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2-00096 发布机构: 地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2-09-16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助企纾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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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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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减轻行政处罚和免于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9-16 10:50:01 【字体: 】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管理

领域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

措施

权利

层级

1

生态

环境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准确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处理企业已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不全面的,被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补充报送数据和有关情况,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省、市

2

生态

环境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理企业已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被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补充日常环境监测,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未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罚过的。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省、市

3

生态

环境

对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 未按照经验收合格的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行政处罚

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未按照经验收合格的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被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完成培训工作,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省、市

4

生态

环境

对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环境违法行为,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教育指导,依法处罚

省、市

5

生态

环境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教育指导,依法处罚

省、市

6

生态

环境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依法处罚

省、市

 

 

附件2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管理

领域

免于行政强制事项

免于行政强制的情形

免于行政强制的依据

配套监管

措施

权利层级

1

生态

环境

对违法生产、销售、适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行政强制

违法生产、销售、适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未造成危害后果,立即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内改正,且所涉物质非法定禁止生产或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依法处罚,违法企业填写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

省、市

2

生态

环境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的。

《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依法处罚,违法企业填写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

省、市

3

生态

环境

涉及供排水、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与民生公共利益、生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1.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

2.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

3.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

(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三)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依法处罚,违法企业填写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

省、市

备注: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1.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拒不接受环境监督检查或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以及由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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