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2-00063 发布机构: 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 2022-12-0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其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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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振兴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09 09:10:19 【字体: 】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大会精神,激发全区民营企业发展活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依据《黑龙江省关于振兴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地区工信局牵头制定了《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振兴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细则的主要内容为: 

一、增强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发展信心。主要是强化全社会对民营经济重要性和地位的认识,激发民营经济发展内生动力,营造尊商重商的社会氛围。

二、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主要包括从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拓展国际国内市场等方面,进一步拓宽民营经济发展领域。

三、打造公开透明政务环境。主要是持续提升各级党委政府服务意识和质效,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四、打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主要是维护司法公正,开展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五、打造高效便捷金融环境。主要包括创新金融服务机制,开展有针对性的融资服务,畅通上市绿色通道。

六、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主要是强化制度机制建设,构建亲而有度、清而有为政商关系。

七、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主要是鼓励支持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对民营企业家开展常态化培训,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

现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并说明依据和理由,力求务实管用、便于操作。请于12月19日前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马杰、包统宇

联系电话:2710524

反馈邮箱:dqzxqyk2019@163.com

附件: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振兴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大会精神,激发全区民营企业发展活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依据《黑龙江省关于振兴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地区工信局牵头制定了《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振兴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依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018年修正本)》第十一条第二款“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本部门网站,以及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确有特殊情况的,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之规定,我局于12月9日至19日期间,在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政府网站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期间共收到组织部、统战部、商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政法委、工商联、科技局、应急管理局、营商局、税务局、法院、金融服务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的22条意见,对反馈的合理化意见予以采纳,对政策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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