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动态调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登记财产工作任务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7-16 14: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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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登记财产工作专班《黑龙江省动态调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登记财产工作任务实施方案》部署,对标全国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坚持动态调整工作任务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实现我省“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入全国一流行列”目标,按照省、地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强化“跳起摸高”意识,对标全国最高标准,汲取先进经验,着力打造更具超前意识的登记财产营商环境。(一)不动产一般登记压减至1个工作日以内,抵押登记、转移登记、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结1.优化登记业务流程,合理调整登记窗口工作人员。按照业务量需求,配置受理与审核人员数量,确保登记业务受理与审核紧密衔接,提高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效率。工作成果:合理布设窗口,优化岗位配置,提高办证效率。〔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专班;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2.开发登记业务电子监察功能,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登记时限进行系统监管。通过对业务办理时限进行阶段性提醒,在首次提醒、再次提醒后仍未能及时办结业务的,将该信息上传至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办理时效。工作成果:完成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专班;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3.优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与税管系统的信息共享交换通道,压缩核税与土地出让金收缴时限。工作成果:实现不动产登记与税务即时办、协同办。〔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地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专班;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二)探索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探索对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因特殊原因难以获得证明材料的部分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4.申请人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书面承诺代替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并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工作成果: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专班、地区公安局、地区民政局、地区卫健委;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5.在受理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时,对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合企业〔2011〕300号)规定标准的,填写小微企业承诺书,免收登记费。工作成果:小微企业填写承诺书免收登记费。〔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专班;完成时限:2022年8月底前〕6.企业、群众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在具备基本申请条件、关键性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基础上,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的,书面签署《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承诺书》并承诺登簿前补齐材料,可“容缺受理”。工作成果:“容缺受理”不动产登记。〔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专班;完成时限:2022年8月底前〕(三)探索研究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查验、申请程序,简化相关流程,提高办理效率7.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制定遗产管理人参照自然人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具体流程。工作成果:制定遗产管理人参照自然人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具体流程。〔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专班、地区法院;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8.按照制定的遗产管理人参照自然人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具体流程,实施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查验、申请程序。工作成果:简化相关流程,提高办理效率。〔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专班;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9.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在实际办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措施,推进解决。工作成果:优化完善不动产登记具体流程。〔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专班;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四)探索对个人存量房交易开放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功能,允许自然人网上缴税后获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动实现全业务流程网上办理10.探索研发对个人存量房交易开放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功能,由税务部门开发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程序。工作成果:税务部门完成开发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程序。〔牵头单位:地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专班;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11.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程序开发完成后,与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技术对接,实现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线应用。工作成果: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线应用。〔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地区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专班;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12.在不动产登记与税务办税“全程网办”的基础上,实现存量房转移登记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功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效力。工作成果:存量房转移登记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功能上线应用。〔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地区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专班;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五)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涉及的政务信息共享和核验,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互通共享1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政务信息共享与核验,实现共享信息嵌入式集成应用。自然资源部门内部规划、测绘、土地出让、土地审批等信息通过内部共享方式获取,不再另行要求申请人提供。工作成果:不动产登记涉及的政务信息充分互通共享。〔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专班、地区公安局、地区民政局、地区卫健委、地区司法局;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14.通过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市场主体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权利人姓名(名称)、证件号以及产权证号、坐落、不动产单元号中的一个要素,组合进行查询,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住所(经营场所)信息验证支撑。工作成果: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可实时查验不动产登记信息。〔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专班、地区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15.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充分利用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电子营业执照,推进纸质营业执照免提交。申请人持纸质营业执照的,主管部门应扫描存档,无需申请人提交复印件。网上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共享在线查验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工作成果:办理不动产登记可实时查验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电子营业执照。〔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专班,地区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六)试行有关法律文书及律师身份在线核验服务。优化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流程,司法行政部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律师身份在线核验,人民法院提供律师调查令、立案文书信息在线核验,便利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加强法律文书和律师身份信息管理,确保信息安全、保密和不可篡改,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16.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律师身份数据库,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法律文书数据库。工作成果:完善律师身份、法律文书数据库建设。〔牵头单位:地区司法局、地区法院;责任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专班;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17.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信息系统对接,在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通过信息共享,对律师的合法身份和法律文书的有效性进行核验。工作成果:可为律师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专班、地区司法局、地区法院;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18.在试行有关法律文书及律师身份在线核验后,做好信息安全工作。加强法律文书和律师身份信息管理,确保信息安全、保密和不可篡改,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工作成果:安全有效地开展有关法律文书及律师身份在线核验服务。〔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专班;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19.推动司法查询、法院查控、抵押登记、预告登记、转移登记等服务事项通过线上向公证机构、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延伸,实现网上办理,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工作成果:为公证机构、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线上不动产登记办理渠道。〔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专班、地区法院、地区住建局、地区司法局、中国银保监会大兴安岭监管分局;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20.推动不动产登记业务向基层延伸。针对基层群众办理不动产权证路途远、效率低等突出问题,以提高企业和群众办证便利度为目标,将不动产登记向乡镇、社区延伸,大力宣传推广“互联网 不动产登记”。工作成果:全面推行“全程网办”,构建便民利民的不动产登记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专班;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21.推动不动产登记业务向房产中介延伸。积极与房产中介沟通协调,使其熟悉不动产网上办理操作流程,为通过房产中介办理业务的申请人网上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工作成果:拓展网上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业务。〔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专班;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八)不断延伸拓展登记信息网上查询服务,探索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可视化查询22.优化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功能,积极推动登记查询服务向银行、法院、公证机构、乡镇和社区延伸。工作成果:延伸拓展登记信息网上查询服务。〔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专班;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23.依托互联网拓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在线可视化检索和查询服务,申请人经身份验证后可在电子地图上依法查询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限制状况、地籍图等信息,更大便利不动产转移登记,提高土地管理质量指数。工作成果:开通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可视化查询功能。〔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专班;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24.持续优化“互联网 不动产登记”平台,为登记信息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可视化查询提供技术支撑。工作成果:全面实现“以图管房”。〔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专班;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25.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验收成果。工作成果:通过数据共享获取验收成果。〔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专班、地区住建局;完成时限:2022年9月底前〕26.建立交房与交证联动机制,将现行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动产首次登记之前的流程前置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确保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即具备办理首次登记条件。工作成果:推进流程前置。〔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专班、地区住建局;完成时限:2022年9月底前〕27.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交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申请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实现购房人“收房即拿证”。工作成果:实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专班;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28.对申请人的急事、特事提供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做到只要接件就不受工作时间限制直到办理完毕,通过预约可在非工作时间办理业务。工作成果:提供延时服务、预约服务。〔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专班;完成时限:2022年8月底前〕29.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全程网办”,力争做到能网办的不到实体大厅办,减轻大厅人员压力的同时助力疫情防控工作。工作成果:全面推行“全程网办”。〔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专班;完成时限:2022年8月底前〕30.以申请人少签一个字、少填一张表为目标,整合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与询问笔录,确保在内容完整的基础上更大程度便利申请人。工作成果:整合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与询问笔录。〔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专班;完成时限:2022年9月底前〕(一)建立领导责任体系。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登记财产”指标提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当地专班组成及责任分工,将各项任务列入本地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各专班要将工作任务颗粒化拆分,落实落靠政府主体责任。责任部门对牵头部门的指令和部署要及时响应、迅速落实,发挥好“牵头抓总、统筹协调、责任明确、密切配合”的作用。牵头单位要成立由部门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责任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的登记财产工作专班办公室,加强部门衔接,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强化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同频共振、同向发力、同步推进。(二)完善工作推进体系。按照本实施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制定重点工作分解表,地级专班实行“月调度、季通报”机制。每月调度一次各地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每季度“晾晒”各地工作成效,交流经验、反思差距、补齐短板,并视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通过各种推进方式,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动态,对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找原因,研究对策,确保按时限完成各项任务目标。(三)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地级专班围绕专项行动任务完成质效、出台优化营商环境创新举措、动态调整目标任务等情况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制定考评细则,定期对各地重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进度评估和质效评价,总结推广各地典型经验做法,对各地工作任务进度滞后的及时进行提醒提示,促进各地、各部门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抓好“登记财产”指标优化提升工作。(四)强化督导问责体系。强化对全区优化营商环境“登记财产”指标工作的推进和指导,根据各项重点任务完成进度和效果,对进展明显滞后和完成质量较低的,及时进行督办整改。对多次督办后仍未能按照时限要求完成任务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贻误工作、影响全区“登记财产”整体工作进展质效的,上报地级督导专班做相应处理。同时广泛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