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1-00055 | 发布机构: | 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署建联〔2021〕9号 | 主题分类: | 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大兴安岭地区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住建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市场监督局、银保监局、网信办、营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地产业各方主体行为,建立健全房地产运行机制,推动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的通知》(黑建函〔2021〕29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持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房地产预期目标,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加强市场监督,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工作目标
以问题为导向,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力争通过3年左右时间,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三、整顿内容
住建部门牵头重点整治:
(一)商品房建设。
1.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即开工建设。
2.未取得施工许可即开工建设;施工许可证过期未申请延期,继续开工建设;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
3.未按照住建部《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有关要求,建设公共服务等相关配套设施。
(二)商品房销售。
4.未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展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证。
5.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团购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或通过内部登记、转名等方式擅自销售商品房。
6.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已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入。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情况下,擅自将抵押商品房销售。
7.未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8.未按要求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逃避监管,或违规骗取、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
9.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10.违规开展售后包租、返本销售。
(三)商品房交付使用。
11.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按期交付。
12.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安全使用说明书》。未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
13.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商品房中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14.未经分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商品房,未按规定提供《分户验收证明书》。
15.实际交付房屋质量、设施及装修与购房合同不一致,房屋存在渗水漏雨、墙体开裂、门窗变形等突出问题。
(四)房地产经纪。
16.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机构信息、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等内容或公示内容不完整不准确。
17.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
18.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隐瞒房屋真实情况。
19.违反交易资金监管相关规定,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20.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或者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未经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签字。
(五)住房租赁。
21.住房租赁企业未向住建部门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
22.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逃避监管。
23.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
24.住房租赁企业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隐瞒房屋真实情况。
25.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缩短租期,随意提高租金,单方面解除合同,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住户。
26.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改变房屋结构和平面布局,把房间分割改建成若干小间分别按间出租或按床位出租。
(六)房地产估价。
27.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揽估价业务时,未及时与委托机构签订估价委托合同、估价委托合同不规范。
28.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29.未按规定出具估价报告,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未按规定经至少两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字,未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七)物业服务。
30.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
31.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32.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33.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公安部门牵头重点整治:
34.房地产领域涉嫌教唆、组织他人以众筹、合资入股等名义非法集资购房等犯罪行为。
35.房地产领域涉嫌挪用资金、合同诈骗、非法经营、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
自然资源部门牵头重点整治:
36.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
37.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建设。
税务部门牵头重点整治:
38.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重点整治:
39.对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户外、印刷品等媒介发布房地产广告进行定向监测,及时发现违法房地产广告线索,依法依规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40.房地产市场领域中存在的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标价外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4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42.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服务收费等违规行为。
银保监部门牵头重点整治:
43.借款人将经营用途贷款、消费贷违规用于购房。
44.借款人利用经营用途贷款置换住房按揭贷款。
45.借款人将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46.银行机构工作人员协助购房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规避贷款银行审查。
47.金融机构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款。
48.金融机构为购房人或卖房人提供“首付贷”“过桥贷”“尾款贷”等购房融资产品,变相为房地产市场提供融资的行为。
网信部门牵头重点整治:
49.对网络平台涉房地产等相关信息发布行为的动态监测,整治房地产等相关信息网络传播乱象。
50.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
营商环境监管部门重点任务:
51. 归集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信息,并纳入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信用中国(黑龙江大兴安岭)网站向社会公示。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失信惩戒。
52.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向属地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码上诚信”,向社会公开展示自身信用状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出重点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居民住房消费积极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强法制并举的指导思想,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我们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以纠正和规范我区房地产业各方主体行为,营造良性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新局面。
(二)建立机构,明确职责,上下联动
1.为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由行署住建局成立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段惠杰
副组长:陈 旭
成 员:赵慧钰
黄 盈
王晓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住建局房产科。
2.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是一项系统工作,必须加强组织和领导,各责任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团结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认真查找,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防止问题扩散,尽量化解矛盾。
(三)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分阶段实施计划
我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分三个阶段进行:
1.组织宣传自查自纠阶段
10月25日—10月31日,全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等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公布举报电话,完成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各项准备工作。
2.实施检查阶段
11月1日—11月15日,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以存在严重问题、群众重点投诉的房地产项目以及弄虚作假、隐瞒情况的企业为重点,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面清查,力争不留死角。
3.日常监督管理阶段
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制定整治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并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15日前上报地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相关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地区住建局:黄盈 0457-2120766
邮箱:dqjsjhy@163.com
地区公安局:张庆林 0457-3458321
地区自然资源局:舒璐璐 15765561067
地区税务局:商广森 0457-2129370
地区市场监督局:郝伟 0457-2121359
银保监分局:郭景春 0457-2119821
地委网信办:于长恩 0457-2730411
地区营商局:张宇 15094609337
附件:整治工作台账样表
[此页无正文]
大兴安岭地区住建局 大兴安岭地区自然资源局
大兴安岭地区公安局 大兴安岭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
大兴安岭银保监分局 中共大兴安岭地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
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