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1-00014 | 发布机构: | 地区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助企纾困 |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大兴安岭地区民政局地本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大兴安岭地区地本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1 | 最低生活保障金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 城乡低保对象 | 城市604元/月 农村4395元/年 | 参照《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黑民发〔2013〕139号))符合低保标准的困难群众 | 地区民政局 |
2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 城乡特困供养对象 | 城市集中17736元/年 城市分散12420元/年 农村集中9996元/年 农村分散7008元/年 | 参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文件中符合特困供养标准的困难群众 | 地区民政局 |
3 | 临时救助金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 急难型救助对象 支出型救助对象 | 急难型:1-3月低保标准 支出型:1-6月低保标准 | 参照《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试行)》(黑民规〔2020〕5号)的通知文件符合急难型、支出型的困难群众 | 地区民政局 |
4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 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不低于省标准1150元,其中: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残疾人生活补贴(不包括残疾人护理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保障标准全额发放。 | 散居孤儿:父母死亡、失踪、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等情形之一的儿童。 | 地区民政局 |
5 | 高龄补贴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21号) | 我省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至89周岁的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9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 | 100元/人/月 | 我省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至89周岁的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9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 | 地区民政局 |
6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5〕37号) | 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 80元/人/月 | 具有黑龙江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且信息已录入黑龙江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省级残联数据库)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 地区民政局地区残联 |
7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5〕37号) | 重度残疾人 | 100元/人/月 | 具有黑龙江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且信息已录入黑龙江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省级残联数据库)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 地区民政局地区残联 |
8 | 困难群众失能半失能护理补贴 | 《黑龙江省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发放办法》 | 全省失能老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失能补贴”)发放范围为凡具有我省户籍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 | 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 全省失能老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失能补贴”)发放范围为凡具有我省户籍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 | 地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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