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1-00002 | 发布机构: | 地区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涉企政策信息 |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交通运输局办事指南
客、货运经营驾驶员
从业资格许可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部令第18号)
(三)《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3号)
(四)《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载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发改价格〔2018〕657号)
(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继续收取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报名考试费和营业性道路汽车旅客运输站(乘)务人员从业资格报名考试费的批复》(黑财综〔2007〕147号)
二、办理条件
(一)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4.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5.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4.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4.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
5.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6.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初中以上学历
3、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4、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三、申报材料及份数
(一)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1.身份证;
2.机动车驾驶证;
3.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1.身份证;
2.机动车驾驶证。
3.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三)申请危险货物的驾驶员
1.身份证;
2.机动车驾驶证;
3.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两年以上;
4.相关培训证明;
5.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1,身份证;
2、学历证明
3、相关培训证明;
以上所需材料均为一份,一寸照片4张。
四、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人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受理(3个工作日);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3个工作日);
(四)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出具有关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个工作日)。
五、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一)客货运驾驶员理论考试费38元/人、技能考试费60元/人,报名费5元/人、材料费30元/人;
(二)巡游出租车考试材料费28元/人。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理论考试费30元/人、技能考试费50元/人、报名费5元/人、材料费30元/人。
八、办件类型
联办件
九、联审部门
全区驾校
窗口联系电话:2751109
国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9号)
二、必备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改)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三、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没有数量限制
四、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
有格式化文本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及份数
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及份数: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一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一份);
(三)企业章程文本(一份);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一份);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一份);
(六)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一份);
(七)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一份);
(八)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一份);
(九)公司场所证明(一份)。
六、办理流程和时限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公示与审查(5个工作日)
(三)审核(5个工作日)
(四)是否许可(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八、法定审查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办件类型
承诺件
窗口联系电话:0457-2120027
权限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
投入运营审批
一、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交通部令第2号)
二、必备条件
(一)经营省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5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二)经营省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100客位,高速客船50客位,客滚船300总吨并且50客位。
三、申报材料及份数
(一)申请书(1份);
(二)可行性报告(1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
(四)水路运输许可证(1份);
(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资历证明(1份);
(六)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1份)。
四、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人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1天)。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申请依法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天)。
五、法定审查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件类型
承诺件
窗口联系电话:2751234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二、必备条件
(一)申请从事危险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
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
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3.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二)申请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三、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没有数量限制
四、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
有格式化文本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2.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3.企业章程文本。
4.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5.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6.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7.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二)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2.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z6尊龙旗舰厅的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5个工作日)
(二)审核(5个工作日)
(三)决定(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八、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办件类型
承诺件
窗口联系电话:0457-212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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