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1-00090 | 发布机构: | 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助企纾困 |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发《关于做好“一照多址”登记工作的指导 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关于做好“一照多址”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附件:1.企业经营场所“一照多址”登记申请书
2.企业经营场所“一照多址”登记告知书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5日
关于做好“一照多址”登记工作的指导
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市场主体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促进市场主体蓬勃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0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进我区“一照多址”登记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一照多址”登记适用范围
根据企业自愿,在全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含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在其登记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内设立住所之外的经营场所,且无需前置审批的,可以办理“一照多址”登记,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需后置审批的,经相关审批部门同意后,也可办理“一照多址”登记,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二、“一照多址”登记程序
坚持主体自愿、标准统一、规范有序的原则,符合“一照多址”登记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包括增设经营场所和撤销经营场所两种情形。
(一)登记材料。申请“一照多址”登记,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经营场所“一照多址”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2.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表。
涉及章程/合伙协议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关决议、决定和修正案;申请撤销经营场所备案的,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表》;首次进行“一照多址”备案的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二)登记流程
1.企业应向主体所属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一照多址”登记。
2.企业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该受理,并准予登记,核发《企业经营场所“一照多址”登记告知书》(见附件2),同时在企业营业执照“住所”登记项后标注“(一照多址)”;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3.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将企业设立经营场所的“一照多址”登记信息录入“综合业务系统”。
4.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增设经营场所的《企业经营场所“一照多址”登记告知书》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5.企业在办理注销时,应同时办理“一照多址”登记的撤销。
三、“一照多址”监管职责
(一)各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市场主体的监管实行属地监管。
(二)对于市场主体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
(四)对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保障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一照多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具体举措,明确部门分工,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改革目标如期实现。
(二)强化基础保障。要主动加强与许可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全面落实“双告知”工作职责,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保障。
(三)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一照多址”登记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帮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的重要意义,形成良好的改革舆论氛围。
附件1
企业经营场所“一照多址”登记申请书
企业 主体 基本 信息 |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企业类型 | ||||||
住 所 (经营场所) | |||||||
经营 场所 信息 | 增设经营场所 | 撤销经营场所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
申请人承诺 本单位申请“一照多址”登记,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企业经营场所“一照多址”登记告知书
( )登记一照多址字〔 〕 号
企业名称:
统一代码(注册号):
增设登记的经营场所:
(印 章)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适用于企业经营场所“一照多址”登记。企业应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告知书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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