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0-05831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0-09-25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助企纾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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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0-09-25 10:47:02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透明度,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区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由局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1.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

2.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

3.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发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公布方式:

1.通过大兴安岭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网对外公开;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第六条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发布时效

我局将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七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我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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