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3-00028 | 发布机构: | 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其它信息 | |
关键词: | 政策解读 | ||
内容概述: | 《大兴安岭地区企业贷款周转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大兴安岭地区企业贷款周转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目的和必要性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二十项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19〕1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22〕3号)、《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企业周转金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黑工信融联发〔2022〕363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按照地委、行署领导“请财政、金融、银监局协助配合工信部门落实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企业贷款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的批示精神,为切实发挥企业贷款周转金政策机制作用,进一步提高企业贷款周转金使用效率,帮助我区中小微企业和重点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结合大兴安岭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大兴安岭地区企业贷款周转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起草依据
(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二十项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19〕15号)
(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22〕3号)
(三)《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企业周转金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黑工信融联发〔2022〕363号)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8章1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企业贷款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为支持大兴安岭地区中小微企业和重点支持企业按时还贷续贷,由省级安排的扶持性资金。
(二)总体原则:专款专用、择优扶持、平台操作、控制风险。
(三)贷款企业符合条件:
1.在大兴安岭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合规、正常生产经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具备还款能力且银行承诺续贷的企业。
2.在大兴安岭行政区域内与合作银行发生贷款业务,在授信额度内贷款到期归还前出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诚信记录良好,企业在银行信用评级中符合合作银行信用评级准入标准。
(四)贷款周转金收益分配和奖补机制:
1.利息收入。周转金本金滋生的利息收入采取“收支两条线”方式上缴省级财政。
2.手续费分配。周转金担保机构应将收取企业手续费归集,其中,收取手续费总额的60%作为周转金运营机构收益,40%的部分用于补充周转金风险准备金。
3.违约金分配。借款企业未按期偿还周转金产生的违约金全额补充周转金风险准备金。
4.风险准备金使用。周转金风险准备金在报请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可用于周转金业务风险代偿,不足部分由地区财政承担。
(五)操作流程:企业申请使用周转金实行“一站式”服务、封闭运行管理。
(六)职责分工:大兴安岭地区金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受行署授权委托,作为地区企业周转金运营机构,具体负责周转金的日常办理和核算,以及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要实行周转金业务单户、单账、单独报表体现;在合作银行开设周转金专户,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工作流程,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验;与合作银行签订周转金业务合作协议,协调合作银行办理周转金续贷具体业务;接受省、地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每办理一笔周转金业务要向工信部门报送使用企业基本情况,向财政部门报送使用企业财务情况,向金融部门报送使用企业相关业务办理情况,向银保监部门报送合作银行情况;周转金业务停止执行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并将周转金本金归还省级财政。
地区工信局负责研究制定周转金政策,对周转金业务进行指导,会同财政局检查周转金运营机构业务开展和资金使用等情况,适时开展周转金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地区工信局会同地区财政局、地区金融服务局、地区银保监局研究解决周转金运行过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在保证周转金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周转效率。
地区财政局负责履行资金调度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做好资金监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地区金融服务局负责引导政府性担保机构对企业还贷续贷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将宣传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政策纳入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各项宣传任务中,扩大中小微企业周转金贷款政策的普惠面。
大兴安岭银保监分局负责协调贷款周转金支持续贷的相关政策,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响应、参与企业周转金业务合作,帮助有合理续贷需求的存量客户利用周转金“过桥”周转,缓解企业还贷资金压力。
四、征求意见情况
2022年11月22日,向地区财政局、金融服务局和银保监局发出征求意见函,金融服务局和银保监局对职责分工、财政局对运营机构认定提出异议;12月6日,蒋专员签批三个部门研提意见反馈,工信局按照三个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为避免与省里文件“上下一般粗,结合大兴安岭地区实际情况、相关单位职能,12月19日,地区工信局再次向三个部门征求意见,本次三个部门的反馈意见均被采纳,形成《大兴安岭地区企业贷款周转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改稿);2023年3月2日,通过请示,征求期内征求了地委、行署等地级领导的意见,并在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最终形成《大兴安岭地区企业贷款周转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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