加332个,增长32.7%。其中,内资企业占99.6%,外商投资企业占0.4%。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10.8%,私营企业占50.7%(详见表1-3)。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 |
| 企业法人单位(个) |
合 计 | 1348 |
内资企业 | 1342 |
国有企业 | 138 |
集体企业 | 27 |
股份合作企业 | 16 |
联营企业 | 5 |
有限责任公司 | 342 |
股份有限公司 | 54 |
私营企业 | 683 |
其他企业 | 77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
外商投资企业 | 6 |
图1-3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及结构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区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10245人,比2008年末减少16371人,下降12.9%。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29949人,比2008年末减少2864人,下降8.7%。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6843人,占15.3%;制造业11101人,占10.1%;教育6859人,占6.2%。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0718人,占35.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891人,占29.7%;住宿和餐饮业4861人,占16.2%(详见表1-4)。
表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 ||
|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人) |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人) |
合 计 | 110245 | 29949 |
采矿业 | 3502 | 17 |
制造业 | 11101 | 2191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3268 | |
建筑业 | 6690 | 29 |
批发和零售业 | 3259 | 10718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2290 | 8891 |
住宿和餐饮业 | 1587 | 4861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517 | 17 |
金融业 | 528 | |
房地产业 | 107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492 | 240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849 | 104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2447 |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375 | 2345 |
教育 | 6859 | 92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4005 | 256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206 | 188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16843 |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0357人。
图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分布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3149600万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43.1%,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56.9%。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区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243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2.2%。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312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23.2%;零售业169个,占12.5%;批发业136个,占10.1%。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23616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2.0%。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2004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6.3%;建筑业3393人,占45.9%;零售业1270人,占1.7%。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671200万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53.1%。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870300万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7.6%;批发业340600 万元,占10.8%;交通运输业80800万元,占2.6%。(详见表1-5)。
表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 |||
| 企业法人单位 | 从业人员 | 资产总计 |
合 计 | 1243 | 23616 | 1671200 |
工业 | 312 | 12004 | 870300 |
建筑业 | 98 | 3393 | 80100 |
交通运输业 | 54 | 1085 | 80800 |
仓储业 | 11 | 99 | 16500 |
邮政业 | 8 | 337 | 9200 |
信息传输业 | 5 | 154 | 5600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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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业 | 136 | 1167 | 340600 |
零售业 | 169 | 1270 | 43200 |
住宿业 | 26 | 653 | 22200 |
餐饮业 | 22 | 292 | 8600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31 | 285 | 57000 |
物业管理 | 37 | 368 | 2500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21 | 1247 | 709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186 | 1037 | 43500 |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26个,从业人员222人,资产总计20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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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结构
五、主要经济结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43.5%,比2008年末提高了5.9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45.2%,下降了5.9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1.2%,提高了0.1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67.0%,下降了4.6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30.6%,提高了4.4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2.4%,提高了0.2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13.9%,比2008年末提高了0.2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86.1%,下降了0.2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22.3%,比2008年末提高了3.6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77.7%,下降了3.57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分别是:加格达奇区1192个,占38.5%;呼玛县468个,占15.1%;塔河县447个,占14.5%。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分别是:加格达奇区28459人,占25.8%;漠河县24677人,占22.4%;塔河县18274人,占16.6%;(详见表1-6)。
表1-6 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 ||||
| 法人单位 | 从业人员 | ||
数量(个) | 比重(%) | 数量(人) | 比重(%) | |
合 计 | 3096 | 100.0 | 110245 | 100.0 |
呼玛县 | 468 | 15.1 | 9735 | 8.8 |
塔河县 | 447 | 14.5 | 18274 | 16.6 |
漠河县 | 354 | 11.4 | 24677 | 22.4 |
加格达奇区 | 1192 | 38.5 | 28459 | 25.8 |
松岭区 | 193 | 6.2 | 7479 | 6.8 |
新林区 | 231 | 7.5 | 8949 | 8.1 |
呼中区 | 211 | 6.8 | 12672 | 11.5 |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1.8%,比2008年末下降了1.0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8.2%,提高了1.0个百分点。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7.5%,比2008年末下降了4.9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2.5%,提高了4.9个百分点。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分别是:加格达奇区5663个,占32.4 %;塔河县3432个,占19.7%;漠河县3358个,占19.2%。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分别是:加格达奇区10080人,占33.7%;漠河县5676人,占18.9%;塔河县5111人,占17.1%。(详见表1-7)。
表1-7 按地区分组的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和从业人员 | ||||
| 个体经营户 | 从业人员 | ||
数量(个) | 比重(%) | 数量(人) | 比重(%) | |
合 计 | 17455 | 100.0 | 29949 | 100.0 |
呼玛县 | 1940 | 11.1 | 3559 | 11.9 |
塔河县 | 3432 | 19.7 | 5111 | 17.1 |
漠河县 | 3358 | 19.2 | 5676 | 18.9 |
加格达奇区 | 5663 | 32.4 | 10080 | 33.7 |
松岭区 | 935 | 5.4 | 1322 | 4.4 |
新林区 | 1126 | 6.5 | 2766 | 9.2 |
呼中区 | 1001 | 5.7 | 1435 | 4.8 |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5]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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