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038 | 发布机构: | 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
发布日期: | 2022-07-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优化营商环境 |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项目 全要素保障督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格达奇经济开发区,地区招商引资项目全要素保障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
现将《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项目全要素保障督查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大兴安岭地区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7月4日
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项目全要素保障
督查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招商引资项目服务保障力度,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建设、早投产、早见效,按照“四个体系”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督查考核工作坚持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以督查压实各地、各部门服务保障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的主体责任,以考核检验服务保障工作质效,营造重商安商亲商的良好氛围。
第二条 地区招商引资项目全要素保障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实施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建设的督查考核工作,制定督查考核方案,细化考核标准,坚持全面督查、重点督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开展督查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区年度优化营商环境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条 督查考核对象包括漠河市、呼玛县、塔河县、加格达奇区、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和加格达奇经济开发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招商主管部门,含开发区)应当在招商引资合同签订后5日内将包保领导、首席服务员、合同电子版、项目投资进度、竣工完成时限等情况,推送至本级和地级招商引资项目全要素保障工作专班备案,县级以上项目服务保障工作专班应当加强项目落地建设的服务保障,各项目服务专班牵头单位要及时汇总成员单位项目服务保障情况,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招商引资项目服务保障情况报送至本级招商引资项目全要素保障工作专班办公室,由办公室将项目服务保障情况录入全省招商引资项目促进监督管理平台。
第五条 地区招商引资项目全要素保障工作专班对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建设、投产运营等情况开展督查考核。具体包括:
(一)各县市区招商引资项目全要素保障工作专班落实“四个体系”要求,开展服务保障情况。
(二)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合同备案情况。
(三)明确包保领导、项目专班和首席服务员及服务保障情况。
(四)首席服务员按月上报相关数据和服务保障工作记录情况。
(五)落地项目审批服务质效和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六)招商引资项目投资进度、竣工时限等指标完成情况。
(七)竣工投产和开业项目运营情况。
(八)招商引资政策兑现落实情况。
(九)招商引资项目服务保障工作宣传情况。
(十)需要督查考核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地区招商引资项目全要素保障工作专班采取平台数据核验、电话回访、明查暗访、座谈交流、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文件等形式,开展督查考核。对各县市区招商引资项目服务保障情况进行月调度、季排名、年考核,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排名靠后的县市区重点督查,并重点抽查合同金额1亿元及以上内资项目、合同金额5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以及“四大经济新兴引擎产业”“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六大传统优势产业”和“七大生产生活服务业”等项目(以下简称重点产业项目)服务保障工作情况。
第七条 地区招商引资项目全要素保障工作专班对各县市区招商引资项目服务保障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具体标准:
(一)工作制度落实情况(10分)
1.未按照“四个体系”要求开展服务保障的,扣5分。
2.招商引资合同未备案的,每发现1起扣1分。
3.未明确包保领导、项目服务专班、首席服务员的,每发现1起扣1分。
4.未按要求按月上报包保领导和首席服务员服务保障工作记录的,每发现1项扣1分。
上述事项最多扣 10分。
(二)要素保障情况(15分)
1.招商引资企业按照办事指南要求提供完备材料,有关行政机关未按照承诺时限办结的,每发现1起扣1分。
2.水、热、电、气、讯、道路等基础设施未配套到位的,每发现1起扣1分。
上述事项最多扣 15分。
(三)项目建设进度情况(60分)
1.前期手续办理情况(10分)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指标(5分):(取得许可证项目数/新建、改扩建项目数)×5分;
②施工许可证指标(5分):(取得施工许可证项目数/新建、改扩建项目数)×5分。
2.项目开工情况(20分)
①项目开工指标(10分):(开工项目数/新建、改扩建项目数)×10分;
②当年签约项目开工指标(10分):(本年度签约开工项目数/本年度新签约新建、改扩建项目数)×10分。
3.竣工投产情况(20分)
①竣工投产指标(10分):(竣工投产项目数/新建、改扩建、租赁标准化厂房项目数)×10分;
②当年签约当年竣工投产指标(10分):(本年度签约竣工投产项目数/本年度签约新建、改扩建、租赁标准化厂房项目数)×10分。
4.已投产项目、已开业项目运营情况(10分)
①纳税指标(5分):(投产开业项目产生“销售额”企业数/投产开业企业总数)×5分;
②就业指标(5分):(投产开业项目缴纳社保企业数/投产开业企业总数)×5分。
(四)招商引资政策落实情况(15分)
通过督查检查、抽查回访、调查问卷、企业投诉等方式,每核实确认1起未按约定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扣1分,最多扣15分。
(五)落地项目质量和成效情况(加分项,最高20分)
1.单体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内资1亿元及以上,外资300万美元及以上,每新增一个竣工投产的,加5分。
2.第一项所列项目在加分基础上,属重点产业项目的,再加1分。
3.第一项所列项目在加分基础上,属于引入世界500强企业的,再加2分;属于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农产品加工100强企业的,再加1分(同时满足多个条件的,以高分值为准,不重复计分)。
4.投产开业项目纳入国民经济行业调查统计数量(规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每新增一个加1分。
5.项目竣工投产后,以本地企业名义上市的,每新增一户加10分。
6.招商引资项目服务保障工作信息被省重点媒体报道的,加1分;被国家重点媒体报道的,加2分。
7.招商引资项目服务保障工作获得省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件加2分。
第八条 地县两级招商引资项目全要素保障工作专班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视情况采取工作提示、约谈提醒,督促相关单位限时整改,并记入台账;对整改不到位的,下发监督通知书、挂牌督办或通报批评;在规定期间内整改的,摘牌销号;逾期仍未整改的,提请有权机关予以问责。
第九条 地区和各县市区应当加强招商引资项目服务保障工作舆论宣传,以简报、专报、通报、新闻报道等多种形式,强化典型引领,复制推广改革创新经验,形成比学赶超、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新成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所称的内资招商引资项目以省统计局入统项目为准,外资招商引资项目以省商务厅推送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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