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1-00091 | 发布机构: | 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 |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住宅小区物业清理整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物业主管部门:
现将《大兴安岭地区住宅小区物业清理整顿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日
大兴安岭地区住宅小区物业清理整顿行动
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
经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黑
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
物业服务人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
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我区物业服务市场持
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我区住宅小区物业清理整顿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加强
领导,严格履行职责。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健全完善物业服
务体系,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推动形成党领导下的政府治理
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格局。以学习宣传贯彻《条
例》为契机,狠抓基础,重心向下,在综合治理和服务创新
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以增强法治意识为目标,以行业监管人员、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广大业主为宣贯重点,掀起学法、懂法、用
法、守法、执法的热潮,把《条例》的各项制度设计、行为
规范和监管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我区物业管理活动中
各方权利、义务和关系,整顿物业服务市场秩序,规范物业
服务行为,促进和谐文明小区建设,推进全区物业管理工作
迈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通过《条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提高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和相关单位
对物业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监管部门、企业、
从业人员、业主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要严格遵守《条例》,集中处理一批群众意见大、信访投诉
多的突出问题,依法依规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减少
新增物业信访矛盾纠纷,使我区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
改善。
三、整顿内容
(一)物业服务人问题
1.未按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
2.未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的;未按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的;未按规定擅自
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的;未按有关部门规定违规收
取装修保证金的。
3.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养护、维修和生活垃
圾未能及时运转的。
4.处理业主合理合法投诉不及时、不配合、不到位的;
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履行不到位,导致业主频繁投诉的。
5.未及时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
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未及时向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告的。
6.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好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和消防安全等安全防范工作的;未按规定对物业
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维修,不能及时
启动备用电源和及时处理有关安全隐患的;公共消防设施未
保持完好有效的;擅自停用消防设施,未按规定开展年度检
测的。
7.未按规定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的;未按规定在居民
住宅小区内及时公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的;未及时
处理电梯安全投诉,并作出记录的。
8.擅自阻挠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及违规收取进场费、
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的。
9.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
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属于业主共有道路、绿地或者其他
场地作为停放车辆或者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设置媒
体和张贴广告等进行经营,所得收益未单独列帐账,未惠及业主的;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公共设施,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的。
10.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关系恶化,工作互不配
合,业主意见较大的;不服从物业项目所在街道或社区监督
管理,对其监管意见不及时整改的。
11.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不按照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
房和有关资料的,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
12.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方式、催缴物业费的。
13.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的。
14.对小区内业主违规饲养宠物致使小区内环境卫生脏、乱、差,不监督、不制止、不上报相关部门的。
15.引入良性竞争机制,依法依规清理只收钱不干事的
物业企业。
16.物业服务人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业主自治方面问题
1.因组织指导不力、放任自流,导致符合条件的业主大
会无法召开、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长期无法组建的。
2.对经指导后未能成立业主大会或不具备组建业主大会条件的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未能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导致小区公共事项无法协商的。
3.业主委员会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议的。
4.业主委员会未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5.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未及时终止其委员职务的。
6.业主委员会选举或改选存在争议,选聘或改聘物业服
务企业存在纠纷,半年以上未得到有效解决的。
7.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选换届选举的。
8.业主委员会届满后未及时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
会的有关财务、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三)小区执法方面问题
1.私搭滥建、乱堆乱放、占用毁坏小区绿地、侵占小区
公共空间、拦截小区公共通道的。
2.擅自挖掘地下室、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
3.占用消防连廊、堵塞消防通道、在楼道内私安防盗门
圈占消防栓、私安衣柜遮挡消防栓、违规堆放杂物和在小区
内违规停放摩托车、电瓶车、私接充电线(桩)等,存在重
大消防安全隐患的。
4.使用非法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以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的。
5.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大型车辆违规停放、“僵尸车”
影响周边环境的;挤占消防车通道的。
6.噪声扰民、油烟污染环境、私自拆改下水管线直排地沟的。
四、实施措施
(一)全面推进落实《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按照地区住建局制定的宣传贯彻工作方案要求,通过集中学习、集中宣传、集中培训等方式,在较短的时间内提高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专业经营单位等部门对《条例》的认识和理解,提高贯彻落实《条例》的能力和水平。
(二)《条例》的贯彻实施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与创建文明城市相结合,主动对标文明城市创建要求,物业服务管理作为贴近居民日常生活的服务性内容,理应肩负起“管家”的职责,为推进文明城市创建活动贡献力量;二是与老旧小区改造相结合。进一步改善小区环境,坚持改造一个,完善一个,物业管理跟进一个,全面提升居民生活幸福感,享受国家对老旧小区改造的红利;三是与落实“弃管楼”清零要求相结合,对“弃管”小区先由街道办事处、社区接手服务后协调解决管理问题,真正做到政府“兜底”兜得住、效果好。
(三)全面开展全区住宅小区物业清理整顿行动。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主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物业管理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把贯彻执行《条例》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重点整顿三个方面三十条具体问题,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借助媒体予以通报,通过典型案例向企业、个人普及《条例》相关规定,引导企业、个人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坚决维护《条例》的严肃性。
五、时间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1年6月30日前)。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条例》宣传工作方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贯彻活动。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步启动本地区宣传贯彻工作,印制宣传材料,向本地区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等免费发放,组织各类形式的集中宣传活动,组织本县(市)、区有关人员参加《条例》学习培训。
(二)实施阶段(2021年9月30日前)。按照《条例》要求,开展住宅小区物业清理整顿行动,查处、通报一批典型案例。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重点难点问题,一事一议,认真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妥善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制定工作计划,按照指定的工作计划逐步推进。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形成本辖区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于实施阶段结束前报送地区住建局,由地区住建局统一汇总上报。
(三)监督检查阶段(2021年10月30日前)。在清理整顿行动结束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对各县(市)、区《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出存在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对业主自治、物业企业服务、小区执法和街道社区管理等方面取得的典型经验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典型经验宣传介绍,引导形成物业管理正向合力。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理顺职责。《条例》的出台,顺应时代要求,具有更强的操作性、针对性,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和制度保障。各县(市)、区住建局、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理顺相应职责,按照《条例》要求承担起属地化管理责任,及时研究解决贯彻《条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要依法给予处分,确保实施工作取得实效。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条例》中明确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各县(市)、区住建局要联合各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发挥作用,要做到“政府吹哨,部门赶到”,完善“执法进小区”工作机制,全面构建“部门联动、互补融合、无缝对接、协同推进、高效运转”的工作格局。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规范业主、业主组织、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行为,依法调处物业管理纠纷;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具体工作;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自律性行业规范,规范从业行为,调解行业纠纷,促进物业服务人依法经营和诚信服务;业主、业主组织、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活动,积极发挥自治管理作用。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为重点,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市民的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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