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3-00001 | 发布机构: | 地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3-01-0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治安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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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代祝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1-06 16:4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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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河市看守所在押罪犯代祝在漠河市看守所羁押期间,罪犯代祝自述左侧胸腔疼痛,经所内治疗罪犯代祝症状仍存在后,前往漠河市人民医院进行出所就医,罪犯代祝被确诊为患急性心肌梗死并住院治疗。
2023年1月2日,罪犯代祝家属向漠河市看守所提出罪犯代祝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2023年1月4日漠河市公安局拟同意罪犯代祝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经大兴安岭地区人民医院医疗鉴定罪犯代祝为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急性心梗死),2023年1月5日大兴安岭地区公安局决定罪犯代祝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根据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操作规范(2022版)》的通知规定,现将罪犯代祝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如对公示有异议者,可联系大兴安岭地区公安局监管支队,联系人:蒋有林、柳鹏,联系电话:0457-3458527。
附件:代祝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大兴安岭地区公安局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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