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1-00010 发布机构: 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发布日期: 2021-06-16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助企纾困
关键词:
内容概述:
时效:

2021年惠企政策汇编

大兴安岭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
发布时间:2021-06-16 09:22:09 【字体: 】

2021年惠企政策汇编

 编制情况说明

按照地委行署工作部署,今年继续按照《大兴安岭地区“千人进千企惠万户送政策”活动方案》开展政策服务活动,为提高政策服务效果,我们组织政策服务队各成员单位对国家、省、地继续执行和新出台的惠企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包括税收、金融、营商环境方面的政策汇编。以便各服务队主动服务,扩大政策服务面,提高政策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进各项政策落实,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在政策汇编编制过程中地区税务局、地区人社局、地区营商局、地区银保监局、地区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等部门给予大力支持,在此由衷感谢。

                                     大兴安岭地区工信局

二〇二一年四月

目  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优化营商环境方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营商环境监督活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营商环境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营商环境监督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营商环境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营商环境监督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所属机构、下级部门以及依法监督管理的单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情况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营商环境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督办检查本行政区域营商环境监督工作,办理营商环境监督案件。

  第五条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机构、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营商环境监督相关问题。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企沟通机制,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组织座谈会等方式与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应当协助会员向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反映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监督考评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下列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进行监督:

  (一)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

  (三)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公开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信息的;

  (四)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五)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的;

  (七)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开办、注销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税、不动产登记、进出口审批等方面简化政务服务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的;

  (八)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事项的;

  (九)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

  (十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的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二)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

  (十三)不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十四)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履行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金融等领域监督管理责任的;

  (十五)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所属机构、下级部门以及依法监督管理的单位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条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组织督查、专项检查、组织市场主体座谈会等方式,对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照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推动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发现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督案件办理程序,依法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公开曝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并积极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及时调查处理损害营商环境的舆情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自愿申报、全面覆盖的原则,在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有关单位设立营商环境监测站(点),对营商环境状况进行监测,收集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

  第十三条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邀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工商业联合会代表、无党派人士、法律职业人员、专家学者以及市场主体代表等担任特邀监督员,提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建议,反映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协助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同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进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情况应当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五条 省和设区的市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营商环境评价,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三章 监督案件处理

  第十六条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处理通过下列途径获取的可能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

  (一)监督检查发现;

  (二)投诉举报;

  (三)新闻媒体、营商环境监测站(点)、特邀监督员等单位和个人反映;

  (四)有关单位移送;

  (五)其他途径获取的问题线索。

  第十七条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一)对同级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可能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有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的,应当受理,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下级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二)属于下级主管部门管辖的,转送下级主管部门办理,认为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管辖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三)依法应当由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仲裁机构等单位已经立案、尚未结案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以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无权处理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在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应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不得将案件交其调查或者办理。

  第十九条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营商环境案件调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

  (一)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制作笔录;

  (二)开展实地调查,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等;

  (三)封存、暂扣、调取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的相关案卷、票据、账簿、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文件等资料;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测、鉴定、评估、评审、勘验;

  (五)组织听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十条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经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是最多不得超过十日。

  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测、鉴定、评估、评审、勘验,以及组织投诉人、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调解所用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监督案件办理的,案件中止:

  (一)案件处理需要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仲裁机构等未审结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

  (二)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案件的情形。

  案件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案件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决定或者法律顾问、法律专家议决等方式结案,并将案件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一)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的行为损害营商环境,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纠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的行为未损害营商环境或者投诉举报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三)经依法调解、和解达成协议的;

  (四)投诉人自愿撤回投诉的;

  (五)受理后发现无权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对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逾期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可以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不服案件办理结果,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查,但省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的案件除外。复查案件的办理期限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投诉人对复查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投诉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不再受理。

  第二十五条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下级主管部门受理、办理案件。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营商环境监督案件的,可以责令其受理或者直接受理;对办理结果严重违法、显失公正的,可以责令其重新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第四章  监督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优化营商环境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营商环境年度目标考核不达标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营商环境评价排名靠后的市(地)、县(市、区),组织考核、评价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应当追究责任,并责令其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承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条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对损害营商环境、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有关人员,移交有权机关处理。有关人员被问责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评先评优。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向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通报营商环境监督情况。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曝光损害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重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化改革中探索试验、敢于担当、勤勉尽责,但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或者偏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其工作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未谋取私利并且未损害公共利益的,对其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商引资签约项目(以下简称“签约项目”)服务保障工作,全面优化投资营商新环境,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招商引资签约项目从开办企业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条 签约项目服务保障工作坚持企业自愿,依法、平等、公开、透明、诚信、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签约项目服务保障实行政府主责、分级管理。各级签约项目服务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承接项目服务保障的组织、协调、督办、考评工作。

签约项目服务保障主管部门是指履行签约项目推进过程中组织、协调、督办、考评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包括营商环境主管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部门和本级政府明确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签约项目投资方享有与本省企业同等待遇的服务保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对签约项目投资方的服务保障限制。

第六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依法签订的合同,政府要带头讲诚信,严格兑现依法作出的承诺,保障签约项目投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服务保障机制

第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招商项目承接地负责签约项目落地的主管部门应协调本级政府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题推进会议,研究部署签约项目服务保障工作,落实包保领导、组建推进专班、明确牵头领办部门,细化责任分工,协调解决服务保障问题。

第八条 签约项目应落实政府领导包保责任制,对签约项目服务保障工作负总责。包保领导应及时掌控签约项目的进度情况,协调解决服务保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适时对签约项目推进情况统筹调度。

第九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应组建由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专班,由牵头领办部门负责人统筹推进,负责对签约项目从开办企业到投产全流程的审批服务事项、政策咨询等组织、协调、督办工作。

第十条 对重大签约项目以外的其他签约项目,应由承接地政府指定一个行业部门牵头领办,负责签约项目服务保障工作的统筹推进。牵头领办部门应全程负责签约项目服务保障的日常工作,落实责任领导并指定“首席服务官”,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事项服务。

“首席服务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指导签约项目投资方熟悉审批事项涉及各职能部门的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

(二)协助签约项目投资方分阶段准备申请材料,帮助办理审批相关事宜。

(三)对审批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及时向签约项目投资方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四)及时发现审批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遇到重大问题和矛盾应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各指派一名“服务专员”,协同配合签约项目专班或牵头领办部门,认真做好权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保障工作。

“服务专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协助项目推进专班或“首席服务官”指导签约项目投资方熟悉本部门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协调帮办权责范围内的相关事宜。

(二)对本部门审批环节和服务保障工作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向推进专班或“首席服务官”及签约项目投资方反馈审批服务事项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市(地)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可根据签约项目单位自愿委托,对签约项目落地全生命周期提供无偿代办帮办服务,探索建立代办帮办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对代办帮办服务质量全程跟踪监督。

签约项目单位应及时、合法、真实、齐备、准确、有效地提供签约项目申报的相关材料,按相关规定交纳各类规费。

    第十三条 签约项目落地服务保障应落实代办帮办事项清单和提供审批服务事项清单。要在双方充分沟通,协商一致基础上,明确签约项目投资方需要帮办问题,形成清单,落实责任,销号管理,及时破解签约项目投资方遇到的问题。要向签约项目投资方提供从落户到竣工阶段所需审批服务事项清单,明确手续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结果以及责任单位负责人、首席服务官、服务专员的z6尊龙旗舰厅的联系方式等,实现对签约项目照单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签约项目服务保障应以开办企业、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开工建设、竣工验收、投产等时间节点,对签约项目落地全流程实施关键点管控。各地可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创新流程再造,将关键点之间事项细化分解为若干个控制事项节点,绘制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图,对签约项目服务保障实施“挂图作战”。

签约项目服务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签约项目各关键点实行预警管理,对完成情况实施动态监督,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节点办理,对进展慢的审批服务事项通报督办,跟踪掌握各关键控制节点审批事项的办理进度和完成质量。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可在本级政务服务平台上设立签约项目专属窗口,为签约项目提供“一窗式”便捷服务。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签约项目审批服务事项绿色通道,为签约项目提供政策咨询和代办帮办服务。相关审批部门可开辟全系统绿色审批通道,要素保障部门可开辟全系统绿色服务通道。

第三章  签约项目信息归集

第十六条 坚持省级统筹建设、省市县三级共享共用原则,建设黑龙江省招商引资签约项目监管系统,实现项目签约到竣工投产的全过程监管。签约项目监管系统对签约项目数据信息实时归集、分析,预警提醒,按权限共享、检索、查询、统计,实现“互联网 项目监管”“大数据 项目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签约项目服务保障主管部门应加强签约项目信息归集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签约项目数据信息归集统计制度,下个月5日前、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年度12月10日前,实时归集统计签约项目动态数据信息。

    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应在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将签约项目基本信息(附件1)报送本级签约项目服务保障主管部门;各市(地)签约项目服务保障主管部门应汇总本级和所属县(市、区)签约项目基本信息,下个月5日前报送省营商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市(地)级及以下签约项目服务保障主管部门应实时跟踪统计汇总签约项目进展情况,建立本级签约项目进程信息管理台账,每月综合汇总形成当月签约项目进程信息台账,于每月25日前报送上一级签约项目服务保障主管部门;市(地)级签约项目服务保障主管部门应将本级和所属县(市、区)当月签约项目进程信息台账于下个月5日前报送省营商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各级签约项目服务保障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签约项目进展情况信息,会同推进专班和牵头领办部门实时归集统计、核实确认数据信息,保证签约项目信息归集的真实性、准确性,严禁出现虚报、假报、迟报、漏报、瞒报等行为。

签约项目信息管理应采取实时归集、月份统计、季度汇总、年度综合等形式,形成市(地)及所属县(市、区)的月报、季报、年报数据,下个月5日前、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每年12月10日前,以“简要报告 数据报表”形式报省营商环境主管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签约项目服务保障主管部门应建立签约项目推进工作通报制度,对签约项目审批事项进展情况、部门履行职责情况,项目开工率、竣工率等按月统计通报,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上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省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每月、每季度、每年度对各市(地)(包括所属县市区)签约项目按计划审批进度、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统计通报。

第二十一条 建立签约项目服务保障工作督查督办制度,坚持签约项目反映问题必查、签约项目不履约不落地排查、签约项目撤回投资倒查、审批服务情况抽查、信息统计真实性核查。

市(地)级及以下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每月应开展一次签约项目落地督办检查,重点督查签约项目不履约、审批服务不到位、政策承诺不兑现等突出问题;对未按时间节点完成推进的签约项目,如系行政机关原因,应建立督办台账,下发督办通知书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对破坏投资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省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对各级签约项目落地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检查,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签约项目开展重点督查督办;对未按时间节点完成签约项目推进的、签约项目反应突出的问题,下达《黑龙江省招商引资签约项目督办函》,跟踪督办,限时办结。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与签约项目沟通协调机制,设立投诉举报信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签约项目反馈问题渠道,保障签约项目随时反映问题;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座谈会听取意见,督促特邀监督员深入签约项目进行调研了解,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第二十三条 建立签约项目服务保障工作“好差评”制度,制定签约项目审批事项全流程的评价内容标准,坚持线上和线下相结合,全过程接受签约项目投资方对服务保障绩效的评判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立签约项目服务保障考核评价体系,将签约项目服务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年度考核指标,适时引入第三方对签约项目服务保障开展评价。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的应依法问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责问责:

(一)对签约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影响签约项目进度或致使签约项目“流失”的;

(二)相关部门在签约项目审批服务过程中,因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故意或者过失而构成失职渎职等,导致签约项目不能按计划推进的;

(三)出现设置障碍、拒商门外的,失信违诺、欺商坑商的,拖拉推诿、消极作为的,吃拿卡要、关门宰客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4月20日


关于延续支持

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五、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6月9日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8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三农”、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2017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6月9日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

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6日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

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是指根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质认可证书”,接受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或通航中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

  四、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六、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款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满3年的,可以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八、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5日

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六、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七、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7日 

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年第8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三、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执行时间和其他事项

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本公告第三条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7日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
》()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
》()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
》()、《》()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
》()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负责运营管理担保基金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二章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三)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为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规违法信用记录。

第八条  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应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如国家规定延长上述群体贷款支持期限,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按每人20万元计算并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上限为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以贷款合同签订日最近一个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减点形成,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 250bp,其他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 1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2020年12月31日前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全额贴息;2020年12月31日前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最近一个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除高校在校生)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第十三条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展期、逾期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十四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除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以外),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应贴息资金的50%、25%和25%。

发放给高校在校生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省级财政全额贴息。

发放给高校毕业生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担保公司)办理担保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应贴息资金的50%;由其他担保机构办理担保的,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应贴息资金的50%、25%和25%。

第十五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除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以外创办的),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应贴息资金的50%、25%和25%。

高校在校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省级财政全额贴息。

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省担保公司办理担保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承担应贴息资金的50%;由其他担保机构办理担保的,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应贴息资金的50%、25%和25%。

第十六条  经市县政府同意,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等,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市县财政承担。市县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应当与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并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财际金〔2018〕54号)要求,做好监测分析工作。

第十七条  自2020年4月17日(含)起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

第三章  创业担保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资格审核,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可通过所在地社区、村委会、群团组织、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推荐方式拓展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渠道,推广依托社会保障卡搭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和拨付功能。逐步推行“一站式”服务,实行人社部门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尽职调查、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多审合一”,避免重复提交材料。人社部门资格审核原则上应压缩在7个工作日内,担保机构尽职调查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至发放原则上压缩在5个工作日内,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鼓励各地自主整合担保基金与经办金融机构办理流程,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

第四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有关部门应简化担保条件和手续,制定担保基金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办法,合理提升担保基金代偿比例和效率。市县制定的担保基金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省级创业担保基金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妇联按职责分工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担保基金,明确对担保基金来源和补偿机制。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担保基金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贷款担保业务,基金利息收入用于补充担保基金,扩大贷款规模。

第二十二条  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第五章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

第二十三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公开相关情况。

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50%、25%和25%。

第二十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奖励基数,包括经市县政府同意、由市县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低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占创业担保贷款总发放额一半以上的经办银行,市县财政部门可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

省本级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经办银行和省担保公司按照2:1的比例分配。

第六章  部门职责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各部门应制定所辖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优化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巩固提升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效果。财政、人民银行、人社等部门应加强协作机制,加快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分类统计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充分整合资格审核、贴息、贷款发放等数据。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应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办理放款业务,严格贷前审核,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调查贷后管理。按季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人社部门报告担保基金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按季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及时将创业担保贷款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单独设置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并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第二十七条  担保机构负责审核申贷材料并提供贷款担保,对贴息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不予提供担保。负责不良贷款的代位清偿工作,按季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人社、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担保基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财政扶持政策,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明确对担保基金来源和补偿机制,强化考核和监督检查,发挥好奖补资金激励作用,及时拨付贴息及奖补资金。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九条  人社部门负责做好资格审核工作,制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办法,审核申请人资格,确定申请人身份类别,对于申请人属于多个类别的,取其一种类别。统一汇总财政、经办银行等部门报送的创业担保贷款数据,并生成全省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数据,为省政府提供政策决策依据。负责建立贷款人信息查询系统,完善贷款申请对象的信息采集和录入整理,并与经办银行实行信息共享。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督促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强化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考核、专项金融债发行等外部激励约束,引导经办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

第三十一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负责督促经办银行加强贷款管理,加强金融服务,提高质效。

第三十二条  省妇女联合会负责宣传并协调推进妇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负责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妇女贷款的前期准备、贷款申请和还款保障等基础性工作。做好省内妇女创业担保贷款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三十三条  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负责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扶贫扶持政策,做好省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业担保贷款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三十四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担保机构按季向有关部门报送担保基金情况。

第三十五条  相关部门应强化信息公开意识,拓宽创业担保贷款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公开发布创业担保贷款管理规定、贷款审核发放、资金拨付情况等信息。在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前提下,经办银行对贷款拟发放对象应提前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7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9〕15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

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银发[2020]12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稳企业保就业支持政策,缓解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年内还本付息资金压力,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一步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给予政策支持,并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法人银行)执行普惠小微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给予相关激励。

  二、关于普惠小微贷款到期本金、应付利息支付安排

  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

  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三、对地方法人银行执行普惠小微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激励措施

  为充分调动地方法人银行积极性,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通过特殊目的工具,对地方法人银行给予其办理的延期还本普惠小微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在规定期限内,同一笔贷款多次延期还本的,只在首次延期时享受激励措施。

  地方法人银行申请激励资金,应向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或地市中心支行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同级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延期还本付息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地方法人银行所提供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发现地方法人银行存在数据虚报错报、套取激励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人民银行将收回已发放的激励资金,取消该地方法人银行申请激励资金的资格,并依法予以惩戒。

  四、工作要求

  “应延尽延”,提升政策覆盖面。对于普惠小微贷款,只要企业提出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且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就应当予以办理,并合理安排还本付息时间,避免集中到期。对于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持续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控信贷风险。办理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要求企业提供稳岗承诺书;贷款延期期间,企业应当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建立专项台账,进行专项统计,密切监测贷款质量变化,对可能出现的信贷风险提前做好预案。

  五、配套政策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执行上述政策产生的流动性问题,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

  对于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各级财政部门在考核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经营绩效时,应充分考虑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绩的影响,给予合理调整和评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已按《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办理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仍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继续办理延期还本付息。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6月1日

 

银发〔2020〕12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强化稳企业保就业支持政策,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使用4000亿元再贷款专用额度,通过创新货币政策工具按照一定比例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促进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购买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政策

自2020年6月1日起,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季度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新央行评级1级至5级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购买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贷款期限不少于6个月。

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购买上述贷款后,委托放贷银行管理,购买部分的贷款利息由放贷银行收取,坏账损失也由放贷银行承担。购买上述贷款的资金,放贷银行应于购买之日起满一年时按原金额返还。

二、加大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配置,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支持,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占比明显提高。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整合内外部信用信息,提高对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评价和管控水平。要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和特点,丰富信用贷款产品体系,鼓励提升信用贷款中长期授信额度。要合理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发放效率。

获得支持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增长目标,将政策红利让利于小微企业,着力降低信用贷款发放利率。要建立2020年3月1日起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发放专项台账,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做好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可要求企业提供稳岗承诺书;贷款期间,企业应当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要把控好信贷风险,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积聚。

三、强化协作,压实责任,狠抓落实

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和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强化政策传导,狠抓贯彻落实,支持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和就业稳定。通过开展信用贷款专项行动等多种形式,提高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服务能力。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会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做好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贷款投放情况监测评估,防范政策执行中的道德风险和金融风险,推动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占比明显提升,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 政 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6月1日

关于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

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20〕12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 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 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的通知》(银发〔 2020〕122号),人民银行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 人金融机构签订利率互换协议,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普惠小 微企业贷款本金延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利率互换协议要素

(一)对象范围。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包 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六类金融机构。

(二)互换本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2020年6月1日至 12月31日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进行延期还本付息的,可适 用于签订利率互换协议。利率互换协议的互换本金按地方法人金 融机构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本金确定,单个协议的互换本金不低 于2000万元。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单笔贷款办理多次延期的, 包括在2020年6月1日之前已根据相关政策办理过延期的,按 单次延期本金中的最大金额确定利率互换协议的本金额度。

(三)互换利率。利率互换期限1年。人民银行向地方法人 金融机构支付的固定利率为2.62%,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收取的 浮动利率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

二、操作流程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贷 款台账。自2020年7月起,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于每月10日前以 正式文件形式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延期的普惠小微企 业贷款本金台账,列明延期的每笔贷款本金、延期期限、贷款利 率等要素,文件须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地方法人 金融机构延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本金不足2000万元的,待延期 本金累计至2000万元以上后报送贷款台账。

(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贷款台账进行审核。地方法人金 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贷款台账进行初审,报省会(首 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深圳市中心支行复核。省会(首 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深圳市中心支行对贷款台账进 行复核,计算互换本金额度,于每月15日前报货币政策司备案。

(三)签订利率互换协议。货币政策司会同金融市场司备案 后,通知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深圳市中心 支行签订利率互换协议。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 构、深圳市中心支行于每月20日左右组织辖内分支机构与地方法 人金融机构签订利率互换协议。

(四)利率互换协议清算。利率互换协议签订次月10日(如 遇节假日顺延)进行清算,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 支机构按协议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轧差交割互换收益。利率互换 协议到期后,若互换收益较清算日有变化则多退少补。

三、相关要求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 定制度流程,细化工作举措,运用好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引导地 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的普惠小微企业的 支持力度,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还本付息压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5月29日 

关于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

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20〕12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银发〔2020〕123号),人民银行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签订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合同,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贷款支持计划要素

(一)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范围。符合宏观审慎要求,且最近一个季度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为1-5级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六类金融机构。

(二)支持的信用贷款范围。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于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贷款期限不少于6个月。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要求获得信用贷款的小微企业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

(三)支持额度。按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本金的40%确定支持额度。

(四)操作频率。2020年6月、7月、10月、2021年1月共四次操作,其中2020年6月的操作支持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7月的操作支持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10月的操作支持2020年7月1日至9月30日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2021年1月的操作支持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

二、操作流程

(一)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贷款台账。自2020年6月起,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于操作当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普惠小微企业

信用贷款台账,列明每笔贷款本金、利率、期限、无抵押无担保情况等要素,文件须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贷款台账进行审核。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贷款台账进行初审,报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深圳市中心支行复核。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深圳市中心支行对贷款台账复核后,将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台账以及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支持额度测算初步数于当月15日前报货币政策司备案。

(三)签订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合同。货币政策司会同金融市场司备案后,通知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深圳市中心支行签订合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深圳市中心支行于当月20日前组织辖内分支机构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签订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合同,按合同提供1年期限资金支持。

(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到期归还资金。合同期内,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负责管理,产生的利息收入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享有,产生的不良贷款损失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承担。合同到期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归还资金。

三、工作要求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制度流程,细化工作举措,运用好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的普惠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5月29日

担保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的通知

各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释放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以下简称 “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政策效应,充分发挥“双稳基金” 服务“六稳”“六保”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 市场主体持续稳定经营,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 条件的存量“双稳基金”担保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政策。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风险补偿政策不变。按照《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 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约定,风险补偿采取“单笔赔付、总 额限制”的政策保持不变。赔付总额按 2020 年“双稳基金” 担保贷款总规模和“两增”完成情况为基础确定并保持不变。 延期期间续贷额度不重复计入 2020 年“双稳基金”担保贷 款总额。

(二)参与银行机构及融资担保机构不变。由签署《稳 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并已承做“双稳基 金”担保贷款的银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继续履行对存量贷款的 延期工作。

(三)延期政策面向存量“双稳基金”担保贷款,不增 主体、不增额度。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阶段 性延期期间,金融机构不对任何贷款主体新增担保贷款风险 补偿政策贷款;已在 2020 年度内获得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 策贷款的贷款主体,在 2020 年度后新增贷款产生的风险, 不纳入风险补偿政策。

(四)提倡应还尽还,经营确有困难的贷款主体可以申 请延期还本。银行机构根据贷款主体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是 否办理延期。

二、贷款延期条件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在 2020 年 4 月 1 日-12 月 31 -3- 日期间投放的“双稳基金”存量担保贷款。

(二)贷款延期方式。金融机构根据企业贷款延期申请, 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对还款困难的贷款主 体,通过续贷(含无还本续贷)、展期等方式,给予贷款主 体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安排。

(三)延期时限。申请延期还本时限延长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 合作协议》约定的贷款投放期限同步延长。

(四)续贷和担保条件。续贷资金用途仍为流动资金, 单笔可续贷额度最高不超过原贷款额度,期限不超过 12 个 月。贷款利率不超过申请延期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 lpr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100 基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 化担保费率不变。

三、有关要求

(一)对于“双稳基金”担保贷款,企业提出延期还本 申请同时,应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

(二)各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要持续加强贷后、保后监督管理,有效防控信贷风险。密切监测阶段性延期还本 贷款质量变化,对可能出现的信贷风险做好预案。

(三)对不良担保贷款,银行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要依 法合规进行代偿、清收和追偿工作。对于其中不符合代偿要 求的贷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省财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在 核清事实后剔除,各相关金融机构有义务积极配合。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2020 年 12 月 30 日

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

实施期限有关事宜的通知

保持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不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更便利、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决定进一步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实施期限至2021年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对于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由企业和银行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照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激励,激励资金总额控制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内。同一笔贷款(含以前已延期过的贷款)只能再获得一次人民银行提供的激励。

二、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

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继续给予优惠资金支持,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货币政策工具支持范围为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小于6个月的贷款,支持比例为贷款本金的40%,资金总量控制在国务院批准的再贷款额度内。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新中央银行评级1-5级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的贷款,仍由放贷银行管理,贷款利息由放贷银行收取,坏账损失也由放贷银行承担。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提供的优惠资金支持,放贷银行应于收到资金之日起满一年时按原金额返还。

三、配套政策

对于银行因执行上述政策产生的流动性问题,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

对于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各级财政部门在考核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2021年经营绩效时,应充分考虑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银行业绩的影响,给予合理调整和评价。

四、工作要求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和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按照“六稳”“六保”工作要求,强化政策传导,狠抓贯彻落实,提升辖区内银行的小微企业服务能力,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更便利、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会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做好辖区内银行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情况监测评估,防范政策执行中的道德风险和金融风险,加强组织推动,确保政策取得实效。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运用央行资金精准支持普惠小微企业。

各金融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对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工作,强化责任担当,按照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提升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要切实承担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的审查责任,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申请央行资金支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有关工作流程,包括材料提交和审核,台账建立和报送,业务风险管理等,继续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银发〔2020〕123号)有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3月29日

货币政策工具实施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20]8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保持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不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更便利、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议定事项, 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实施期限至2021年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

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对于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由企业和银行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办理的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 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人民银行通过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签订利率互换协议提供支持。同一笔贷款(含以前已延期过 的贷款)只能再获得一次人民银行提供的激励。

利率互换协议的互换本金按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本金确定。利率互换期限为1年。人民银行 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付的固定利率为2. 62%,向符 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收取的浮动利率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利 率。

二、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

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 款,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继续给予优惠资金支持,加大对 个体工商户的支持。货币政策工具支持范围为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贷款,支持比例 为贷款本金的40%。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 金融机构按季签订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合同。

三、工作要求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狠抓贯彻落实,细化工作举措,抓实 抓细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确保资金精准支持普惠小微企业。

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申请,普惠小微贷款和信用贷款的标准统一按照人民银行调查统计部门的规定执行。要做好辖区内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信用贷款投放情况 的数据统计、监测评估和监督管理工作,压实辖内地方法人金融 机构责任,加强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的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性,避免出现贷款重复、企业类型不合规等情况。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管理要求继续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0〕12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0〕125号)有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2021年3月26日

一、支持范围

在大兴安岭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合规经营,在合作银行开设账户,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型企业,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类企业。

二、 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期限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齐全;

2、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信贷政策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均在合理范围内;

3、企业申请续贷时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在大兴安岭行政区域内与合作银行发生贷款业务,在授信额度内贷款到期归还前出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

4、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诚信记录良好,企业在银行信用评级中符合合作银行信用评级准入标准。

(二)申报材料

企业应在已有贷款到期30日前,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贷款周转金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大兴安岭地区企业贷款周转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本会计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6、企业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7、企业信用报告(人民银行出具近期信用记录);

8、企业出具无民间融资、无职工欠薪、无欠税、无欠缴社会保险费、无经济纠纷诉讼案发生的承诺按时偿还政府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的承诺函;

9、企业在原承贷银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

10、企业在合作银行原流动资金贷款用途、有无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情况的说明;

11、合作银行出具的续贷审批书,包括贷款额度、期限、放款前提条件、用途之一为偿还贷款周转金等内容;

12、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三、业务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请材料按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一式4份),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2、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周转金运行机构推荐;

3、周转金运行机构对申请企业的贷款额度、续贷资金落实、提交材料齐全真实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4、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周转金运行机构与借款企业、合作银行签订借款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周转金运行机构应当在原贷款到期前,尽快将贷款周转金由其贷款周转金专户划入企业贷款账户,由合作银行即时收贷;

5、合作银行于贷款投放当日,以受托z6尊龙旗舰厅的支付方式即时将企业借用的贷款周转金足额划转至周转金运行机构贷款周转金专户;

6、出现逾期不归还贷款周转金的情况时,由周转金运行机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负责依法向借款企业进行追偿 。

 (2021年)

一、企业粮油收购贷款(市场化粮食收购)

1.产品简介:用于收购农民手中秋季余粮,为春耕备产提供资金

2.贷款对象:粮食购销企业

3.准入条件:评级达到农发行标准

4.担保方式:信用

5.贷款额度:超过5000万元需省分行审批

6.贷款期限:期限为一年期

7.贷款利率:浮动利率(按季调整),依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适当调整

二、农业小企业贷款

1.产品简介:主要用于解决小微企业从事符合农发行z6尊龙旗舰厅的业务范围的研发、生产、加工、流通、服务、运营维护等经营活动的合理流动资金需求,以及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固定资产的合理资金需求。

2.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企业法人等其他经济组织。

3.准入条件:评级达到农发行行标准

4.担保方式:抵押

5.贷款额度:1000万元以下

6.贷款期限:期限为一年期

7.贷款利率:浮动利率(按季调整),依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适当调整。

一、小企业网络循环贷款(网贷通)

1.产品简介:网络循环贷款(以下简称“网贷通”)是指我行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循环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额度和有效期内,借款人通过网银自主提款、还款,并允许借款人多次提款、逐笔归还、循环使用的贷款业务。

2.贷款对象:“网贷通”借款人包括一般法人客户、小微企业客户(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其他自然人。

3.准入条件:

(1)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居民或连续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外国人、台港澳居民;年龄在18(含)~65(不含)周岁之间,且借款合同到期日借款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追加共同借款人的,共同借款人应为借款人配偶、借款人同一经营实体(经营项目)的出资人或股东(均不含配偶),且符合上述条件。如借款人为法人的,应依法设立,并持续具备有效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生产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意愿和能力;自然人借款人须为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均含配偶)。

(3)“普通网贷通”业务法人客户信用等级须在a-级(含)以上;借款人为自然人的,信用等级须在d级(含)以上。

(4)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注册成为我行网上银行证书版客户,并开通相应证书权限。

4.担保方式:普通法人、个人网贷通特定区域外的住房、商用房、工业厂房、商住两用房等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注:对第三方提供抵押的,押品权属人仅限为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股东、法人代表和股东配偶、法人代表和股东直系亲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

5.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6.贷款期限:“网贷通”抵(质)押方式下单笔借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7.贷款利率:利率执行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基础利率(lpr)加30个基点

8.贷前提供的资料:

(1)网络循环借款(“网贷通”)申请书

(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的经营资质证明、特殊行业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3)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查询授权书;

(4)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企业最新公司章程,或联营协议、合伙合同等;

(6)企业或经营者个人相关自有资产的权属证明,抵(质)押物(权)权属证明材料及评估报告(外评机构资质须经我行认可),在系统实现押品自动评定价值的情况下,可不要求提供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7)企业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和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开业不满两年的提供近一年的财务报表,报表应包含审计机构及审计意见信息,未经审计的报表,应标明是否经客户经理核实的相关信息;对于小微企业、办理“e房快贷”的借款人可不提供财务报表;

(8)贷款行根据担保方式要求提供的资料;

(9)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小微企业“经营快贷”

1.产品简介:经营快贷是指我行运用互联网及大数据等技术,基于交易、资产、信用等多维度数据构建客户筛选、额度测算及风险监测模型,为小微客户提供的在线融资服务。按照借款主体不同,经营快贷业务可分为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含可提供合法经营证明的自然人,下同)两种类型贷款。

2.贷款对象:借款人可选择以小微企业或以小微企业主名义申请办理经营快贷业务。以小微企业名义办理的,小微企业工商登记情况须为正常;以小微企业主名义办理的,除其对应经营实体工商登记须为正常外,借款人年龄应在18(含)-65周岁(不含)之间,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同一经营实体不得有多人同时申请经营快贷业务,也不得同时以小微企业与小微企业主名义申请。

3.准入条件:办理经营快贷业务的小微企业客户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行行业信贷政策规定。

4.担保方式:信用、抵押

5.贷款额度:经营快贷业务单户融资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信用风险敞口不超过300万元。其中,采用足值有效押品抵质押或优质机构担保等强增信措施的,单户可贷额度可提高到1000万元。

6.贷款期限:经营快贷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含),确因合理资金用途需延长融资期限的,最长可至三年。可采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按月还息,到期还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方式还款,期限超过一年的一般需采用分期还款方式办理。

7.贷款利率:依据总行提供的白名单客户利率执行。

8.贷前业务资料:根据办理流程不同,经营快贷业务分为全线上和线下核实两种模式。

三、小企业周转贷款

1.产品简介:小企业周转贷款是指为生产经营稳定、还款来源充足、能够提供有效担保的小企业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2.贷款对象:小型企业

3.准入条件:

(1)符合我行信贷政策对小型企业的界定标准。

(2)持续经营满1年。在主营业务未改变的前提下,因经营场所变更、产业转移或其他合理原因新注册成立的企业,计算经营年限时可包括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原有企业经营年限。

(3)信用等级bbb 级(含)以上。其中,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信用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采用循环方式的,信用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对贷款期限较长、押品担保能力相对较弱且采用循环方式的,可酌情进一步提高信用等级准入标准。

对能提供符合总行规定的优质金融资产质押、优质金融机构及主权实体类机构信用支持的,可不受前述信用等级限制。

(4)具有较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不涉及诉讼。

(5)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有持续、稳定的销售回笼款项或承诺将销售收入归集我行。

(6)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4.担保方式:

(1)符合我行小企业信贷政策制度的抵押、质押方式。

(2)符合总行规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保证、核心企业保证。

其他企业保证担保可作为小额信用贷款的增信措施,保证人应符合总行贷款担保管理的相关规定。

其中,办理循环贷款的,应符合以下担保条件:

(2)提供合法、有效、足值、易变现的房地产抵押。

(2)优质金融资产质押或优质金融机构及主权实体类机构信用支持。

(3)地市级以上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

5.贷款额度:最高3000万元

6.贷款期限:小企业周转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及销售周期合理确定,一般应不超过1年。对持续经营满3年、生产经营稳定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7.贷款利率:利率执行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基础利率(lpr)加30个基点

8.贷前资料:

(1)小企业周转贷款申请书

(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的经营资质证明、特殊行业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3)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查询授权书;

(4)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企业最新公司章程,或联营协议、合伙合同等;

(6)企业或经营者个人相关自有资产的权属证明,抵(质)押物(权)权属证明材料及评估报告(外评机构资质须经我行认可),在系统实现押品自动评定价值的情况下,可不要求提供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7)企业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和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开业不满两年的提供近一年的财务报表,报表应包含审计机构及审计意见信息,未经审计的报表,应标明是否经客户经理核实的相关信息;对于小微企业、办理“e房快贷”的借款人可不提供财务报表;

(8)贷款行根据担保方式要求提供的资料;

(9)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微型客户小额担保贷款

1.产品简介:微型客户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小企业信贷政策与制度规定的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周转需要的小额担保类贷款。.

2.贷款对象:微型企业

3.准入条件: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能提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承包、租赁证明资料。持续经营时间满1年。在主营业务未改变的前提下,因经营场所变更、产业转移或其他合理原因新注册成立的企业,计算经营年限时可包括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原有企业经营年限。借款人在我行开立企业或个人结算账户,有持续、稳定的销售回笼款项或承诺将销售收入归集我行。借款人、企业主其配偶在我行及其他已查知的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不涉及诉讼。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4.担保方式: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方式办理。

5.贷款额度:最高500万元

6.贷款期限:微型客户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以循环方式办理的,循环贷款额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单笔借据期限应根据借款用途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且借据到期日不得超过循环贷款额度到期日。微型客户小额担保贷款可采用“按月还息、分期还款”或“按月还息、一次性还本”方式。

7.贷款利率: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基准利率lpr加30基点

8.贷前提供资料:

(1)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的经营资质证明、特殊行业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3)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查询授权书;

(4)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企业最新公司章程,或联营协议、合伙合同等;

(6)企业或经营者个人相关自有资产的权属证明,抵(质)押物(权)权属证明材料及评估报告(外评机构资质须经我行认可),在系统实现押品自动评定价值的情况下,可不要求提供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7)贷款行根据担保方式要求提供的资料;

(8)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一、抵押e贷

1.产品简介:是指以农业银行认可的优质房产抵押作为主要担保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办理的在线抵押贷款业务。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实现小微信贷业务在线营销、批量获客、智能审批。客户可通过企业网银、企业掌银、个人掌银等电子渠道实现贷款自助申请、自助循环用款、还款。

2.贷款对象:小微企业。

3.准入条件:企业主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企业生产经营1年(含)以上。

4.担保方式:房地产抵押。

5.贷款额度:单笔贷款金额最高1000万元。

6.贷款期限:期限1年。

7.贷款利率:利率4%。

8.贷前提供材料:企业主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公司最新有效章程、房屋所有权证、个人掌银、企业网银。

二、资产e贷

1.产品简介:是指以小微企业及其企业主的金融资产、房贷等数据为依据,通过网上银行、掌上银行等电子渠道,为客户提供在线自助循环贷款的网络融资产品。

2.贷款对象:小微企业

3.准入条件:企业主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企业生产经营1年(含)以上,近12个月企业在我行的日均金融资产和企业主在我行的日均金融资产之和超过10万元(含)。

4.担保方式:信用。

5.贷款额度:单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6.贷款期限:期限1年。

7.贷款利率:利率4.45%。

8.贷前提供材料:个人掌银、企业网银。

产品

一、“医保通贷”

1.产品简介:“医保通贷”是我行联动医保局,基于医保局对医院,医药零售连锁的结算存在一定周期的实际情况,拟依托医保局的支持,为企业经营基本面较好、信誉度较高的医院及医药零售企业给予一定短期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承汇票、国内信用证及固定资产贷款。

2.贷款对象: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亿元(含)的中小微企业

3.准入条件:

(1)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经营管理者的从业经验在4年以上,企业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2年;

(2)借款人必须为各地市县纳入医保的医院及医药零售连锁药店;

(3)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良好;

(4)企业有一定的利润水平,并具备相关资质;

(5)我行贷款的医院及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各行要请当地医保局提供将企业医保回款账户迁移至我行的便利;   

(6)叙作信用授信,借款人医保回款账户必须迁至我行; 

(7)借款人为医疗机构的,原则上授信主体应盈利,谨慎叙作亏损机构,上报行应把握偿债能力为核心原则。涉及平台贷款的,不介入;

(8)借款人为医药连锁类的,叙作主体和收入应清晰明确

4.担保方式:应保尽保

5.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上年度月均医保回款额,可以给予一定信用授信,最高额不超过上述月均回款额的五倍。

6.贷款期限:根据企业经营及医保账户回款情况,给予短期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以及不超过3年的固定资产贷款。

7.贷款利率:3.85%。

8.贷前提供材料

(1)z6尊龙旗舰厅的简介(经营模式、发展历史、z6尊龙旗舰厅的文化、员工数量等)。

(2)提供企业近2个年度审计报表以及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3)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经营许可(如有)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法人简介并复印企业法人身份证。

(5)纳税申报表(如有)、银行流水(如有)。

(6)企业是否有他行贷款,如有请列明贷款行、金额等。

一、云义贷

1.产品简介:"云义贷”专属服务,是建设银行为医疗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全产业链,以及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及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普惠金融客群办理的专属信贷业务。

2.贷款对象:医疗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全产业链,以及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及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3.准入条件:通过国家工商注册,信用状况良好,正常经营,即可申请。

4.担保方式:信用。

5.贷款额度:500万元。

6.贷款期限:1年。

7、贷款利率:4.1%。

8、贷前提供材料:线上申请,线上审批,无需提交材料。

一、“小企业快捷贷”

1.产品简介:针对划型分类为小型、微型的企业,无需提供财务报表及税费缴纳凭证等资料,在落实有效的抵(质)押、保证担保等担保方式后,直接进行授信的标准化循环信贷产品。具有材料简单、办理速度快、还款方式灵活的特点。

2.贷款对象:客户划型分类为小型、微型的企业。

3.准入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登记,具有合法经营手续;

(2)有固定经营场所,企业实际控制人在当地有固定住所;

(3)企业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

(4)我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4.担保方式:抵押;

5.贷款额度:最高500万元;

6.贷款期限:最长5年;

7.贷款利率: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利率lpr进行加点

8.贷前提供资料:法人及企业相关材料。

二、产品名称:“小微易贷(线上)”

1.产品简介:线上小微易贷业务是指面向符合我行准入标准的小微企业,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并结合企业在我行综合贡献度或者纳税信息、增值税发票信息,发放的短期网络全自助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具有便捷、快速、方便、灵活的特点。

2.贷款对象:客户划型分类为小型、微型的企业。            

3.准入条件:   

(1)企业及企业主征信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不存在负面信息;

(2)借款存量企业涉贷银行不超过3家,且在我行无纯信用类贷款产品;

(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登记,具有合法经营手续,有固定经营场所,实际控制人在当地有固定住所;

(4)企业实际控制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在企业主营业务行业或相近行业从业经历在3年以上;

(5)(税务模式)客户上一年纳税总额不低于10万元且不高于100万元;客户近半年纳税连续无间断,且借款企业纳税评级b级及以上;借款企业近1年应税收入金额不低于去年同期应税收入金额的70%;借款企业上一年度应税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较上上年度增长率不低于10%,不高于100%;

(6)(发票模式)借款企业有连续2年的增值税开票记录,企业近一年有效增值税开票收入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上一年度前两大下游客户销售占比不超过70%,前五大下游客户销售占比不超过90%,近一年连续未开票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且最近一年开票收入金额不低于去年同期收入金额的70%;近三个月任一月份红票率不得高于30%;近三个月任一月份废票率不得高于30%;

(7)(综合模式)企业近12个月内日均存款余额达1万元;企业或企业主与我行合作年限不低于1年。

4.担保方式:信用;

5.贷款额度:最高100万元;

6.贷款期限:最长1年;

7.贷款利率:5.95%

8.贷前提供资料:线上申请、线上审批、线上支用,无需提供资料。

产品

一、流动资金贷款

1.产品简介: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旅游业、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小微企业

2.贷款对象:借款企业为小型法人企业

3.准入条件: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借款人财务状况较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发展前景稳定,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4.担保方式:可结合客户实际情况和业务风险可控程度,采取质押方式或抵押方式。

5.贷款额度:贷款金额1000万元以内

6.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年以内。

7.贷款利率: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利率4.35%-6.25%之间。

8.贷前提供材料: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荣惠无登记证、行业特许资格证照等,用途证明、经营流水、进销货凭证、公司财产情况证明、负载情况证明、抵押物情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